平南違章建房拆遷補償,鄰居土地糾紛打什么舉報電話最有效果,針對鄰居土地糾紛問題,您可以選擇以下途徑進行舉報或尋求解決:一、向當地村委會或鎮、鄉政府舉報您可以先嘗試向當地的村委會或鎮、鄉政府反映土地糾紛情況。這些機構通常具有調解處理民事糾紛的
針對鄰居土地糾紛問題,您可以選擇以下途徑進行舉報或尋求解決:
一、向當地村委會或鎮、鄉政府舉報
您可以先嘗試向當地的村委會或鎮、鄉政府反映土地糾紛情況。這些機構通常具有調解處理民事糾紛的職能,可以協助雙方進行協商,以達到和解的目的。
二、向縣級土地管理部門舉報
如果村委會或鎮、鄉政府無法解決問題,您可以向縣級土地管理部門進行舉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土地管理部門有責任對土地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您可以向該部門提供相關證據和情況說明,以便其進行調查處理。
三、撥打國土局全國統一舉報電話12336
對于土地違法行為,您還可以撥打國土局全國統一舉報電話12336進行舉報。該電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開通的違法舉報電話號碼,用于對社會各界對違法用地情況、違反土地資源管理的情況進行舉報監督。
綜上所述,您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舉報途徑。在處理土地糾紛時,請務必保持冷靜、理性,并盡可能收集相關證據以支持您的主張。
法律分析:建設部門的全國統一投訴電話為12319。直接到當地鄉政府或者縣政府進行舉報,也可以在網上舉報。如果在農村違章建房,可以向建筑部門投訴。如果涉及違法占地,可以向國土部門投訴。國土部門全國統一投訴電話12336。目前,農村違規自建房舉報暫無獎勵,收到舉報的,經查證屬實,將處理違規建房。
法律依據:《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九條 當事人發生土地權屬爭議,經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提出處理申請,也可以依照本辦法第五、六、七、八條的規定,向有關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處理申請。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五條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前款規定的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鄉級人民政府受理和處理。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 》第六條 設區的市、自治州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下列爭議案件: (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 (二)同級人民政府、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交辦或者有關部門轉送的。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下列爭議案件: (一)跨設區的市、自治州行政區域的; (二)爭議一方為中央國家機關或者其直屬單位,且涉及土地面積較大的; (三)爭議一方為軍隊,且涉及土地面積較大的; (四)在本行政區域內有較大影響的; (五)同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交辦或者有關部門轉送的。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八條 國土資源部調查處理下列爭議案件: (一)國務院交辦的; (二)在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
法律分析:農村土地糾紛一般可以通過3種途徑解決:一是基層調解組織解決,二是土地糾紛仲裁機構解決,三是通過訴訟解決。在司法實踐當中,對于農村的土地糾紛案件,應當采取因地制宜、標本兼治、多管齊下的方法來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二條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法相應延長。
國家所有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一、土地被侵占打什么電話可以投訴
1、找當地國土局就行,舉報電話是“12336”。
2、12336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開通的違法舉報電話號碼,意在對社會各界對違法用地情況、違反土地資源管理的情況進行舉報監督。
二、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政府征收土地需依法經批準,并且按照規定給予補償。沒有征地批文和補償就占用土地的行為屬于非法占用土地,你可以向平南縣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舉報非法占地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等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土地被侵占的時候當事人是可以打電話去報警,但是具體之后怎么樣報警維權等則需要專業的律師來結合實際情況提供幫助。對于土地被侵占后需要打電話投訴或是有關土地被侵占后處理的內容。
土地承包糾紛找誰
土地承包糾紛找誰:
1.通過村民小組或村委會進行調解,或由鄉鎮人民政府、司法所進行調解;
2.由縣級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3.向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農村土地租賃糾紛找誰
處理農村土地糾紛部門:村委會、人民調解委員;鄉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上級部門、法院。當事人本著尊重歷史、尊重事實、兼顧現實進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請求村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可以請求鄉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門進行調查處理,進行權屬確定;當事人對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相關法律規定:《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17號)第五條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前款規定的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鄉級人民政府受理和處理。第二十三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受理的爭議案件,應當在查清事實、分清權屬關系的基礎上先行調解,促使當事人以協商方式達成協議。調解應當堅持自愿、合法的原則。
舉報公司找誰
1、直接向公安機關進行舉報或者報案。2、向各行業主監管部門舉報,例如涉及銀行業的可以向銀監局反映,涉及證券行業的可以向證監局反映,涉及保險的可以向保監局反映,涉及融資性擔保公司和非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向省金融辦或省工商局反映等。3、向“防控經濟違法犯罪宣傳平臺”舉報。
土地承包糾紛應該找誰,土地承包糾紛訴訟時效
土地糾紛主要分兩種,一是土地所有權的糾紛;二是農村承包經營權方面的糾紛。
1.土地所有權的糾紛,主要是組與組之間,村與村之間,甚至是鄉與鄉,縣與縣之間的土地所有權最屬問題的糾紛。這類糾紛由糾紛雙方上一級的國土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同級政府作出處理定決。是法院不受理的案件類型。
2.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問題有三個主要途徑:
一是通過村民小組或村委會進行調解,或由鄉鎮人民政府、司法所進行調解,這是大調解的范疇,糾紛當事人可以坐下來協商一致的前提下由村委會或鄉鎮人民政府作出調解書,雙方簽字認可后生效;
二是由縣級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仲裁程序與打民事官司類同;二是向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土地承包糾紛的仲裁或訴訟中,相關法律沒有設定前置條件,可以按糾紛當事人的意愿任意選擇其中的解決方式。一般順序是先調解,調解不成再仲裁,對仲裁不服再打官司。
【法律依據】
《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農村土地糾紛舉報電話
農村土地糾紛的處理方式有:(一)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先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二)土地爭議雙方協商不成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進行調解;(三)協商、調解不成的,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四)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根據《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農業承包合同的當事人因承包合同發生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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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湛澤澤
內容審核:黃旭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