鄄城房屋拆遷補償,行政訴訟法》中關于村集體組織的條款是什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涉及村集體組織的條款主要集中在該法第十二條,其中明確規定了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訴訟范圍。對于村集體組織而言,相關訴訟可能涉及以下幾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涉及村集體組織的條款主要集中在該法第十二條,其中明確規定了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訴訟范圍。對于村集體組織而言,相關訴訟可能涉及以下幾個方面的行政行為:
一、關于行政處罰的爭議
如果村集體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例如對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有異議,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關于行政強制措施的爭議
村集體組織若對行政機關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如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為不服,同樣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關于行政許可和行政確認的爭議
如果村集體組織在申請行政許可或行政確認過程中,認為行政機關的決定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例如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決定不服,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關于行政征收和行政補償的爭議
在涉及征收、征用村集體土地及其補償問題時,如果村集體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以維護自身權益。
五、其他侵犯村集體組織權益的行政行為
除了上述列舉的幾種情況外,《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還以兜底條款的形式規定了人民法院受理“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訴訟。這意味著,對于任何侵犯村集體組織合法權益的行政行為,村集體組織都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為村集體組織提供了廣泛的訴訟權利保障,使其在面對不當行政行為時能夠通過司法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標題
過半數的村民可以對涉及集體的行政協議提起行政訴訟
壹:案件信息
案號:(2020)魯17行終469號
法院: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
貳:裁判要旨
在確定原告訴訟主體資格時應按起訴人是否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而有所區分,當起訴人屬于該集體經濟組織時,由于協議簽訂一方為村民委員會的行政協議,對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而言涉及集體意愿,應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由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起訴訟,在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起訴時,過半數的村民可以以集體經濟組織的名義提起訴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村民個體或者少數村民對涉及集體意愿參與合意的行政協議提起行政訴訟,缺乏法律依據,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
叁:基本案情
楊某某等十五人均系鄄城縣陳王街道辦事處西曹行政村帽曹村村民。2019年1月28日,鄄城縣陳王街道辦事處與第三人鄄城縣陳王街道辦事處西曹行政村村民委員會簽訂土地租賃合同,用于第三污水處理廠建設。在該合同中加蓋被告及鄄城縣陳王街道辦事處西曹行政村村民委員會的印章,有村代表的簽字。合同中載明土地位置和面積、租賃期限和租金、租金支付、土地用途、甲乙方義務等條款。楊某某等認為土地租賃合同書侵犯了其的合法權益,遂起訴到法院,請求依法確認土地租賃合同書違法。
肆: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應當符合法定的起訴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四)項之規定,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事項應當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從涉案《土地租賃合同書》的內容來看,該合同是被告鄄城縣陳王街道辦事處與第三人鄄城縣陳王街道辦事處西曹行政村村民委員會就土地租賃事宜所達成的合同,約定的是雙方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相關權利義務內容沒有涉及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不是行政協議,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一審法院裁定如下:駁回原告的起訴。
二審法院認為:一、涉案土地租賃合同書并非被上訴人因日常辦公需要等自身事務所簽訂,符合行政協議的構成要件,屬于行政協議,原審認為屬民事合同不當,本院予以糾正。二、行政協議具有合同的屬性,并非單方行政行為,是在合同雙方當事人協議一致達成合意的基礎上簽訂的,此合意包含有原審第三人村民委員會的意思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的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對外的意思表示是建立在村委會決定的基礎上,同時代表的是村民的集體意愿。三、針對涉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類似集合概念的行政協議,在確定原告訴訟主體資格時應按起訴人是否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而有所區分,當起訴人屬于該集體經濟組織時,由于協議簽訂一方為村民委員會的行政協議,對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而言涉及集體意愿,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由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起訴訟,在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起訴時,過半數的村民可以以集體經濟組織的名義提起訴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村民個體或者少數村民對涉及集體意愿參與合意的行政協議提起行政訴訟,缺乏法律依據,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四、村民個體合法權益的救濟途徑。村民合法取得的承包經營權是法定的用益物權,受法律保護。雖然村民個體無權對于體現集體意愿的行政協議提起訴訟,但是可基于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村民個體對侵犯自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政強制行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村民委員會代表村集體對外簽訂土地租賃協議,并不意味著土地實際交付協議對方,村民對于承包經營的集體農用地有合法使用的權利,如果行政機關責令交出土地應當履行法定程序,村民對于涉及其承包經營的行政強制行為可以以個人名義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同時,村民還可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相關規定尋求救濟。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條及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無論是否簽訂土地租賃協議,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均應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綜上,上訴人不具備本案原告訴訟主體資格,原審裁定駁回上訴人的起訴,說理欠妥但結果正確。
二審法院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伍:律師評析
孫承龍律師認為:既然過半數起訴方符合法定條件,作為原告則需要動員更多的村民參與其中。如果未過半數,判決書也指明另一種權利保護途徑,即村民個體對侵犯自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政強制行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作者簡介
孫承龍 律師
現執業于北京盈科(合肥)律師事務所,以提供嚴謹、專業、高效的法律服務為執業要求,主辦過眾多疑難復雜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多次接受安徽電視臺、安徽商報等媒體采訪。
法律分析:民法總則規定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職能。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法律、行政法規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法典規定集體土地可否買賣
集體土地不可買賣。因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是歸集體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但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根據法律規定,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
民法典集體土地征用的程序是如何規定的
集體土地征用的程序是:一、農用地轉用、征用土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因此,用地單位在初步選定某農用地為建設用地后,應首先向國土資源局、建設部門、規劃部門咨詢是否符合該農用地的各項規劃。二、確認該農用地可以用于建設,再根據建設部門的要求,進行和編制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向建設部門提交用地申請,建設部門審查符合的,頒發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書》。用地單位應按規定繳納選址規費。三、用地單位持該《選址意見書》向同級國土資源局提出用地預審申請,由該國土資源局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四、用地單位憑《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向建設部門、環保局等辦理立項、規劃、環保許可等手續,并繳納各項審批費用;五、用地單位再持以上審批文件,向原預審的國土資源局提出項目用地的正式申請。六、國土資源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類型,經各級人民政府審批。七、由國土資源局具體負責對該農用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進行征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按征地程序辦理征地手續。八、國土資源局根據批準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補償、安置補助完成后,向用地單位發出批準用地文件和《建設用地批準書》,被征地單位應在規定的期限內交出土地。九、被征用單位交出土地后,該土地即成為國有土地,由國土資源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出讓供地)或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劃撥決定書(劃撥供地)。用地單位按約定繳納出讓費用。十、簽訂出讓合同并按約定繳納費用后,用地單位才真正獲得該土地的使用權,用地單位即可辦理建設項目的相關審批手續予以施工建設。十一、如用地單位欲轉讓該土地使用權,必須符合國家關于已出讓土地轉讓的規定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時,不得改變規定的規劃設計條件。以轉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后,轉讓的受讓人應當持《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轉讓地塊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換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督ㄔO部關于印發城市房屋拆遷工作規程的通知》第三條,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程序是:拆遷計劃管理、拆遷許可審批、拆遷補償安置;必要時還應當依法進行行政裁決或者強制拆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應當嚴格按照上述程序進行,前一程序未進行或者未達到規定要求的,不得進入后一程序?!督ㄔO部關于印發城市房屋拆遷工作規程的通知》第四條,城市房屋拆遷實行年度計劃審批備案制度。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依據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房屋拆遷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計劃)部門審批下達。
民法典規定遺囑部分無效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遺囑部分無效的法定情形有以下這些:1、遺囑違反法律強制性撫養義務而導致部分無效。2、基于財產處分上的原因而遺囑整體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根據法律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這種無效是遺囑整體無效。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民法典規定合同無效的己部分履行如何處理
《民法典》規定合同無效已經部分履行的處理方式是:行為人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各方或一方存在過錯的,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民法典規定遺囑部分無效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規定遺囑部分無效的法定情形有:以虛假的意思表示簽訂的遺囑;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遺囑;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所簽訂的遺囑;違背公序良俗簽訂的遺囑;法律其他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九條、第七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六十條、第二百六十一條、第二百六十二條
法律主觀:一般主體能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 責令停產停業 、 沒收違法所得 、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 行政處罰不服 的; (二)對 限制人身自由 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 行政強制措施 和 行政強制執行 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農村 土地經營權 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 社會保險待遇 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 房屋征收補償 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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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趙正群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