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拆遷補償,重慶江北區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搬遷費標準如下,住宅:1000元/戶每次;非住宅:商業、辦公、業務用房30元/平方米每次,生產用房40元/平方米每次。提前簽約獎勵費:住宅40元/戶每日,非住宅20元/平方米每日。一、陜西省農村土地
搬遷費標準如下,住宅:1000元/戶每次;非住宅:商業、辦公、業務用房30元/平方米每次,生產用房40元/平方米每次。提前簽約獎勵費:住宅40元/戶每日,非住宅20元/平方米每日。
一、陜西省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標準
林(草)地補償費(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5%林地管理費)按綜合價12000元/畝;退耕還林地按綜合價38700元/畝補償(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林木補償費和5%林地管理費)。青苗補償費:1200元/畝。砍移樹木補償費:砍移成片果樹20000—40000元/畝;砍移成片景觀樹木20000元/畝;林(草)地成片林木(草坪)5000元/畝;其他土地上零星樹木按3000元/畝綜合價補償。建構筑物拆遷補償:房屋拆遷按土木房650—750元/平方米、磚木房750—850元/平方米、磚混房(含磚、石窯)950—1050元/平方米、混凝土框架房1150元/平方米進行補償,涉及市、縣、區政府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予以細化。其他建構筑物拆遷按當地縣級以上政府現行補償標準執行。被拆遷戶搬遷及過渡費5000元/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拆遷獎勵費為5000元/戶。
二、濟南拆遷補償政策
搬遷費: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計算,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35元;總額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計算。
臨時安置費:過渡期內,月非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5元計算;每月總額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計算。選擇貨幣補償,一次性給予。非住宅房屋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補償方案規定的合同期限搬遷的,按被征收房屋價值的8%給予獎勵。超過征收補償合同期限搬遷的,按被征收房屋價值的2%給予貨幣補償。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三、黑龍江省以下地方搬遷補償標準
(一)補償安置方式。采沉區棚戶區改造補償安置方式分為產權調換和貨幣化安置。(二)補償安置政策。產權調換產權調換房源分為采沉區棚戶區新建房屋和政府集中購買房屋。采沉區棚戶區居民選擇產權調換的,根據原可居住房屋面積,就近上靠戶型予以安置,并對原可居住房屋評估單價和用于產權調換的新安置樓房基準價格結算差價。選擇產權調換為多層住宅的,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取抽簽的方式確定安置用房,差價額每平方米超過350元的,按350元結算;差價額每平方米低于350元的,以實際發生的差價額結算。新安置樓房面積大于原可居住房屋面積部分,45平方米以內差額面積部分,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每平方米1350元結算;超出45平方米以上差額面積部分,按樓層價格結算差價。新安置樓房基準價格為每平方米1650元,一層至五層每平方米1700元,六層每平方米1400元。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八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出讓合同。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辦法》第二十二條:國家建設征用土地,建設單位應支付土地補償費、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如下: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據國家規定的價格政策,按該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下同)的六倍計算;
2、征用魚塘、藕塘、養殖場、果園、竹園、林地等土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五倍計算;
3、征用柴山、灘地、水塘、葦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三倍計算;
4、征用宅基地按鄰近耕地的補償標準計算;房屋由建設單位另行征地移遷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給予補償;
5、征用無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補償。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
1、青苗補償費,一般按一季農作物的產值計算;能收獲的不予補償。多年生經濟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設單位付給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單位給予合理補償或作價收購;
2、房屋拆遷,按房屋結構、面積、新舊程度,給予合理補償;違章建筑物和開始協商征地后突擊搶栽的樹木、突擊搶建的建筑物,不予補償;
3.農田水利工程及機電排灌設施、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和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著物,按照實際情況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安置補助費
1、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在一畝以上的被征地單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三倍;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不滿一畝的被征地單位,征用每畝耕地安置補助費以年產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減少零點一畝,安置補助費相應增加年產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過年產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補助費,按該土地年產值和略低于鄰近耕地的安置補助倍數計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無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按照本條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最高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倍。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項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除應當屬于個人的附屬物和青苗補償費付給本人外,其他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與有關鄉(鎮)村商定處理,用于組織被征地單位發展生產、安排多余勞動力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6、大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征用土地的補償安置標準和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定另行制定。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征收土地公告辦法》第八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二)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五)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六)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征地的現象,現在經常可以在一些城市或者是農村地區看見,農村地區一般就是開墾一些山地,荒地,但是有些因為建設需要的,會涉及到一些農地,耕地等的,所以國家會予以一定的補償,城市,山地,林地一般都開發完了,所以一般會涉及到很多居民的住宅區。那么重慶市江北區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內容是怎么樣的?
一、重慶市江北區征地補償安置辦法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辦法》第二十二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建設單位應支付土地補償費、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安置補助費。
標準如下: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據國家規定的價格政策,按該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下同)的六倍計算;
2、征用魚塘、藕塘、養殖場、果園、竹園、林地等土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五倍計算;
3、征用柴山、灘地、水塘、葦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三倍計算;
4、征用宅基地按鄰近耕地的補償標準計算;房屋由建設單位另行征地移遷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給予補償;
5、征用無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補償。
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
1、青苗補償費,一般按一季農作物的產值計算;能收獲的不予補償。多年生經濟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設單位付給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單位給予合理補償或作價收購;
2、房屋拆遷,按房屋結構、面積、新舊程度,給予合理補償;違章建筑物和開始協商征地后突擊搶栽的樹木、突擊搶建的建筑物,不予補償;3.農田水利工程及機電排灌設施、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和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著物,按照實際情況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安置補助費
1、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在一畝以上的被征地單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三倍;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不滿一畝的被征地單位,征用每畝耕地安置補助費以年產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減少零點一畝,安置補助費相應增加年產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過年產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補助費,按該土地年產值和略低于鄰近耕地的安置補助倍數計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無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按照本條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最高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倍。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項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除應當屬于個人的附屬物和青苗補償費付給本人外,其他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與有關鄉(鎮)村商定處理,用于組織被征地單位發展生產、安排多余勞動力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6、大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征用土地的補償安置標準和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定另行制定。
法律分析: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準: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法律依據:《房屋拆遷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房屋拆遷條例》第十八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屋拆遷條例》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法律分析:重慶農村拆遷賠償標準:
1、草房每平方米補償1900元;
2、磚瓦房每平方米補償2400元;
3、搗制或預制磚砼結構房屋每平方米補償2800元;
4、樓房(二層以上)每平方米補償3300元;
5、地上(下)附著物使用等價補償標準;
6、異地安置補助費(包括宅地、配套設施、租房費等)每戶2萬元。
法律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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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龐盈莉
內容審核:黃旭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