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康拆遷怎么補償,企業拆遷不給補償怎么辦,1、當員工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時候,首先要與企業進行友好協商。當員工權益受到不法侵害后,應首先與企業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進行友好協商,指出企業違法之處,要求企業糾正違法行為,保障員工合法權益。2、投訴如
1、當員工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時候,首先要與企業進行友好協商。當員工權益受到不法侵害后,應首先與企業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進行友好協商,指出企業違法之處,要求企業糾正違法行為,保障員工合法權益。
2、投訴如果與企業協商不成,而員工權益又受到了嚴重侵犯,員工可優先選擇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或當地政府投訴,通過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監督企業糾正違法行為,達到維護員工權益的目的。這種維權方式成本很低,并且效率很高。但令人遺憾的是,你會經常遭遇到行政機關的不作為,無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3、信訪如果員工權益受到侵犯,并且員工人數眾多,那么可派代表到政府信訪部門反映問題,一般會受到重視,權益能夠得到及時維護。如果人數較少,則不如直接到勞動部門投訴,效率會更高。
4、勞動仲裁如果通過上述幾種方式均無法解決問題則只能通過勞動仲裁維護員工權益。此外,如果員工和企業發生糾紛,而不屬于行政機關監管范圍,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須直接申請仲裁。
5、訴訟如果勞動仲裁機構裁決結果不公,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起訴前準備工作等參照如前所述仲裁的準備工作。但應注意,法院對提供證據期限有明確和嚴格的規定,務必按要求及時提供有關證據,若超過時限,則不會為法院接收。另外起訴時務必按仲裁裁決書要求在限定期限內起訴,如超期,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法院訴訟制度為二審終審,如員工、企業任何一方對一審判決不服,均可上訴到二審法院,由其作出最終裁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法律分析:工廠搬遷,員工不去的,一般不補償。工廠搬遷屬于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
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
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
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
公司搬遷,如果新地址是勞動合同約定的范圍,且在當初建立勞動關系的時候公司予以了事先告知,勞動者應當服從。反之,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所說“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協商,愿意去的變更勞動合同,到新地址繼續履行合同;不愿意去的,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解除合同,并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
一、企業可獲得的拆遷補償種類
(一)土地、房屋價值補償
土地房屋價值補償主要包含兩方面,土地區位補償價和房屋重置成新價,土地區位補償價指的是被拆遷人合法用地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價值,主要有土地所在的區位和用途來決定,企業的土地用途一般為工業用途,雖然價值要低于住宅和商服類的土地,但因為企業的廠房、倉庫占地較大,所以在拆遷中土地區位補償價往往是很重要的一部分。房屋重置成新價主要指的是指一定時間、一定區域內的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平均價,通俗講就是房屋的建造成本價,這個成本價是比較固定的,一般都是1500-2000左右。
在拆遷的過程中,拆遷方所委托的評估公司往往將土地區位補償價和房屋重置成新價合并計算,也就是說,被拆遷人從評估報告里看不出來土地值多少錢,房屋值多少錢,從而也很難去質疑其合法性。很多地方的拆遷人甚至會告訴你,這個項目的拆遷就沒有土地的補償項目,如此種種,都是為了掩蓋拆遷方在土地中獲得的巨額利潤。
(二)裝修附屬物補償
關于裝修附屬物補償,各地都有裝修和附屬物的各項補償標準的實施細則,該項補償內容主要由評估機構根據各地制定的標準進行評估。此項補償內容比較固定,彈性空間不大,被拆遷企業主要應當審查評估報告是否存在缺漏項的情況即可。
(三)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停產停業損失指的企業因為拆遷不能進行正常經營所產生的所有損失,在計算該損失時不僅應當考慮被拆遷前的利潤損失,還應當考慮目前的企業業務量、客戶資源以及預期利益的損失。2011年頒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和第二十三條作出了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應進行補償的規定,提出了補償應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因各地對停產停業計算的標準不一致,各個企業的盈利虧損情況也各不相同,因此,停產停業損失是拆遷補償項目里彈性最大的一項,應當值得企業重點關注。
(四)搬遷費用、搬遷損失
企業在面臨拆遷時,搬遷費除了將企業所有的機器設備、各項生產資料、辦公用品從一個地方搬遷到另一個地方所產生的搬遷費用,還包括搬遷損失,主要是指這些機器設備、生產資料在搬遷過程中因拆、裝所造成的機器設備損失、折舊、損耗等費用。如果是大型企業拆遷,這部分的搬遷損失要委托專門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五)各項拆遷獎勵費用
在拆遷的過程中,拆遷人為了加快拆遷進度,往往會采取速遷獎勵的辦法鼓勵被拆遷人盡早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搬出被拆遷房屋。各項獎勵的數額主要由具體的項目實施意見來決定。
(六)職工安置費
涉及到集體企業或國有企業還有職工安置費用,主要是通過給下崗的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的方式實現。
二、企業取得拆遷補償的辦法
(一)法律對于企業拆遷賠償的相關規定
實踐中企業拆遷的賠償是混亂的,是標準不一的,是信息不對稱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相關法律,沒有對于企業拆遷賠償的特別規定,或許立法者更注重的是居民拆遷的補償,這涉及到社會的穩定,但其實,企業拆遷面臨的矛盾也很尖銳,不僅僅是被拆遷企業與拆遷人的矛盾,還包括被拆遷企業與土地或房屋所有人的矛盾,希望立法者能夠對此予以重視。
(二)實踐中對于企業拆遷賠償的相關操作
實踐中對于企業拆遷賠償通常有兩個部分,一部分是評估報告所列的損失,一部分是合情合理的協商賠償。關于評估報告,通常會遇到幾個問題,第一,評估范圍是哪些,是否存在漏評;第二,評估標準如何確定,是否存在偏低;第三,無形資產是否可以列入評估等等。關于協商賠償的數額,跟很多因素有關,企業的規模、拆遷項目性質、談判的力度等等。
(三)不同企業面臨的不同情況有不同的處理方案
1、經營房屋性質。有些企業是租賃辦公用房,有的企業是自有產權辦公用房,而有的企業的廠房是違章搭建的,這樣,不同的情況可能面臨不同的法律風險和不同的法律方案選擇。
2、租賃合同剩余期限。有的企業租賃合同十多年,有的企業租賃合同馬上到期,有的企業租賃合同已經超期,這樣,不容的情況可能有不同的處理方案。
3、企業拆遷后無法彌補的損失。比如一些特別許可證、無形資產、人員解聘等等無法評估的損失。
4、歷史遺留的一些問題。比如由于歷史問題及當時法律的不完善而導致的無證建筑,廠房內員工的安置等問題,是參照有關法律相關規定給予解決的,必須通過談判協商解決。
1、當員工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時候,首先要與企業進行友好協商。
當員工權益受到不法侵害后,應首先與企業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進行友好協商,指出企業違法之處,要求企業糾正違法行為,保障員工合法權益。
2、投訴
如果與企業協商不成,而員工權益又受到了嚴重侵犯,員工可優先選擇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或當地政府投訴,通過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監督企業糾正違法行為,達到維護員工權益的目的。這種維權方式成本很低,并且效率很高。但令人遺憾的是,你會經常遭遇到行政機關的不作為,無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3、信訪
如果員工權益受到侵犯,并且員工人數眾多,那么可派代表到政府信訪部門反映問題,一般會受到重視,權益能夠得到及時維護。如果人數較少,則不如直接到勞動部門投訴,效率會更高。
4、勞動仲裁
如果通過上述幾種方式均無法解決問題則只能通過勞動仲裁維護員工權益。此外,如果員工和企業發生糾紛,而不屬于行政機關監管范圍,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須直接申請仲裁。
5、訴訟
如果勞動仲裁機構裁決結果不公,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起訴前準備工作等參照如前所述仲裁的準備工作。但應注意,法院對提供證據期限有明確和嚴格的規定,務必按要求及時提供有關證據,若超過時限,則不會為法院接收。
另外起訴時務必按仲裁裁決書要求在限定期限內起訴,如超期,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法院訴訟制度為二審終審,如員工、企業任何一方對一審判決不服,均可上訴到二審法院,由其作出最終裁決。
通過上面的簡單學習,很多人對企業拆遷職工有何受益有了初步了解。企業拆遷是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之一,這時員工會享受到經濟補償金待遇。員工拿到的經濟補償按照工作年限計算,時間越長,拿到的越多。如果企業拒絕支付,職工可以請求勞動仲裁機構進行仲裁,實在不行還可以提請訴訟。
一、企業拆遷職工有何受益?
如果用人單位因此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其中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法律分析:公司搬遷一般分為兩種情況,市內搬遷和市外搬遷。情況不同,賠償就不同。
一、如果公司僅僅是市內搬遷
從比較繁華的地方搬遷到比較偏僻的地方,你們員工有不想去的,若員工自己辭職,那即便是因為公司搬遷的原因離職也是沒辦法要求公司給補償的;就算最后是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老板不給補償,員工想要求老板給補償也不大可能。因為這種市內短距離的公司搬遷往往對員工的生活和工作影響很小,各地的勞動政策也大多傾向于保護公司的權益,所以地方法規是不支持員工問老板要賠償的,員工自然要不到錢,投訴了也沒用。因此,公司市內搬遷這種情況,我建議不想去的員工不要想著問老板要賠償,應該趕緊重新找工作才是明智之舉。
二、如果公司搬遷到外省市去
由于距離太遠的緣故,會極大的影響員工的工作和生活,員工若不愿意跟隨公司搬遷,這種情況下公司如果跟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就應該支付員工經濟補償。從各地的地方勞動政策規定來看,基本上這種情況下都是支持員工獲得補償的。所以,當老板不愿意給員工經濟補償的時候,那員工們只有去勞動局仲裁,通過維權的方式拿到這個補償。這種情況屬于勞動合同變更,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在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勞動合同終止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是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的,一般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的,可以向勞動監察或者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增加50%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標準一般是指企業在正常生產條件下,勞動合同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企業破產、裁員時,勞動者月平均工資標準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標準的,按照企業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當然,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后,并不影響職工領取失業救濟金。失業救濟金至少可領取兩年,失業保險金每年可領取三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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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沈浩
內容審核:馮興元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