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協議撤銷 補償,征地補償協議的撤銷后該怎么做,對于征地補償協議的撤銷后該怎么做還需要結合每個案件自身情況具體解析。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
對于征地補償協議的撤銷后該怎么做還需要結合每個案件自身情況具體解析。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用通俗的話來說,以上規定明明白白地告訴大家,登記存在瑕疵的房屋不能直接等同于違法建筑,征收過程中有關部門要依法組織調查、認定和處理工作,其中一部分房屋雖然未經登記或缺證少證,仍舊可以認定為合法建筑并給予補償。
案涉征收機關如果要變更、解除行政協議,應當對行為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也就是說,相關被征收人可以結合具體案情,針對補償協議的效力或履行問題提起行政訴訟,如果征收方沒有提出進一步的證據,表明這193份征收補償協議涉及的被征收房屋確實屬于不應給予補償的情況,那么這些協議的效力不應該僅因為征收辦公室的一份《公告》就被宣告無效。
一、征收補償協議無效的情況
實踐中主要有這樣幾種情況:
1、征收雙方簽訂補償協議,存在脅迫、欺詐、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情形;
2、協議存在重大且明顯的違法情形,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3、協議涉及房屋不在征收范圍內;
4、簽訂協議的主體沒有相應的簽約資格,例如被征收人一方簽字的不是房屋權利人,或者是未成年等沒有相應的行為能力的人;
5、拆遷雙方惡意串通,簽訂損害他人、集體或者國家權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協議;
6、其他依法應認定為無效或者應予撤銷的情形。
相關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拆遷補償協議可以撤銷。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民事合同關系形成后,可以就有瑕疵的民事合同進行權利救濟,因此,在以下幾種情況下,拆遷補償協議可以撤銷:顯失公平;重大誤解;欺詐;脅迫;乘人之危,在違背對方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拆遷補償協議。
一、民法典中可撤銷合同包括哪些類型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所謂重大誤解是指當事人對合同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種類、質量、數量等涉及合同后果的重要事項存在錯誤認識,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而訂立合同,并因此可能受到較大損失的行為。合同訂立后因商業風險等發生的錯誤認識,不屬于重大誤解。(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對方沒有經驗,在訂立合同時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行為。此類合同的“顯失公平”必須發生合同訂立時,如果合同訂立以后,因為商品價格發生變化而導致的權利義務不對等不屬于顯失公平。(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對于這種類型的可撤銷合同,注意兩點:因一方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如損害到國家利益,則屬于無效合同。對于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則不用考慮是否損害國家利益,一律屬于可撤銷合同。并非所有的合同當事人都享有撤銷權,只有合同的受損害方,即受欺詐方、受脅迫方等才享有撤銷權。
二、房屋買賣合同是否可以撤銷
可以,以下這些房屋買賣合同能撤銷:
1、因對合同內容有重大誤解而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
2、顯失公平的房屋買賣合同。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
三、怎樣撤銷房屋買賣合同?
我國法律規定的撤銷合同,有以下幾種情形: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對合同的撤銷,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一致撤銷合同,協商不成的,可以向起訴撤銷;但起訴撤銷存在時效限制,限制的情形為: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一、征地補償協議能否撤銷
拆遷補償協議簽字后,一般是不能撤回。如果拆遷補償協議在脅迫或者欺詐等情形下簽訂的,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補償協議。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法律分析:一、征地協議如何簽訂 簽訂征地補償協議 的程序是: 1、市、縣國土資源局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圍內發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用土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 2、市、縣國土資源局會同被征地所在地的鄉鎮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內容征詢村集體經濟 。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征地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可以撤銷,但是必須得有法定事由,比如欺詐、脅迫、趁人之危和顯失公平,并且得有證據證明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時存在上述法定撤銷事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五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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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明軒安
內容審核:李軒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