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期間沒有補償,簽了拆遷補償協議卻遲遲不發補償該怎么辦,不少小伙伴在遭遇拆遷過程中遇到了各種各樣的法律問題,晏清律師也收到很多關于征地拆遷的法律咨詢,其中晏清律師收到比較多的來信是詢問如果已經簽訂安置補償協議或者房屋被強拆后,征收單位的補
不少小伙伴在遭遇拆遷過程中遇到了各種各樣的法律問題,晏清律師也收到很多關于征地拆遷的法律咨詢,其中晏清律師收到比較多的來信是詢問如果已經簽訂安置補償協議或者房屋被強拆后,征收單位的補償款遲遲不到位,幾年過去……,房價已經上漲到原來簽訂協議時的n倍。那么,是否必須只能按照當時簽訂協議的價格進行補償呢?現在,跟隨晏清律師的腳步,由一個小案例出發,探索問題的答案吧!
基本案情:2002年4月,陳先生從洛陽市房地產管理局處以購買方式取得爭議房屋。2002年5月,洛陽市房地產管理局給陳先生頒發了洛陽市房屋所有權證。2002年8月,洛陽市人民政府成立的新街道路建設及周邊環境整治工程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將陳先生宅院內的房屋及附屬物全部拆除。后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指揮部的強拆行為已被確認違法。洛陽市人民政府應該對陳先生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失承擔國家賠償責任。后在賠償過程中,由于洛陽市人民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在2002年未依法將爭議房屋性質確定為營業房,導致雙方未能就拆遷補償安置達成一致,陳先生未能依法獲得合理補償安置。陳先生不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行政賠償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審請求。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再審。
那么,問題來了:經過十多年的拆遷維權之路,陳先生的房屋雖早已被拆除,但是因為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房屋的價值早已不可同日而語,按照原來的房屋補償標準對陳先生進行補償,是否有失公允呢?
律師解析:北京晏清律師事務所專業拆遷律師認為,陳先生自2002年房屋被拆除至2014年未得到公平合理的安置補償,其中既有拆遷單位未履行補償安置責任的原因,也有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未依法行政的原因。在房屋價格明顯上漲且被拆遷人未及時獲得合理補償安置的前提下,如僅向陳先生支付按1997年拆遷安置補償標準確定的拆遷補償安置款,對陳先生明顯有失公平。陳先生配合拆遷工作,服從相關政府部門的要求,其自身并無過錯,不應承擔相應的損失。陳先生有權要求根據拆遷當時有效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主張實行房屋產權調換或者要求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通過房地產市場評估來確定貨幣補償金額。
裁判結果:最高院最終指令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被征收人與征收方簽訂了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后,征收方遲遲不支付補償款的情況下,被征收人可以不進行搬遷,并且可以通過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來要求對方支付拆遷補償款。如果征收方在沒有支付補償款的情況下強拆房屋的,被征收人也可以通過以上兩種方式來維權。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征訂拆遷補償協議后,拆遷人不支付補償費用的,不得對房屋進行拆遷,支付補償寺款后才能進行拆遷工作。
一、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1、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2、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二、簽了拆遷協議,遲遲拿不到安置房怎么辦
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后,房屋征收部門遲遲未交付安置房的,被拆遷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維護自己合法利益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其實質也是合同的一種,一旦雙方在上面簽字,沒有法定的可撤銷和無效事由,雙方就需要遵守約定各自履行義務,無論那方違反都要承擔違約的責任。協議到期拆遷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時,拆遷戶可以直接拿著協議原件去法院起訴協議相對方,要求履行協議內容或者支付違約金來賠償相應的損失。拆遷戶一定要堅持當面簽訂協議,雙方同時簽字蓋章,互相留存協議原件,簽約程序必須規范,對于拆遷方聲稱先簽字然后收走協議讓領導審批之類的情形,應當果斷拒絕。
合法的可以。
法院可以根據政府的征收補償決定對未達成拆遷協議的被拆遷戶實施強制執行。
根據法律規定,被拆遷人與政府無法達成協議的,政府可以依法作出征收補償決定,被拆遷人應當按照決定規定的期限搬遷。如不服補償決定,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解決。如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的,法院可以依法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征訂拆遷補償協議后,拆遷人不支付補償費用的,不得對房屋進行拆遷。被征收人應在約定期限內完成搬遷。如果被征收人遲遲未收到補償款,可以提起訴訟。作出征收決定的政府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需提供相關材料。
法律分析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征訂拆遷補償協議后,拆遷人不支付補償費用的,不得對房屋進行拆遷,支付補償款后才能進行拆遷工作,如果遲遲拿不到補償款,可以提起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拓展延伸
拆遷協議糾紛:如何應對未及時收到補償款的情況?
在面對拆遷協議糾紛中,如果您未及時收到補償款,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解決問題。首先,與拆遷方進行溝通,了解款項延遲的原因,并要求明確的解釋和時間表。如果溝通無果,可以尋求法律援助,咨詢律師或法律專業機構,了解自己的權益和可行的法律途徑。其次,收集相關證據,如拆遷協議、通信記錄、支付憑證等,以便證明自己的權益和拆遷方的違約行為。同時,可以向相關政府部門投訴,要求他們介入并解決糾紛。最后,如果以上方法無效,可以考慮提起訴訟,通過法院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請注意,具體的解決方案應根據您的具體情況和當地法律法規來制定。建議在采取任何行動之前,咨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準確的法律建議。
結語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拆遷人在征訂拆遷補償協議后必須支付補償費用,否則不能進行拆遷工作。如果長時間未收到補償款,可以提起訴訟。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搬遷的,可以由相關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面對拆遷協議糾紛時,您可以與拆遷方溝通并尋求法律援助,同時收集相關證據并向政府部門投訴。如無效,可以考慮提起訴訟來維護自己的權益。請在采取行動前咨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準確的法律建議。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章 補 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章 補 償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法律分析:
拆遷補償協議無效,則意味著沒有簽訂協議,因此只能按照原來的狀態,重新協商補償或者依法進行評估補償。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拆遷期間沒有補償怎么辦
●拆遷期間沒有補償合法嗎
●拆遷補償沒有了
●拆遷補償不
●拆遷沒給補償款就把房子拆了
●拆遷不補錢
●拆遷沒有拆遷款
●拆遷補償款不給怎么辦
●拆遷未補償怎么辦
●拆遷沒有賠償
●簽了拆遷補償協議卻遲遲不發補償該怎么辦呢
●簽了拆遷補償協議卻遲遲不發補償該怎么辦呢
●簽完拆遷協議遲遲拿不到錢咋辦
●簽訂拆遷協議后,補償款多長時間可以到帳
●拆遷補償協議簽字了,補償金拿好了,是否可以起訴
●拆遷協議簽了不給錢
●拆遷簽字了補償款下不來怎么辦
●拆遷補償協議簽字后可以反悔嗎
●拆遷補償協議 簽完
●拆遷補償協議不給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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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談然
內容審核:李軒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