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拆遷補償協議,村委會簽訂村民補償協議是否合法,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與被征收人簽訂征地補償協議的是市、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村委會顯然是無權和被征收人簽訂征地補償協議。村委會雖非簽訂征地補償協議的適格主體,但其若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與被征收人簽訂征地補償協議的是市、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村委會顯然是無權和被征收人簽訂征地補償協議。村委會雖非簽訂征地補償協議的適格主體,但其若受市、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可以和村民簽訂征地補償協議。但是這類協議一旦發生糾紛,承擔責任的是市、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并非村委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村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一、土地征收的補償有什么特點
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對集體土地征收作出了比較大的修改,具體表現在補償原則、補償范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三大方面。
(一)補償原則:征地涉及拆遷農民住房的,必須先安置后拆遷,妥善解決好被征地農戶的居住問題,切實做到被征地拆遷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這明確了征收農民集體土地的補償原則,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權益。
(二)補償范圍:由3項補償增加到5項補償,即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三)補償標準:由畝產值計算法修改為區片綜合地價。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區域區片綜合地價。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本區域的區片綜合地價,老百姓可以自行進入地區自然資源部門官方網站進行查詢。
二、征地補償村委會不愿分給村民怎么辦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征地補償款發給農村經濟集體后,村委會不愿意分給村民的,是屬于違法的行為,村民可以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反映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三十一條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一、要確定拆遷征收的主體是誰
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因此,征收土地的主體應當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也就是政府和被征收人直接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政府會下設征收辦代表政府來實行征收拆遷的工作。
二、村委會在征收拆遷過程中扮演什么角色?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因此,村委會并非政府部門,在拆遷征收過程中,村委會可以協同征收辦協調征收拆遷相關工作,但并沒有權力代表政府和村民簽訂拆遷補償協議。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但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章對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此,村民委員會在征收拆遷過程中,有權利向村民分配土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應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合理分配。若是您在征地拆遷過程中,遇到了拆遷補償中沒有土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分配不合理等問題,請您及時聯系專業拆遷律師,拿起法律的武器捍衛您的合法權益。
三、村委會代替村民簽訂補償協議是否有效?
如果經過村民同意,便可以通過給村委會授權的方式,委托村委會代替村民與政府簽訂征收補償協議。但此時村委會也只能代替有授權的村民與政府簽訂征收補償協議,而對于沒有授權的村民,村委會無權代理。根據《村委會組織法》的相關規定,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若是村委會擅自代替未經授權的村民簽訂拆遷補償協議,使村民合法權益受損,此時村民可以向晏清專業律師尋求幫助,通過訴訟來撤銷補償協議。
村委會不能與政府簽訂補償協議,也不能直接實施征地。根據法律規定,征地補償協議應由征收方與被征收方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進行簽訂,村委會沒有權利代替村民簽字。
一、拆遷補償合同印花稅怎么算
征地拆遷補償協議不用交印花稅。拆遷補償合同拆遷補償協議是否需交印花稅,要根據具體的法律規定來確定,未被列舉的一律不征稅。根據規定,只對列舉出來的憑證征稅,即印花稅的征稅對象采取的是正列舉的方式。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看著拆遷補償合同范本。
二、鎮政府強征土地怎么辦
相關村民有權拒絕村委會、鎮政府的“征地”行為,村民可以向當地的國土部門舉報或申請查處,如果相關部門漠視農民權益,對違法行為不管、不問,村民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要求其履行職責,如果村民遇到“強征”、“強拆”,一定要保持冷靜,及時報警并以錄音錄像的方式保留證據,總之農民朋友們如果遇上強征的情況,一定要向有關部門申請查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村委會無權自由處置村集體土地,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并且我國對土地用途有著非常明確而嚴格的規定,相關法律規定:征收基本農田須經國務院批準后才能實施,而且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必須要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因此村、鎮政府既無土地征收的審批權也無實施權。雖然有明文規定,但在農村,村委會或鎮政府虛構國家征收土地的事實,轉手將土地賣給開發商以謀取暴利的事情還是時有發生,這時候一定要向有關部門申請查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拆遷到底是子女代簽還是由父母辦
沒有授權委托書的情況下無效。根據法律規定,征地拆遷的補償是要給到房屋的所有權人的,也就是房主。而且協議也要跟被拆遷人(即房主)簽,其他人無權處分這個拆遷利益。如果是戶主的子女想簽這個協議,也需要有被拆遷人的授權,而且授權的范圍也只是在被拆遷人把補償談好之后由子女代簽協議。不可能直接由子女去決定補償協議中的數額,再簽訂協議,如果是這樣代簽的,協議應屬無效。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法律分析:屬于違法。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下列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一)城市市區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征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于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涂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屬于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法律分析:村委會與村民簽訂的協議只要符合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不損害其他人利益等法律規定就是合法的,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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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皮皓安
內容審核:趙正群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