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協議應由誰簽,農村土地征收時,安置補償協議應該跟誰簽,依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對農村土地進行征收的,簽訂安置補償協議時,應該和農村集體組織,也就是村委員會簽訂補償協議。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
依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對農村土地進行征收的,簽訂安置補償協議時,應該和農村集體組織,也就是村委員會簽訂補償協議。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征收土地公告不規范的問題征收土地公告是征用土地的必經程序,征收土地公告分為兩種,一是征收土地公告,二是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國土資源部發布的《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第四條規定: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征收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第五條規定:征收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批準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三)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四)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第七條規定: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征收上地才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第八條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
(二)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五)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
(六)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這兩條規范的是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時間和內容。在現實的征地拆遷工作中,完全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進行公告的很少。有的小項目未進行公告,有的制作了公告未張貼,有的應公告兩次而只公告了一次,有的公告內容不完整,還有的在未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準文件時即發出征收土地公告。因此,公告內容缺少批準機關、批準文號和批準時間。征地不依法進行公告,違反了法定程序,剝奪了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并將產生嚴重的后果。依據《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未依法進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未依法進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安置手續。依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對農村土地進行征收的,簽訂安置補償協議時,應該和農村集體組織,也就是村委員會簽訂補償協議。
依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對農村土地進行征收的,簽訂安置補償協議時,應該和農村集體組織,也就是村委員會簽訂補償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八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一、農村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簽訂主體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訂立拆遷補償協議的主體是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
1、由于被拆遷房屋分為私有房屋和公有房屋,所以當拆遷對象為私有房屋時,拆遷人應當與房屋所有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而當拆遷對象為公有房屋時,拆遷人則應當與房屋使用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當房屋拆遷的對象為租賃房屋時,所涉人員范圍較復雜,拆遷人應當與房屋所有權人和房屋承租人共同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2、房屋征收部門的主體可以是誰。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是事先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部門。
3、村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從我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和第三條列明的居民委員會的任務“
(1)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2)辦理本居住地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3)調解民間糾紛;
(4)協助維護社會治安;
(5)協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項工作;
(6)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村委會不屬于政府下屬部門,其職能也不包括房屋征收拆遷。加之,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屬于行政合同。因為,它是政府為了實現公共利益,利用自身相應特權與被征收人協議,雙方的地位不平等,且遵循的是行政規則。
首先,讓我們確定一下被拆遷人的范圍有哪些。
由于被拆遷房屋分為私有房屋和公有房屋,所以當拆遷對象為私有房屋時,拆遷人應當與房屋所有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而當拆遷對象為公有房屋時,拆遷人則應當與房屋使用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此外,當房屋拆遷的對象為租賃房屋時,所涉人員范圍較復雜,拆遷人應當與房屋所有權人和房屋承租人共同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法律分析:屬于。征地協議是行政合同。征地協議是征地人與被征地人、房屋承租人為明確征地補償中的權利義務關系而訂立的協議,是約定征地雙方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的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農村土地征收時,安置補償協議應該跟誰簽
依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對農村土地進行征收的,簽訂安置補償協議時,應該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簽訂。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征收土地公告不規范的問題
征收土地公告是征用土地的必經程序,征收土地公告分為兩種,一是征收土地公告,二是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國土資源部發布的《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第四條規定: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征收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第五條規定:征收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批準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三)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四)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第七條規定: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征收上地才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八條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
(二)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五)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
(六)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這兩條規范的是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時間和內容。在現實的征地拆遷工作中,完全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進行公告的很少。有的小項目未進行公告,有的制作了公告未張貼,有的應公告兩次而只公告了一次,有的公告內容不完整,還有的在未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準文件時即發出征收土地公告。
因此,公告內容缺少批準機關、批準文號和批準時間。征地不依法進行公告,違反了法定程序,剝奪了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并將產生嚴重的后果。
依據《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未依法進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未依法進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安置手續。
法律分析:征地補償協議書簽訂主體是村委組織和相關政府部門。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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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周奕
內容審核:陳博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