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場拆遷補償標準,屠宰地點和營業執照不一樣,屠宰地點和營業執照上注明的地點不一致是違法行為。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生產地址發生變更時,應當重新申請生豬定點屠宰證書。這意味著,如果屠宰場改變了經營地點,但
屠宰地點和營業執照上注明的地點不一致是違法行為。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生產地址發生變更時,應當重新申請生豬定點屠宰證書。這意味著,如果屠宰場改變了經營地點,但未重新申請并獲得新的生豬定點屠宰證書,那么其屠宰活動就是非法的。
以下是對此問題的詳細分析:
屠宰地點與營業執照地點應一致:《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應當載明屠宰廠(場)名稱、生產地址等事項。因此,屠宰場必須在其營業執照上注明的地點進行屠宰活動,否則就違反了該條例。
變更生產地址需重新申請證書:如果屠宰場需要變更生產地址,必須按照《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規定,重新申請生豬定點屠宰證書。這意味著,屠宰場不能簡單地搬遷到新的地點并繼續其屠宰活動,而必須先獲得新的定點屠宰證書。
違法行為將受到處罰:如果屠宰場違反了《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規定,未重新申請并獲得新的生豬定點屠宰證書,而擅自在新的地點進行屠宰活動,那么其將面臨法律處罰。具體的處罰措施可能包括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
綜上所述,屠宰地點和營業執照上注明的地點必須一致。如果屠宰場需要變更生產地址,必須按照《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規定重新申請并獲得新的生豬定點屠宰證書。
法律分析:辦屠宰場所需要的證件及條件可以參考《生豬屠宰管理條例》,條例規定辦屠宰場需要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具體分析如下:
一、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八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水質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水源條件;
2、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待宰間、屠宰間、急宰間以及生豬屠宰設備和運載工具;
3、有依法取得健康證明的屠宰技術人員;
4、有經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質檢驗人員;
5、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檢驗設備、消毒設施以及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
6、有病害生豬及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
7、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二、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六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根據設置規劃,組織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經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確定,并頒發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
三、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條,國家實行生豬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但是,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在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可以設置僅限于向本地市場供應生豬產品的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法律依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條 國家實行生豬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
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但是,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可以設置僅限于向本地市場供應生豬產品的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六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根據設置規劃,組織商務主管部門、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經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的意見確定,并頒發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其確定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名單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持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八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水質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水源條件;
(二) 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待宰間、屠宰間、急宰間以及生豬屠宰設備和運載工具;
(三) 有依法取得健康證明的屠宰技術人員;
(四) 有經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質檢驗人員;
(五) 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檢驗設備、消毒設施以及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
(六) 有病害生豬及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
(七) 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辦屠宰場所需要的證件及條件可以參考《生豬屠宰管理條例》,條例規定辦屠宰場需要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具體分析如下:
一、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八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水質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水源條件;
2、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待宰間、屠宰間、急宰間以及生豬屠宰設備和運載工具;
3、有依法取得健康證明的屠宰技術人員;
4、有經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質檢驗人員;
5、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檢驗設備、消毒設施以及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
6、有病害生豬及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
7、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二、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六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根據設置規劃,組織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經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確定,并頒發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
三、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條,國家實行生豬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但是,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在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可以設置僅限于向本地市場供應生豬產品的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條國家實行生豬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
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但是,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可以設置僅限于向本地市場供應生豬產品的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六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根據設置規劃,組織商務主管部門、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經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的意見確定,并頒發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其確定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名單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持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八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水質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水源條件;
(二)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待宰間、屠宰間、急宰間以及生豬屠宰設備和運載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證明的屠宰技術人員;
(四)有經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質檢驗人員;
(五)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檢驗設備、消毒設施以及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
(六)有病害生豬及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
(七)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屠宰證要去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辦理,具體如下:1、受理責任。申請人向畜牧主管部門提交申請資料,要求材料齊全,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2、審查責任:(1)材料審核。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2)現場核查。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核查;3、決定責任。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經征求省畜牧主管部門意見確定,頒發生豬屠宰證書;4、送達責任。將《頒發生豬定點屠宰證書》、《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送達申請人;5、事后監管責任。依據《行政許可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履行監督責任;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二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二)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四)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五)違法披露申請人提交的商業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務信息的;(六)以轉讓技術作為取得行政許可的條件,或者在實施行政許可的過程中直接或者間接地要求轉讓技術的;(七)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的;(八)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屠宰證要去市級人民政府辦理。政府組織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經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確定,并頒發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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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邵慕莉
內容審核:鄧海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