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居住人拆遷補償,共同居住人能享受動遷補償嗎,共同居住人是否能享受動遷補償,取決于具體情況和相關法律規定。一般來說,共同居住人可能包括房屋的所有權人以外的其他居住者,如家庭成員、租戶等。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補償主要是針對
共同居住人是否能享受動遷補償,取決于具體情況和相關法律規定。一般來說,共同居住人可能包括房屋的所有權人以外的其他居住者,如家庭成員、租戶等。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補償主要是針對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即被征收人。因此,如果共同居住人不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他們可能無法直接享受動遷補償。
然而,在某些情況下,共同居住人可能因動遷而受到一定影響,例如需要搬遷或面臨生活困難等。在這種情況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政策,可能會考慮對共同居住人給予一定的補助或安置。例如,對于租房居住的共同居住人,如果租賃關系因動遷而終止,他們可能有權獲得相應的搬遷費用和臨時安置費用。
此外,如果是公房動遷,共同居住人的補償情況可能更為復雜。一般來說,公房動遷時,承租人和同住人可以協商分配補償款。在某些情況下,同住人可能因特定因素(如年老體弱、經濟困難等)而有權獲得更多補償。但需要注意的是,這些都需要根據具體的法律規定和實際情況進行判斷。
綜上所述,共同居住人是否能享受動遷補償取決于多種因素,包括他們的身份、與房屋的關系以及動遷的具體情況等。因此,在實際操作中,建議咨詢專業律師或相關機構以獲取更準確的指導和幫助。
一、共同居住人是否可以享受拆遷補償
對房屋進行拆遷時,房屋的共同居住人享有拆遷補償,可以享有的拆遷補償項目是搬遷安置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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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么是共同居住人
“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變更租賃關系時,在該承租房屋處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而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結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條件的限制。
承租人戶口遷離本市,其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要求將承租戶名變更為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應予同意。協商不一致的,出租人應當從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順序書面確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其他人(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因征收拆遷而遭受影響時,居住權人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居住權規定于《民法典》的第366條至第371條,屬于用益物權分編,與大家所熟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等并列。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簡言之,居住權的主要權能就是一點,即在別人的房子里長期穩定的居住生活。其區別于所有權人的最大特點是其不能是房屋的所有權人,而區別于普通承租人的最大特點在于其需要通過依法登記設立,居住權人享有的是用益物權而非基于合同而產生的債權。
那么,居住權人能否獲得征收補償呢?《民法典》并沒有在牽涉征收的條款中直接規定。不過我們可以參考第327條的內容:因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權消滅或者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用益物權人有權依據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據此,有律師認為,居住權既然是法定的用益物權之一,其因征收拆遷而遭受影響時自然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一、居住權的法律特征
1、居住權的主體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據而占有房屋的公民。
2、居住權的客體只限于房屋。如出租人的房屋。
3、居住權屬于一種用益物權。居住權人對房屋的使用應限于居住的目的。屬于支配權的一種。
4、居住權的取得應有法定的依據或有關合同的約定。
5、居住權的取得應辦理登記手續,并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二、居住權人補償權益的實現方式
1、居住權人無權獲得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這部分補償明顯是給予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的;
2、居住權人有權獲得搬遷和臨時安置的補償。這部分補償明顯是給予因受征收影響需要搬遷和臨時過渡安置的人員的。而在被征收房屋設立居住權的情形下,這部分損失顯然會發生在居住權人而非所有權人頭上。
3、居住權人無權獲得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如前所述,居住權解決的是權利人的居住生活需求,不包括“收益”權能。住宅房屋依法也不能用于生產經營,故原則上難以產生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4、居住權人有權獲得政策性獎勵金。拆遷中的獎勵金主要是獎勵被征收人配合簽約騰房或者自愿選擇某一特定補償方式的。而在這些方面居住權人的態度將起到十分關鍵的作用。故此,獎勵金的一部分應當屬于居住權人。
原則上,當被征收房屋設立有居住權時,被征收人應當與居住權人一起在簽訂補償協議時選擇房屋產權調換這一補償方式,以確保其居住權能在拆遷后得到保障。
也就是說,居住權人有權繼續在安置房內實現其居住生活的需要,所有權人的選擇必須保障其未來的居住權益。
法律分析:從法律規定層面,動遷利益只分配給動遷安置對象。而成為動遷安置對象的前提是作為同住人或是承租人。“空掛戶口者”不成為動遷利益的分配對象。對于獎勵利益,尤其是遷戶口的獎勵,空掛戶口也是有獎勵的。同時,不少法院會為了減少糾紛,減輕司法壓力角度,除了獎勵利益,也會給部分酌定利益給空掛戶口方。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一、拆遷補償中的同住人條件
拆遷時房屋內必須要有戶口(只有三種例外情形),沒有戶口的直接排除同住人資格。其次,在有戶口的情況下還必須要居住滿一年以上(截止到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時),如果沒有在房屋內居住過,那么就是通常所說的空掛戶口,是不能認定為同住人的。同時符合上述兩個條件后,還必須符合上述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情形才能認定為同住人。上述房屋內必須要有戶口的三種例外情形分別是:
1、具有本市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滿一年,也視為同住人;
2、一般情況下,在本市無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滿五年的,也視為同住人;
3、房屋拆遷時,因在服兵役、讀大學、服刑等原因,戶籍被遷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處也沒有福利性房屋的,也視為同住人。有一種情況需要特別注意,即使符合上述所有條件,但房屋拆遷時當事人還未成年(未滿十八周歲)則不能認定具有同住人資格。
二、如何認定拆遷補償中的同住人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涉及公有房屋拆遷補償糾紛中,對于同住人的界定:為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在被拆遷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已實際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這里的他處雖有住房但居住困難的情況,是指他處房屋內人均居住面積不足法定最低標準的情況,他處房屋的性質僅限于福利性質取得的房屋。
此外還要考慮三種情況:
一是在公房內居住的未成年人的問題。一般而言,允許未成年人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內居住的,可認定為幫助性質,除另有約定外,并不當然等于同意該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權利份額。因此,該未成年人無權主張分割房屋拆遷補償款,除非其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居住權并非基于他人的幫助而取得。
二是返城知青能否成為同住人的問題。要考慮家庭實際狀況,除雙方有協議外,一般情況下知青可成為同住人分割補償款。
三是外來人員、參軍人員和服刑人員能否作為同住人的問題。根據有關規定,具有本市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滿1年的;或在本市無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滿5年的;或房屋拆遷時,因在服兵役、讀大學、服刑等原因戶籍被遷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處沒有福利性房屋的,均可視為同住人。
三、拆遷補償款與評估公司的確定
市場比較法:將估價對象與在估價時點近期有過交易的類似房地產進行比較,對這些類似房地產的已知價格作適當的修正,以此估算估價對象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的方法。
成本法:求取估價對象在估價時點的重置價格或重建價格,扣除折舊,以此估算估價對象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的方法。
建筑物重置價格法:采用估價時點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術,按估價時點的價格水平,重新建造與估價對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狀態的建筑物的正常價格。
建筑物重建價格:采用估價對象原有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術,按估價時點的價格水平,重新建造與估價對象相同的全新狀態的建筑物的正常價格。
基準地價修正法:在政府確定公布了基準地價的地區,由估價對象所處地段的基準地價調整得出估價對象宗地價格的方法。
法律上允許、技術上可能、經濟上可行,經過充分合理的論證,能使估價對象產生最高價值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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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董軍海
內容審核:馮立影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