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組織成員拆遷補償,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拆遷賠償項目,《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十八條規定,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十八條規定,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14修訂)》第二十六條規定,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確定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確定原則:
1、是否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
2、是否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長期生產、生活;
3、是否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注意:上述三個標準并非并列關系,也非選擇關系,要根據具體情況綜合判斷和分析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取得方式
1、原始取得:出生時,父母一方或雙方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2、加入取得:原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基于一定法律關系嗣后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①婚姻
②收養
③政策性遷移。因國防建設或其他政策因素,通過移民進入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并依法登記為所在地常住戶口的人也應取得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確定的特殊情況:
1、不具有農村經濟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但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此類人員雖然喪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但因為其還是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故應保留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集體包括以下三類:
①學習人員,具體指考入大中專院校將戶口遷入所在學校,所在學校以集體戶口的形式統一管理,應當注意,所在學校之所以要求將戶口遷入學校集體戶口僅僅是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并不表示其取得學校所在地的常住戶口,學生仍然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保留其成員資格對提高農村人口素質有積極意義;
②服兵役人員。《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和國務院、中央軍委《士官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規定,農村入伍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復員后會農村,政府不負責安排工作和解決城市戶口,所以該類人員仍需要以承包的土地為為基本生活來源,保留該類人員成員資格對維護國家安全、鞏固國防有重大意義。
③兩勞服刑人員。其雖因違法犯罪行為喪失人身自由甚至于政治權利,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并不因此喪失。該類人員雖然遷出所在地常住戶口,但遷入戶口所在地并不負擔其回歸社會后的基本生活保障,保留其成員資格,對她們積極接受改造以及避免回歸社會因生活所迫再次陷入犯罪深淵,真正實現改造目的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2、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但并不代表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以回鄉退養人員為代表。該類人員雖然將戶口遷入農村也在該地生產、生活,但其享有退休人員的工資和各項福利待遇,具有基本生活保障來源,該類人員不宜認定為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四、“農嫁女”人員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確定 實踐中,該類問題最為復雜。出于經濟利益的驅動,相對富裕的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嫁入相對貧窮的集體經濟組織時,雖已在嫁入地生產生活但并不將戶口遷入。但其既然脫離原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就表明其與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已不存在較為固定的集體生產生活狀態,認定其具有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將導致單一戶口標準帶來的富裕集體經濟組織人口的畸形膨脹,加大該區域內人口于資源的“負壓差”;另外,從集體經濟組織的自然共同屬性出發,因迎娶進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所增加的人口自古就被認為本集體經濟組織人口數量增長的重要途徑之一,以實際生產生活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認定其成員資格,也符合歷史形成的自然習慣。
法律分析:
拆遷安置的賠償標準要看具體評估情況,各地政策不同,標準也有所差異。例如成都地區拆遷安置人員標準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固化后至市政府批準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之日止,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離婚后再婚三年以上、新增初婚或喪偶再婚配偶,原為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現已放棄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和所享有的權利,經現集體經濟組織討論通過,鄉鎮(街道)審核認定,且戶籍關系在被征收土地村組的人員。
法律依據:
《簡陽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 第十三條 下列人員納入征地應安置人員范圍:
(一)根據成都市公安局《關于進一步規范我市戶口遷移相關規定的通知》(成公發〔2012〕45號)文件相關要求,以本辦法施行之日為截止時間,由簡陽市公安局及各鄉鎮(街道)登記固化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在市政府批準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之日止,戶籍關系仍在被征收土地所在村組的人員;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固化后至市政府批準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之日止,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生育且戶籍關系在被征收土地村組的子女;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固化后至市政府批準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之日止,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離婚后再婚三年以上、新增初婚或喪偶再婚配偶,原為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現已放棄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和所享有的權利,經現集體經濟組織討論通過,鄉鎮(街道)審核認定,且戶籍關系在被征收土地村組的人員;
(四)原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現役士兵(含國家規定不予安置的士官);
(五)原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
(六)原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服刑人員;
(七)國家相關政策明確規定應安置的人員 。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拆遷嗎?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是拆遷的主體。村委員并不是土地征收拆遷的主體,土地征收拆遷的主體是國家,國家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情況下,可以對土地進行征收。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二、農村土地征收賠償標準是什么?
土地補償費一般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構成。
土地征收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土地征收的安置補助費
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青苗補償標準
對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季產值的三分之一補償工本費。對于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度產值補償。對于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獲的,不予補償。對于多年生的經濟林木,要盡量移植,由用地單位付給移植費;如不能移植必須砍伐的,由用地單位按實際價值補償。對于成材樹木,由樹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補償。
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準
征收土地需要遷移鐵路、公路、高壓電線、通訊線、廣播線等,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進行協商,編制投資概算,列入初步設計概算報批。拆遷農田水利設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墳墓、廁所、豬圈等的補償,參照有關標準,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用地單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它非農業建設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在當代的社會,涉及到拆遷等相關的問題,那么按照法律方面的規定必然是需要對此進行一定的補償的,當然了,拆遷的主體只能夠是國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不能夠成為拆遷的主體的。因為基于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是有權利對農村的土地來進行一定的征收。
法律分析:
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農民將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個人,該房屋買賣合同一般應認定為無效。當事人并非本村村民,其與該村村民簽訂的以房屋抵還借款的協議,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認定為無效。當事人基于該協議而與征收部門簽訂的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因缺乏合法的前提基礎,故亦應歸于無效。
法律依據: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七條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八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九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
第十條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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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唐春安
內容審核:郭建煒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