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報批征地拆遷補償,項目用地是先報批后征地還是先報批后征地,項目用地先報批后征地。根據法律規定,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是指相關部門在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階段,對于建設項目所涉及的土地利用的相關事宜進行的審查。一、土方開挖前需要辦理什么手續1
項目用地先報批后征地。根據法律規定,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是指相關部門在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階段,對于建設項目所涉及的土地利用的相關事宜進行的審查。
一、土方開挖前需要辦理什么手續
1、項目建議書立項。向發該局提供:立項申請報告、項目建設申請表、項目建議書等。2、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辦理。向規劃提供:建設用地申請表、項目建議書批復、現狀有效地形圖一份。土地預審應提供資料:1、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2、實地踏勘表。
二、耕地變為建設用地法律程序
耕地轉為建設用地,需要辦理的手續:一、農用地轉用、征收,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二、確認該農用地可以用于建設,再根據建設部門的要求,進行和編制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向建設部門提交用地申請,建設部門審查符合的,頒發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書;三、用地單位持該選址意見書,向同級國土資源局提出用地預審申請,由該國土資源局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
三、土地預審流程是怎樣的
土地預審具體的流程每個地方是不一樣的,應該去當地國土資源局進行詢問。這里說一下浙江省關于用地預審辦理流程的情況。流程具體是:一、投資企業通過企業投資在線監管平臺統一賦碼后一口申報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申請,上傳項目選址和用地預審所需的材料,完成事項申報。二、由城鄉規劃部門受理。三、對規劃選址進行審查,出具選址意見,將項目選址意見書及附圖實時推送至數據共享平臺到共享數據庫。四、國土資源部門從共享平臺獲取所需信息進行數據套合,完成用地預審正式審查,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用地預審意見書。國土資源部門可以提前介入進行預審查,出具預審意見書。這些流程辦理下來的審批時限大概為20個工作日。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是指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階段,依法對建設項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項進行的審查。
第五條
需審批的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由建設用地單位提出預審申請。
需核準的建設項目在項目申請報告核準前,由建設單位提出用地預審申請。
需備案的建設項目在辦理備案手續后,由建設單位提出用地預審申請。
法律分析:建設用地批復后就可以征地。經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征收土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條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可持續發展,科學有序統籌安排生態、農業、城鎮等功能空間,優化國土空間結構和布局,提升國土空間開發、保護的質量和效率。經依法批準的國土空間規劃是各類開發、保護、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已經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的,不再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
第二十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分級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國務院批準。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由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
第四十六條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一)永久基本農田;(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建設工程一般是先征收土地,然后再進行招標。土地征收的程序,包括以下七項:1、建設項目用地單位向市、縣國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用地申請;2、市、縣國土部門擬訂征地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查后逐級上報;3、征地審核與批復;4、被征地所在人民政府發布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5、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國土部門制訂補償、安置方案并公告;6、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國土部門補償安置方案的實施;7、建設項目用地單位獲發建設用地批準證書。一般實踐中,征收農村土地,是先征地,后拆遷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根據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法律分析:
應當是先批后征。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是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階段,依法對建設項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項進行的審查。
預審內容:
(一)建設項目用地選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經批準的國家、省有關發展規劃,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二)建設項目是否符合國家和省供地政策;
(三)建設項目用地選址是否合理,包括是否確需占用農用地、可否調整占用非農用地等。
法律依據: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實施,充分發揮土地供應的宏觀調控作用,控制建設用地總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是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階段,依法對建設項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項進行的審查。
第三條 預審應當遵循下列原則:(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二)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三)合理和集約節約利用土地;(四)符合國家供地政策。
第四條 建設項目用地實行分級預審。需人民政府或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等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該人民政府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需核準和備案的建設項目,由與核準、備案機關同級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
第五條 需審批的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由建設用地單位提出預審申請。需核準的建設項目在項目申請報告核準前,由建設單位提出用地預審申請。需備案的建設項目在辦理備案手續后,由建設單位提出用地預審申請。
第六條 依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應當由國土資源部預審的建設項目,國土資源部委托項目所在地的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但建設項目占用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土地的,委托市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審意見,轉報國土資源部。涉密軍事項目和國務院批準的特殊建設項目用地,建設用地單位可直接向國土資源部提出預審申請。應當由國土資源部負責預審的輸電線塔基、鉆探井位、通訊基站等小面積零星分散建設項目用地,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并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七條 已批準項目建議書的審批類建設項目與需備案的建設項目申請用地預審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報告,內容包括擬建項目的基本情況、擬選址占地情況、擬用地面積確定的依據和適用建設用地指標情況、補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補償費用和礦山項目土地復墾資金的擬安排情況等;(三)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或者項目備案批準文件;(四)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擬選址位于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確定的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提交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五)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所在區域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是否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證明材料。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類建設項目與需核準的建設項目,申請用地預審的不提交前款第(三)、(四)、(五)項材料。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用地預審申請表,由國土資源部統一規定。
第八條 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類建設項目與需核準的建設項目,項目單位應當在用地預審完成后,申請用地審批前,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與礦產資源壓覆情況證明等手續。
第九條 受國土資源部委托負責初審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轉報用地預審申請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一)依據本辦法第十一條的有關規定,對申報材料作出的初步審查意見。(二)標注項目用地范圍的縣級以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及相關圖件;(三)屬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建設項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應當出具經相關部門和專家論證的規劃修改方案、規劃修改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和修改規劃聽證會紀要。
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預審申請和第九條規定的初審轉報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受理和接收。不符合的,應當場或在五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和轉報人,逾期不通知的,視為受理和接收。受國土資源部委托負責初審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初審工作,并轉報國土資源部。
第十一條 預審應當審查以下內容:(一)建設項目選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符合國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二)建設項目用地規模是否符合有關建設用地指標的規定;(三)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補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四)征地補償費用和礦山項目土地復墾資金的擬安排情況;(五)屬《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建設項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的修改方案、規劃修改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二條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預審申請或者收到轉報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并出具預審意見。二十日內不能出具預審意見的,經負責預審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第十三條 預審意見應當包括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內容的結論性意見和對建設用地單位的具體要求。
第十四條 預審意見是有關部門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核準項目申請報告的必備文件。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文件有效期為兩年,自批準之日起計算。已經預審的項目,如需對土地用途、建設項目選址等進行重大調整的,應當重新申請預審。
未經預審或者預審未通過的,不得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核準項目申請報告;不得批準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不得辦理供地手續。預審審查的相關內容在建設用地報批時,未發生重大變化的,不再重復審查。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分析:項目用地是先報批后征地。審查如下:
(一)建設項目用地選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經批準的國家、省有關發展規劃,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二)建設項目是否符合國家和省供地政策。
(三)建設項目用地選址是否合理,包括是否確需占用農用地、可否調整占用非農用地等。
一、涉及農用轉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須經什么批準
涉及農用轉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須經什么批準:1、申請。建設單位填寫《建設用地申請表》,向項目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局提出用地申請,并按國土資源部3號令第五條的規定提供有關材料。2、勘測定界及征地前的調查。由市縣國土資源局委托有資質測繪隊伍對該用地范圍進行勘測定界并出具成果報告。勘測定界同時發布征地調查公告,組織對擬征地范圍內的土地權屬、地類、面積進行現場踏勘;對涉及村組的土地總面積、總耕地面積、人口進行調查核實、確認;對擬征地范圍內的地上青苗、附著物、房屋以及建構筑物等進行清點登記、造冊、確認。3、擬定方案、組織聽證和資料收集。根據勘測定界技術報告、征地前的調查情況及征用土地情況調查表,由項目所在地縣(區)國土資源局擬定“一書四方案”即: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組織聽證。審核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收集權屬證明材料、補充耕地證明材料、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和勘測定界圖、土地利用現狀審查圖、規劃審查圖以及建設用地單位提供建設項目用地預審、項目立項、定點、地災評估等資料。4、審查、審批、發文、備案。由市縣(區)國土資源局對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說明書、“一書四方案”及相關材料,按照國土資源部99年3號令第13、14、15條規定進行審查,對材料齊全、符合條件的出具審查報告,報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二、廬江縣同大鎮營商環境如何
1.推進規劃用地“多審合一”“多證合一”,合并規劃選址和用地預審,將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合并,統一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2.實施社會力量辦學負面清單制度,按照非禁即準原則,放寬辦學市場準入。
三、建設用地轉為農用地需要什么手續
(一)農用地的規劃必須符合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發布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審批規定》的要求。
(二)如果該建設用地項目列入國家國土資源局編寫的《限制供地項目目錄》,則地方人民政府批準提供建設用地前,須先取得國土資源部許可,再履行批準手續。
(三)如果該建設用地項目列入國家國土資源局編寫的《禁止供地項目目錄》,則在禁止期限內,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受理其建設用地項目報件,各級人民政府也不批準提供建設用地。
法律依據:《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是指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階段,依法對建設項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項進行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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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范佳
內容審核:圣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