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地檢疫法律法規,關于產地檢疫的法律法規,主要涉及植物和動物的檢疫規定。以下是相關法律法規的詳細解答:一、植物檢疫法律法規依據:《植物檢疫條例》是關于植物檢疫的主要法規,旨在防止危害植物的危險性病、蟲、雜草傳播蔓延,保護農業、林業生產安全。
關于產地檢疫的法律法規,主要涉及植物和動物的檢疫規定。以下是相關法律法規的詳細解答:
一、植物檢疫
法律法規依據:《植物檢疫條例》是關于植物檢疫的主要法規,旨在防止危害植物的危險性病、蟲、雜草傳播蔓延,保護農業、林業生產安全。
檢疫申請與提交材料:申請產地檢疫時,應提交森林植物檢疫報檢單、產地檢疫合格證(如有)、原植物檢疫證書(省際間二次或因中轉更換運輸工具調運同一批次時)、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或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等相關材料。
審查內容:產地檢疫主要審查是否發生檢疫性或危險性有害生物,確保植物產品的健康與安全。
二、動物檢疫
法律法規依據:雖然《植物檢疫條例》未直接涉及動物檢疫,但動物檢疫也有相應的法律法規進行規范。動物檢疫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檢疫申請與提交材料:以犬、貓為例,申請產地檢疫時,應提交動物檢疫申報單、養殖場《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和養殖檔案(養殖場申報檢疫時)、狂犬病免疫證明及相應疫病實驗室檢測報告(個人申報檢疫時)等相關材料。
審查內容:動物產地檢疫主要審查動物是否患有傳染病、寄生蟲病等,確保動物產品的健康與安全。
總結:產地檢疫法律法規主要涉及植物和動物的檢疫規定,旨在防止有害生物和疾病的傳播,保護農業、林業和畜牧業的生產安全。申請產地檢疫時,應提交相應的材料和證明,并經過嚴格的審查程序。
1.檢驗檢疫有關法律法規
檢驗檢疫有關法律法規如下: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
3.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4.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5.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
6.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7.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檢驗檢疫一般是指衛生檢疫、動植物檢疫、商品檢驗的總稱。在專門設置了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入境的貨物、人員、交通工具、集裝箱、行李郵包攜帶物等進行檢驗檢疫,以保障人員、動植物安全衛生和商品的質量。
2.檢驗檢疫有關法律法規
1.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2.行政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
3.出入境檢驗檢疫相關的法律法規依據有哪些
國家質檢總局主要依據以下法律法規履行出入境檢驗檢疫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原產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細則》、《國際航行船舶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口岸檢查辦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此外,國家質檢總局的局令、公告等部門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也具有法律強制力。
4.出入境檢驗檢疫相關的法律法規依據有哪些
國家質檢總局主要依據以下法律法規履行出入境檢驗檢疫職責:《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原產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細則》、《國際航行船舶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口岸檢查辦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
此外,國家質檢總局的局令、公告等部門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也具有法律強制力。
5.檢驗檢疫局的相關法律依據
第39號令《進出口商品抽查檢驗管理辦法》《進出口商品抽查檢驗管理辦法》已經2002年12月19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進出口商品抽查檢驗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進出口商品的抽查檢驗工作,規范進出口商品的抽查檢驗和監督管理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以下簡稱《商檢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進出口商品是指按照《商檢法》規定必須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以外的進出口商品。
第三條 抽查檢驗根據《商檢法》確定施檢《目錄》商品的原則外,重點選擇是涉及安全、衛生、環境保護,國內外消費者投訴較多,退貨數量較大,發生過較大質量事故以及國內外有新的特殊技術要求的《目錄》外進出口商品。本辦法適用于《商檢法》實施條例中《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以外的進出口商品(以下簡稱《目錄》外進出口商品)的監督抽查工作。
監督抽查是指對《目錄》外進出口商品的抽查檢驗和監督管理。第四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管理全國《目錄》外進出口商品的抽查檢驗工作,確定、調整和公布實施抽查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的種類。
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管理和組織實施所轄地區的《目錄》外進出口商品抽查檢驗工作。第五條 國家質檢總局確定、調整和公布需抽查的《目錄》外進出口商品的種類,根據情況可以公布抽查檢驗結果、發布預警通告、采取必要防范措施或者向有關部門通報抽查檢驗情況。
第六條 《目錄》外進出口商品抽查檢驗項目的合格評定依據是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或者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其它相關技術要求。第七條 檢驗檢疫機構實施《目錄》外進出口商品抽查檢驗,不得向被抽查單位收取檢驗費用,所需費用列入檢驗檢疫機構年度抽查檢驗專項業務預算。
第八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檢驗檢疫機構的抽查檢驗工作。被抽查單位對抽查檢驗應當予以配合,不得阻撓,并應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檢驗檢疫機構按照便利外貿的原則,科學組織實施抽查檢驗工作;不得隨意擴大抽查商品種類和范圍,否則企業有權拒絕抽查。第九條 檢驗檢疫有關人員在執行抽查檢驗工作中,必須嚴格遵紀守法,秉公辦事,并對擬抽查單位,抽查商品種類及被抽查單位的生產工藝、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章 抽查檢驗 第十條國家質檢總局每年制定并下達《目錄》外進出口商品抽查檢驗計劃,包括商品名稱、檢驗依據、抽樣要求、檢測項目、判定依據、實施時間等,必要時可對抽查檢驗計劃予以調整,或者下達專項進出口商品抽查檢驗計劃。第十一條檢驗檢疫機構根據國家質檢總局下達的抽查檢驗計劃,經過必要調查,結合本地區相關進出口商品實際情況,確定被抽查檢驗單位,制訂具體實施方案,并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
第十二條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質檢總局對抽查檢驗工作的統一部署和要求,認真組織實施本地區的抽查檢驗。第十三條實施現場抽查檢驗時,應當有2名以上(含2名)人員參加。
抽查檢驗人員應當在抽查檢驗前出示抽查檢驗通知書和執法證件,并向被抽查單位介紹國家對《目錄》外進出口商品抽查檢驗的有關規定及要求。有關證件不符合規定時,被抽查單位有權拒絕抽查檢驗。
第十四條對實施抽查檢驗的進口商品,檢驗檢疫機構可以在進口商品的卸貨口岸、到達站或者收用貨單位所在地進行抽樣;對實施抽查檢驗的出口商品,檢驗檢疫機構可以在出口商品的生產單位、貨物集散地或者發運口岸進行抽樣。第十五條抽取的《目錄》外進出口商品的樣品,由被抽查單位無償提供。
樣品應當隨機抽取,并應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樣品及備用樣品的數量不得超過抽樣要求和檢驗的合理需要。
第十六條抽樣后,抽查檢驗人員應當對樣品進行封識,并填寫抽樣單。抽樣單應當由抽查人和被抽查單位代表簽字,并加蓋被抽查單位公章。
特殊情況下,由檢驗檢疫機構予以確認。第十七條對不便攜帶的被封樣品,抽查檢驗人員可以要求被抽查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郵寄或者送至指定地點,被抽查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十八條銷售商應當及時通知供貨商向檢驗檢疫機構說明被抽查檢驗進口商品的技術規格、供銷情況等。第十九條承擔抽查檢驗的檢測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檢測資質條件和能力。
檢測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標準進行檢測,未經許可嚴禁將所檢項目進行分包,并對檢測數據負有保密義務。第二十條檢測單位接受樣品后應當對樣品數量、狀況與抽樣單上記錄的符合性進行檢查,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樣品的檢測工作,所檢樣品的原始記錄應當妥善保存。
第二十一條檢測報告中的檢測依據、檢測項目必須與抽查檢驗的要求相一致。檢測報告應當內容齊全,數據準確,結論明確。
檢測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將檢測報告送達檢驗檢疫機構。第二十二條驗余的樣品,檢測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通知被抽查單位領回;逾期不領。
6.我國出入境檢驗檢疫工作有哪些主要的法律依據
國家質檢總局主要依據以下法律法規履行出入境檢驗檢疫職責:《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原產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細則》、《國際航行船舶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口岸檢查辦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
此外,國家質檢總局的局令、公告等部門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也具有法律強制力。
7.國家技術監督局的法律法規
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組織起草有關質量監督檢驗檢疫方面的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和發布有關質量監督檢驗檢疫方面的規章和制度。負責組織實施與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相關的法律法規,指導和監督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的行政執法工作。
主要依據以下法律法規履行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原產地條例》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工業產品許可證條例》
《國際航行船舶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口岸檢查辦法》
此外,國家質檢總局的局令、公告等部門規章及其它規范性文件也具有法律強制力。截止到2005年8月,現行有效的部門規章共316個,形成基本適應行政執法需要的質量監督檢驗檢疫法規體系。
8.絲類出入境檢驗檢疫的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絲類出入境檢驗檢疫的相關法律法規主要有以下5個:(1) 2002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 過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2) 2005年8月10日國務院第101次常務會議通過,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3) 1991年10月30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2次會議通過, 1992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4) 1996年12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06號發布,1997年7月1日 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5) 國檢[2000]248文發布,2001年1月1日執行《出口絲類商品檢驗檢疫工作 規范》。
該內容由 梁勤栓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法律分析:
申報受理。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在接到檢疫申報后,根據當地相關動物疫情情況,決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應當及時派出官方獸醫到現場或到指定地點實施檢疫;不予受理的,應說明理由。臨床檢查:群體檢查。從靜態、動態和食態等方面進行檢查。主要檢查生豬群體精神狀況、外貌、呼吸狀態、運動狀態、飲水飲食情況及排泄物狀態等。個體檢查。通過視診、觸診和聽診等方法進行檢查。主要檢查生豬個體精神狀況、體溫、呼吸、皮膚、被毛、可視黏膜、胸廓、腹部及體表淋巴結,排泄動作及排泄物性狀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第五條 國境衛生檢疫機關發現檢疫傳染病或者疑似檢疫傳染病時,除采取必要措施外,必須立即通知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同時用最快的方法報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最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郵電部門對疫情報告應當優先傳送。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外國之間的傳染病疫情通報,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辦理。
第六條 在國外或者國內有檢疫傳染病大流行的時候,國務院可以下令封鎖有關的國境或者采取其他緊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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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劉偉濤律師
來源:臨律-產地檢疫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