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 土地征收,土地征收、土地征用傻傻分不清楚看了這篇文章你就清楚了,Step 1:概念區分Step 2:相同之處Step 3:具體區別一是法律后果不同。土地征收是土地所有權的轉移,即由集體所有變成國有;土地征用只是土地使用權的暫時轉移
Step 1:概念區分
Step 2:相同之處
Step 3:具體區別
一是法律后果不同。土地征收是土地所有權的轉移,即由集體所有變成國有;
土地征用只是土地使用權的暫時轉移,土地所有權并不發生變化,仍然為集體所有。這一點正是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的本質區別。
二是審批機關不同。土地征收的審批權集中在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兩級; 土地征用的審批權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三是實施程序不同。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由于土地征收是所有權的轉移,因此土地征收的程序比土地征用的程序更為嚴格。
土地征收的一般程序為:1發布征地通告——2征詢村民意見——3地籍調查和地上附著物登記——4擬訂“一書四方案”組卷上報審批——5征用土地公告——6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7報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8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9土地補償登記——10實施補償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
四是土地用途的性質不同。征收土地主要是將被征土地變為施工建設用地,可以修建永久性的建(構)筑物;而土地征用主要是將土地用于臨時性的施工建設場地、地質勘探、搶險救災、建設施工材料堆場等,不得修建永久性的建(構)筑物,并在使用期滿后要恢復土地原狀,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
五是補償標準不同。由于土地征收是所有權的轉移,其補償較土地征用而言要高一些。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而征用土地只是補償原土地使用者在征用期間不能從事農業生產的土地補償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沒有安置補助費。
總結:土地征收與土地征用,二者僅僅一字之差,卻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所涉及的法律程序、法律后果也都不同,因而準確區分這兩個概念是十分必要的。
好了,說了這么多,其實要想準確辨別這兩個概念,關鍵就在于一點:土地征收是土地所有權的轉移,由集體所有變成國有;土地征用只是土地使用權的臨時改變,并不發生土地所有權的轉移。
征用土地的程序如下:1、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征地方案;2、向上級人民政府申報批準;3、批準后,公布方案;4、進行征地補償登記;5、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6、實施方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居委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土地征用賠償的問題?
土地被征收賠償如下:1、成的經濟損失賠償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2、土地被征收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賠償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3、土地被征收造成附著物和青苗毀損的賠償由被征收人所在省規定。征用土地的程序是什么1、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征地方案;2、向上級人民政府申報批準;3、批準后,公布方案;4、進行征地補償登記;5、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6、實施方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是有關土地轉讓的問題?
土地轉讓注意事項如下:1、應簽訂書面的轉讓合同;2、確認轉讓方是否享有合法土地使用權;3、是否屬于可以轉讓的土地使用權;4、通過評估,確認轉讓價格;5、其它應當注意的事項。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法律依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九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第二十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有關農村責任田的問題?
農村責任田是指將村集體所有耕地承包給農戶,由農戶自己負責耕種和管理的土地。農村稅費改革之前,責任田要交納農業稅、土地承包費、糧食定購任務。稅費改革后不再交納農業稅等費用,國家還每年發放補貼。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土地征用的年限是多長時間?
征用土地有年限。耕地的土地征用年限為三十年,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和林地的土地征用年限分別為三十年至五十年和三十年至七十年,屆滿后依法相應延長。法律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第二十七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有關集體農村土地糾紛的?
法律分析:農村土地糾紛問題,原則上屬于一般的民事糾紛,可以找以下部門依法處理:一、村委會或鎮、鄉政府,或者縣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調解處理;二、可以找土地管理部門進行確權申請;三、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四、其他部門。當事人因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及其他有關土地的權利歸屬問題發生的爭議。具體而言,就是兩個以上單位或個人同時對未經確權的同一塊土地各據理由主張權屬,根據各方理由難以解決的土地權屬矛盾。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一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
該文章主要討論了征收和征用在法律效果和補償方面的區別。征收改變了私人或集體財產所有權,而征用改變了私人或集體財產使用權。在征用情況下,如果標的物沒有毀損滅失,則需要返還原物。
法律分析
首先,在法律效果方面,征收得法律效果是私人或集體財產所有權得改變;征用的法律效果是私人或集體財產使用權的改變。其次,在補償方面,在征用的情況下,因為所有權沒有轉移,如果標的物沒有毀損滅失,則返還原物即可,等等。
拓展延伸
土地征收與征用:法律規定與實際操作的差異
土地征收與征用是土地管理領域的兩個重要概念,其間存在著法律規定與實際操作之間的差異。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土地征收是指政府依法對土地使用權進行收回,并向土地使用權人支付相應補償的行為;而土地征用則是指政府依法對土地使用權進行暫時收回,并向土地使用權人支付相應的補償費用。然而,在實際操作中,由于各地區、各部門對征收和征用的理解和執行存在差異,導致了法律規定與實際操作之間的差異。這種差異主要表現在征收和征用的程序、補償標準、權益保護等方面。因此,需要進一步加強對土地征收與征用的法律規定的解讀和執行,以確保公平、公正、合法的土地管理。
結語
土地征收與征用是土地管理領域的重要概念,其法律效果和補償方式存在差異。征收改變所有權,征用改變使用權。在實際操作中,由于各地區、各部門的執行差異,法律規定與實際操作存在差異。因此,需要進一步加強對土地征收與征用的法律規定的解讀和執行,以確保公平、公正、合法的土地管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法律分析:征地和拆遷的區別是:征地是對土地的征收,拆遷是對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拆遷。征地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進行的拆遷,補償原則是合理、適當;拆遷多是出于商業目的或非公共利益而進行的拆遷,補償原則應是充分、合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法律分析:征用土地和征收土地的區別有:征用土地沒有安置補助費,征收土地有安置補助費;征用土地的原土地所有人仍擁有土地所有權,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權因國家的征收而消滅;征用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批,征收土地由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審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第二百四十五條:因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后,應當返還被征用人。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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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李澤
內容審核:李帥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