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縣拆遷征收補償標準,花垣縣城市污水處理廠征地補償方案,一、項目批文:湖南省人民政府(2008)政國字第1084號。二、被征收方:花垣鎮獅子橋村。三、補償原則1、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村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合法權益原則;2、與當地現行征地補償標準
一、項目批文:湖南省人民政府(2008)政國字第1084號。
二、被征收方:花垣鎮獅子橋村。
三、補償原則
1、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村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合法權益原則;
2、與當地現行征地補償標準相平衡的原則;
3、同地同價,適度從高的原則;
4、依法依規補償的原則。
四、補償的政策依據
1、州政辦發[2003]5號文件《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的通知》;
2、湘政辦發[2005]47號文件《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發布湖南省征地年產值標準的通知》;
3、湘政辦發[2005]53號文件《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五、補償費用支付方式
由用地方將補償款存入縣國土資源局帳戶,縣國土資源局會同相關部門向被征地農民支付安置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六、補償標準
經核定,獅子橋村耕地類別為二類耕地,人均耕地占有量為0.3畝以下:
土地的補償費用是土地補償費加上安置補助費加上青苗補償費再加上其土地上的附著物補償,其中除土地補償費的25%歸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外,土地補償費的75%和其余補償款項全部支付給被征地農戶個人。
1、專業漁塘為49200元/畝,其中土地補償費16400×25%=4100元/畝歸村集體,45100元/畝歸村民個人。
16400+30750+2050=49200元/畝
2、水田為36600元/畝,其中土地補償費12200×25%=3050元/畝歸村集體,33550元/畝歸村民個人。
12200+22875+1525=36600元/畝
3、旱土為25200元/畝,其中土地補償費8400×25%=2100元/畝歸村集體,24100元/畝歸村民個人。
4、人造林地為10675元/畝并加上樹木的補償,其中6100×25%=1525元/畝歸村集體,9150元/畝并加上樹木的補償歸村民個人。
法律分析:1.對一般性生產建設項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一次性計征的,每平方米1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計,下同)。對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水庫淹沒區不在水土保持補償費計征范圍之內。
2.開采礦產資源的,在建設期間,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一次性計征的,每平方米1元,或者按照棄土棄渣(含探礦洞渣)一次性計征的,每立方米1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計,下同);開采期間,按照開采量(采掘、采剝總量)每噸0. 25元計征。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燒制磚、瓦、瓷、石灰的,根據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計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計),對繳納義務人已按前兩種方式計征水土保持補償費的,不再重復計征。
法律依據:《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標準及其依據》
一、收費標準
1.對一般性生產建設項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一次性計征的,每平方米1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計,下同)。對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水庫淹沒區不在水土保持補償費計征范圍之內。
2.開采礦產資源的,在建設期間,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一次性計征的,每平方米1元,或者按照棄土棄渣(含探礦洞渣)一次性計征的,每立方米1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計,下同);開采期間,按照開采量(采掘、采剝總量)每噸0. 25元計征。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燒制磚、瓦、瓷、石灰的,根據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計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計),對繳納義務人已按前兩種方式計征水土保持補償費的,不再重復計征。
4.排放廢棄土、石、渣的,根據土、石、渣量,按照排放量每立方米1元計征。對繳納義務人已按前三種方式計征水土保持補償費的,不再重復計征。
法律分析:土地受到污染的補償,一般按照實際損失賠的。當土地被污染者提出索賠時,通常會由第三方服務機構來評估土地的實際損失大小,污染者根據給土地造成的污染程度以及給土地的使用權人造成的損失來確定賠償數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所以只能根據具體的情況來確定。
法律依據:《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疑似污染地塊,是指從事過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生產經營活動,以及從事過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活動的用地。
按照國家技術規范確認超過有關土壤環境標準的疑似污染地塊,稱為污染地塊。
本辦法所稱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相關活動,是指對疑似污染地塊開展的土壤環境初步調查活動,以及對污染地塊開展的土壤環境詳細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及其效果評估等活動。
法律分析: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每個地方的土地補償價格都不一樣,按照《征收土地公告辦法》規定,土地的補償價格需要進行公示,如果您不清楚本地區的補償價格,可以到拆遷辦查看或者上本縣國土資源局進行查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征地補償方式有:
(一)貨幣補償,即按照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補償;
(二)產權調換,即以異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進行產權交換;
(三)結合型補償,即由被拆遷人自行選擇拆遷補償方式,可以二者結合補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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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唐儀黛
內容審核:張小華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