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中劃撥土地征收補償決定,劃撥土地征收對土地有補償嗎,1、如果原有土地在劃撥時是無償劃撥的,沒有支付征地成本,那么在拆遷時也是不予補償的。2、如果原土地使用權人取得劃撥土地時,已經支付征地成本的,應當參照被收回地塊所在地當前征用土地的成本
1、如果原有土地在劃撥時是無償劃撥的,沒有支付征地成本,那么在拆遷時也是不予補償的。
2、如果原土地使用權人取得劃撥土地時,已經支付征地成本的,應當參照被收回地塊所在地當前征用土地的成本給予補償。
3、是指原土地使用權人取得劃撥土地時,已經支付征地成本的,應當參照被收回地塊所在地當前征用土地的成本給予補償;原土地使用權人取得劃撥土地時,沒有支付征地成本的,則不予補償。
一、劃撥土地被收回如何申請補償
1、對劃撥的土地使用權,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可以無償收回。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時,對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2、劃撥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長期使用過程中,也伴隨資金的投入,會產生相應的附加值,在收回土地的使用權時,要對其進行價值評估。新的《城鎮土地估價規程》明確的提出了“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的概念。3、在進行估價時利用基準地價法,根據各個城市和地區確定的城市基準價格,通過對不同類別和級別的基準地價的修正,得到委估對象評估價值的方法。由于土地所有者權益一般通過出讓金的形式體現,所以劃撥用地的價值主要由前兩項構成,土地取得成本和土地開發成本,如果劃撥用地是生地,則其基本價值構成是土地取得成本。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以此做為收取土地收益金和進行適當補償的依據。
二、國家規定范圍之內的土地征用補償怎么確定
國有劃撥土地,需要通過征地獲得,因而具有土地取得成本。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七條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無償收回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并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予以出讓。
對劃撥土地使用權,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可以無償收回,并可依照本條便的規定予以出讓。
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時,對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法律分析:土地使用權人基于法定原因并經政府批準,通過劃撥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當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時,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四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ㄎ澹┕?、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法律分析:土地劃撥的房產拆遷也是需要補償的。房屋拆遷補償就房屋本身來說補償是一樣的,出讓與劃撥不同在國土管理部門在將拆遷完成以后的土地推向市場的時候,如果是劃撥,則國土部門需要履行出讓的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法律分析:劃撥土地的房子拆遷是不賠償的,只對土地上的附作物進行賠償,具體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對于農村土地征收規定有所不一樣,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分析: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兩種方式,一是出讓,二是劃撥。劃撥土地上建設的合法房屋,拆遷的時候,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評估補償。根據最高法答復山東省高院的函:劃撥土地中未建房屋的空地,按照周邊土地市場價格評估補償,但是,由于劃撥土地在取得使用權時沒有交納土地出讓金,因此,補償款應當扣除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由此可見,國有劃撥土地拆遷是有補償的。
法律依據: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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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陳航冬
內容審核:馮立影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