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失地養老保險認證,甘肅省失地養老保險認證,主要涉及到的是養老保險的資格認證問題。以下是關于甘肅省失地養老保險認證的詳細解答:認證方式:通過手機APP認證:可使用“甘肅人社認證”手機APP進行資格認證。安裝成功后,輸入姓名、身份證號碼登
甘肅省失地養老保險認證,主要涉及到的是養老保險的資格認證問題。以下是關于甘肅省失地養老保險認證的詳細解答:
認證方式:
通過手機APP認證:可使用“甘肅人社認證”手機APP進行資格認證。安裝成功后,輸入姓名、身份證號碼登錄,按照提示完成操作。
通過微信公眾號認證:搜索并關注“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公眾號,進入后點擊服務大廳,選擇生物識別認證,同樣輸入姓名、身份證號碼登錄并按照提示完成操作。
認證周期與要求:
認證不受時間地點限制,可以多次進行,但原則上180天(6個月)之內至少完成一次自助資格認證。
對于近180天未認證的領取待遇人員,省社會保險事業中心會通過手機短信方式進行提醒。
若仍未認證,對于疑似喪失待遇領取資格的人員,將暫停相關待遇發放,待完成資格認證后再予補發或續發。
特殊人群服務:
對于高齡、病殘、患病臥床或使用智能工具有困難的人員,可通過電話預約,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安排專人提供上門服務。
在進行甘肅省失地養老保險認證時,應確保提供的個人信息準確無誤,并按照規定的流程進行操作。通過定期的資格認證,能夠確保養老保險資金的安全發放,同時也保障了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
此外,雖然提問中未直接提及,但值得注意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的相關規定也為養老保險認證提供了法律支撐。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五條規定了基本養老金的構成和確定因素,第十六條則明確了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個人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等。這些法規為養老保險的實施和認證提供了法律依據。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1-4級工傷保險傷殘人員每年認證一次(2022年1月10日至6月30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和供養親屬待遇領取人每半年認證一次(上半年為1月10日至4月30日,下半年為7月10日至10月31日)。
一、養老保險認證方式包括:
1.可在當地社保官網進行認證,比如湖南地區可在“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共服務網”的“在線經辦”欄目找到“養老金身份認證”,根據提示操作即可;
2.可攜帶好相關資料,比如身份證等,前往當地社保經辦大廳設立的認證窗口進行認證;
3.可前往居住地附近的社區進行認證;
4.可前往社保局認可的銀行網點進行認證,比如長沙養老金認證可到交通銀行、中信銀行、長沙銀行等銀行網點認證;
5.可前往原單位進行認證;
6.可在手機上進行認證,如果當地有官方應用程序,比如湖南可在“老來網”應用程序上進行養老金認證等。
二、哪些人群需要進行養老保險待遇資格認證:
1.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退休人員。
2.以個人身份繳納養老保險退休人員。
3.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退休人員。
4.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領取待遇人員。
5.養老保險供養親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_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甘肅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辦法
第一條為維護被征地農民(含牧民,下同)合法權益,使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長期有保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被政府統一征收農民承包土地(含草原、草場,下同)的,適用本辦法。留有村集體機動用地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可從村集體預留機動用地中(包括新開墾土地)給予調劑,調劑后使原有土地面積沒有減少的,暫不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負責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跟蹤檢查和報告制度,并將這項工作列入目標責任考核,實行責任追究制,形成政府統一領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財政、農牧等部門各負其責,上下協調配合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征收土地時年滿16周歲(含16周歲)以上、征收土地面積占現有承包土地面積20%(不含20%)以上的被征地農民應當參加養老保險。其中征收土地面積80%(不含80%)以上的視為完全失地農民(情況特殊的市州可以按照最低人均占有土地量確定),剩余土地交回村集體,轉為城鎮戶口,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模式;征收土地面積20%—80%的,視為部分失地農民,實行完全個人賬戶模式,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相銜接。
第五條征收土地面積20%以下的暫不納入,本辦法實施后再次征收土地的,可累計計算后執行。征收土地面積80%以上,剩余土地能夠保障基本生活的,可自愿選擇參加部分失地農民養老保險。
第六條被征地農民(包括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參加養老保險的費用由個人和政府共同承擔,其中,個人承擔40%,政府承擔60%。采取在征收土地時一次性躉繳的辦法繳清。
第七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政府承擔部分以土地出讓方式征用的各類用地,必須保證養老保險費用足額落實后,才能征用土地,可以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解決。對一時難以確定養老保險資金的,按照本辦法測算預留資金,待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后,據實結算。
第八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用政府承擔部分以行政劃撥方式征地的,按照項目隸屬關系,屬市(州)、縣(市、區)所屬項目,由市(州)政府負責,采取市(州)、縣(市、區)政府和項目建設單位分類承擔的辦法,納入征地總費用及項目概算,具體承擔比例和辦法由各市州政府確定;屬政府投資、公益性的國家和省列重大建設項目,由省級承擔70%,市(州)、縣(市、區)政府承擔30%,市(州)、縣(市、區)具體承擔比例由市(州)政府確定;其他項目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除個人承擔以外的部分,從項目概算中列支。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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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羅思章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甘肅省失地養老保險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