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項目用地拆遷補償征收,旅游業占地賠償標準,土地補償費、安置費、青苗費應按照土地法規定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
土地補償費、安置費、青苗費應按照土地法規定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農民對于旅游開發占地是賠償方案不滿意,或想要提高賠償標準的話,可以進行律師咨詢。
一、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準是多少
市場評估價: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是由符合規定的專業估價機構,根據估價目的,遵循估價原則,按照估價程序,選用適宜的估價方法,并在綜合分析影響房地產價格因素的基礎上,對房地產在估價時點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進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動。
商品房交易均價:是指同區域、同類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價格,由相關部門每季度定期匯總測定并公布。
重置價:是指由估價機構采用估價時點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術,按估價時點的價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與估價對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狀態的建筑物的正常價格。
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是什么
(一)規劃管理部門在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拆遷范圍后,通知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政府機關。
(二)區、縣政府機關通知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控制居民常住戶口的遷入,停止辦理居民常住戶口分戶手續;房管部門和房屋經營單位停止辦理房屋的買賣、交換、析產、分割、贈予、分戶等手續;被拆遷單位停止建筑物、構作物的改建、擴建和裝修等工程;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停止核發營業執照。
(三)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四)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五)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就拆遷事項的權利義務,如補償形式、金額、應安置人口、應安置面積、安置地點、層次、搬遷過渡形式、期限、違約責任等作明確規定。
當地政府會公布補償標準,原則上按公布標準進行補償,但有時公布的標準極低甚至不公布補償標準。如不公布補償標準,可通過申請信息公開的方式要求政府公開。根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全國平均每畝地大約5-6萬,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另外計算。有些地區可能更高,看當地經濟發展水平,但通過按此標準計算出來的補償標準也不能滿足當地生活水平的,如果認為補償標準過低,一定不要簽訂任何補償協議,可以通過申請復議和行政訴訟等法律程序爭取提高補償,律師需要到政府各個部門去調取立項審批、規劃許可證,征地批文等信息。對項目用地的審批、立項、規劃等方面進行審查,通過法律規定的復議或訴訟程序以及通過與政府相關部門協商的方式,爭取提高補償標準。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法律分析:第一,遵循市場原則,提高征地補償標準。應借鑒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的做法,提高征地補償標準,以市場作為基礎,將土地補償費、青苗及建筑物、構筑物補償費、殘地補償費等主要補償項目的補償價格參照當前土地市場的價格,充分體現“效率、公平”原則。第二,合理分配征地補償費用。中國現行法律制度對“集體”界定模糊,村干部成為了集體組織的“代言人”,現實中以村民委員會的名義來強占僅有土地使用權的農民的土地補償費的事件時有發生,作為弱勢群體的農民在由征地補償費用引發的爭議中顯然處于不利地位。因此,國家應進一步明確界定農村土地征用補償的受益主體,一方面使農民不會因喪失土地使用權而喪失土地收益權,能較好地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地防止集體財產的流失。第三,征用土地補償方式應多樣化。借鑒日本、德國等國家的經驗,土地征用的補償方式既可以采用貨幣補償,也可以采用實物補償。而實物補償又可以采取留地補償和替代地補償相結合的方式,從而有效保障和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切身利益。第四,建立土地糾紛仲裁機構。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農民法律意識的增強,由征地引發的矛盾特別是對補償費用的爭議會越來越多。按照目前法律規定,發生土地補償費用爭議的,應由縣級以上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則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這種由政府當裁判員的做法,不符合國外通常是由獨立于政府的機構來仲裁征地糾紛的國際慣例。因此,有必要建立專業的仲裁機構來裁決征地糾紛,這樣可以有效地保護國家、集體、農民三者之間的合法權益,公平合理地予以調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法律分析:因旅行社的原因,致使團隊的旅游活動不能成行而取消的,旅行社應當立即通知旅游者,并按如下標準支付違約金:1、出發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的10%。2、出發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的20%。3、出發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的30%。4、出發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的50%。5、旅游開始日及以后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的100%。
法律依據:《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
第四條 旅行社與旅游者訂立合同或收取旅游者預付旅游費用后,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的,旅行社應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旅游者,否則按下列標準承擔賠償責任:
(一)國內旅游應提前7日(不含7日)通知旅游者,否則應向旅游者全額退還預付旅游費用,并按下述標準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出發前7日(含7日)至4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出發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出發當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二)出境旅游(含赴臺游)應提前30日(不含30日)通知旅游者,否則應向旅游者全額退還預付旅游費用,并按下述標準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出發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的違約金;出發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5%的違約金;出發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出發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出發當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第五條 旅行社未經旅游者同意,擅自將旅游者轉團、拼團的,旅行社應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5%的違約金。解除合同的,還應向未隨團出行的旅游者全額退還預付旅游費用,向已隨團出行的旅游者退還未實際發生的旅游費用。
法律分析:(一)旅游損害范圍包括約定賠償,在旅游合同中對賠償范圍有約定的,如果發生了旅游服務損害,一般均應按照旅游合同的約定對游客加以賠償。如果旅游合同的約定顯失公平,作為受害方的游客有權要求撤銷合同中的不公平條款。
(二)旅游損害范圍包括按實際損失賠償,旅行社應當賠償因自己違約給游客造成的實際損失,這種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第七十二條 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損害旅行社、履行輔助人、旅游從業人員或者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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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桂林市利用農村集體土地開發旅游項目補充規定》自2019年10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文章來源參考:【頭條】旅游項目用地拆遷補償征收,旅游開發拆遷補償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韓晨
內容審核:劉超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