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律師成功案例:民營企業強拆后設備處理之道,【易律師成功案例五十三】民營企業遭遇強拆,眾多的設備該怎么處理? 【案件背景】易騰飛律師近幾年以來辦理的重大拆遷案件里面,民營企業的遭遇可以說是比較艱難的,也是比較漫長的一個過程。當然了,不偏不倚
企業遭遇司法強拆,如何有效維權依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企業遭受到司法強拆的,如果企業對司法強拆不服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司法強制拆遷程序有哪些流程司法強制拆遷由城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向法院申請,經審查后,由法院按民事訴訟程序實施強制拆遷。
1、拆遷管理部門應依法律規定向法院提出書面的執行申請,同時,交付執行根據,即行政裁決書及有關材料。
2、法院收到強制執行申請等材料后,要從申請程序、事實和法律等幾個方面進行審查。對執行申請合法、材料齊備的,立案并及時執行。
3、對立案執行的,法院要向被拆遷人或被拆遷房屋承租人發出通知書,指定履行期限,如仍不履行則將強制拆遷。
4、法院應將執行結果書面通知申請執行的拆遷管理部門。
湖北武漢,一男子劉先生因家里兩臺空調制冷效果不好,于是按照門口貼的小廣告聯系了一維修師傅楊先生上門幫忙清洗空調和加壓力。
劉先生熱情地邀請楊先生進入家中,詳細描述了空調制冷效果不佳的問題。楊先生自稱有多年的維修經驗,經過簡單檢查后,表示空調的制冷效果不好是由于壓力不足導致的。
楊先生告訴劉先生,空調需要加壓力才能提高制冷效果,并詢問是否同意進行加壓力服務。劉先生同意了,并咨詢了加壓力的費用問題。楊先生告訴劉先生,每加一個壓力要收費160元。
楊先生開始為兩臺空調加壓力,他用儀器測試了一下壓力,發現兩臺空調的壓力都為0。于是,楊先生開始進行加壓操作,并逐漸增加了壓力。每加一個壓力,楊先生都向劉先生收費160元。
最終,楊先生給兩臺舊空調共加了22個壓力,劉先生支付了3520元。此外,楊先生還向劉先生收取了400元的清洗費用,合計為3920元。
然而,事后劉先生覺得被收取的費用過高,覺得存在欺詐行為。他決定再次找其他維修師傅上門檢測空調的制冷效果。經過一系列的測試,工作人員發現之前空調根本沒有運行過,所以兩臺空調的壓力都為0。這意味著楊先生所做的加壓力服務完全是多余的。
劉先生找到了官方售后服務中心的工作人員表示,加壓力收費標準,也是50元一個壓力,而且小于2匹的掛式空調加壓力一般收費100元每臺。2-4匹的掛式空調收費標準是150元每臺。也就是說楊先生收費過高了。
劉先生感到非常憤怒和失望,他決定報警并求助于法律。他認為楊先生以虛假宣傳和收費過高的方式騙取了他的信任和財產。
警方接到報警后,立即介入調查。經過調查,他們發現楊先生并沒有注冊的維修公司,只是以個人名義提供服務。警方還發現,楊先生在武漢多個社區貼有廣告,并且收取的費用普遍高于市場標準。
那么,法律上是如何評價此事的?廣州律師吳國雄法律評析到:
1、經營者如何理解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經營者并非只限于公司或機構,個人也可以作為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只要是長期為消費者提供服務或商品,就屬于經營者。
具體到本案中,楊先生只要是長期為消費者提供服務或商品,也是可以被視為經營者。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其仍然有義務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包括向消費者提供真實信息、充分告知服務內容和價格等,以及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合理收費權益。
2、消費者的知情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簡稱為知情權。
具體到本案中,楊先生在進行服務前并未向消費者劉先生充分告知服務內容、費用標準等真實情況,違反了消費者享有知悉商品或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侵害了劉先生的知情權。
3、消費欺詐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即退一賠三。
換言之,如果經營者存在欺詐行為,消費者可以要求增加賠償金額為購買商品價款或服務費用的三倍。
具體到本案中,楊先生收取的費用明顯高于市場行情,并給劉先生加了無需加壓力的雪種,損害了消費者利益,構成了欺詐行為。劉先生可以要求增加賠償金額為購買商品價款或服務費用的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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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劉鵬飛律師
來源:頭條-易律師成功案例:民營企業強拆后設備處理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