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類“地補”糾紛應當作為民事案件由法院立案審理,兩類“地補”糾紛應當作為民事案件由法院立案審理這類糾紛中,一部分是關于國家給予的各種補貼歸屬問題,即這些補貼是歸發包人所有,還是歸承包人所有。在這種情況下,發包人和承包人是相對流轉合同而言的,
兩類“地補”糾紛應當作為民事案件由法院立案審理
這類糾紛中,一部分是關于國家給予的各種補貼歸屬問題,即這些補貼是歸發包人所有,還是歸承包人所有。
在這種情況下,發包人和承包人是相對流轉合同而言的,是流轉合同的雙方當事人。
根據司法解釋,我國民事案件實行立案登記制度,只要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符合規定的條件,人民法院就應當受理。
此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需同時滿足包括原告主體適格在內的四項條件。
原告需要與案件具有直接利害關系,這意味著如果“地補”糾紛中的任何一方認為其權益受到侵害或有權利、義務歸屬的問題,他們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因此,當涉及到“地補”歸屬的問題時,如果雙方無法通過協商解決,可以將此類糾紛作為民事案件提交給法院,由法院進行立案審理。
兩類“地補”糾紛因其涉及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中的補貼歸屬問題,以及符合相關司法解釋的立案條件,因此應當作為民事案件由法院立案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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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吳海麗律師
來源:臨律-兩類“地補”糾紛應當作為民事案件由法院立案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