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繳費標準和領取方式是怎樣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對象:征收土地時年滿16周歲(含16周歲)以上、征收土地占現有承包土地20%(不含20%)以上的被征地農民應當參加養老保險。其中征收土地80%(不含80%)以上的視為完全失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對象:
征收土地時年滿16周歲(含16周歲)以上、征收土地占現有承包土地20%(不含20%)以上的被征地農民應當參加養老保險。其中征收土地80%(不含80%)以上的視為完全失地農民(情況特殊的市(州)可以按照最低人均占有土地量確定),剩余土地交回村集體,轉為城鎮戶口,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模式;征收土地20%—80%的,視為部分失地農民,實行完全個人賬戶模式,與今后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相銜接。
征收土地20%以下的暫不納入。征收土地80%以上,剩余土地能夠保障基本生活的,可自愿選擇參加部分失地農民養老保險。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繳費標準:
1.被征地農民(包括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參加養老保險的費用由個人和政府共同承擔,采取在征收土地時一次性躉繳的辦法繳清。其中,個人承擔40%,從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中抵繳。政府承擔60%,屬土地出讓方式的,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解決;屬行政劃撥方式的,由所在市(州)、縣(市、區)財政承擔。承擔比例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確定。各市(州)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標準。
2.完全失地農民,最低繳費標準以各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20%的繳費比例乘以15年計算應繳費總額。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戶,政府補助全部記入統籌基金。參保時男超過60周歲、女超過55周歲的,每增加1歲個人少繳應繳費總額的十五分之一。男滿75周歲、女滿70周歲以上的,個人不繳費。
3.部分失地農民,最低繳費標準以所在市(州)上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為基數,根據征地數量和對其生活影響程度劃分若干檔次確定繳費總額。原則上,征收土地占現有承包土地20—80%的,按照每10%劃分一個繳費檔次,從3—8倍確定繳費總額。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資金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參保時超過60周歲的,每增加1歲個人少繳應繳費總額的十五分之一,75周歲以上個人不繳費。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如何領?。?
完全失地農民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繳費后,辦理參保登記手續,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管理。其中,參保繳費時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以上人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組成。參保繳費時未達到待遇享受年齡的,本人可自愿選擇繼續按照城鎮靈活就業人員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續繳,個人賬戶連續記錄,到達待遇享受年齡時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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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內容由 梁勤栓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甘肅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辦法
第一條為維護被征地農民(含牧民,下同)合法權益,使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長期有保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被政府統一征收農民承包土地(含草原、草場,下同)的,適用本辦法。留有村集體機動用地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可從村集體預留機動用地中(包括新開墾土地)給予調劑,調劑后使原有土地面積沒有減少的,暫不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負責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跟蹤檢查和報告制度,并將這項工作列入目標責任考核,實行責任追究制,形成政府統一領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財政、農牧等部門各負其責,上下協調配合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征收土地時年滿16周歲(含16周歲)以上、征收土地面積占現有承包土地面積20%(不含20%)以上的被征地農民應當參加養老保險。其中征收土地面積80%(不含80%)以上的視為完全失地農民(情況特殊的市州可以按照最低人均占有土地量確定),剩余土地交回村集體,轉為城鎮戶口,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模式;征收土地面積20%—80%的,視為部分失地農民,實行完全個人賬戶模式,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相銜接。
第五條征收土地面積20%以下的暫不納入,本辦法實施后再次征收土地的,可累計計算后執行。征收土地面積80%以上,剩余土地能夠保障基本生活的,可自愿選擇參加部分失地農民養老保險。
第六條被征地農民(包括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參加養老保險的費用由個人和政府共同承擔,其中,個人承擔40%,政府承擔60%。采取在征收土地時一次性躉繳的辦法繳清。
第七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政府承擔部分以土地出讓方式征用的各類用地,必須保證養老保險費用足額落實后,才能征用土地,可以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解決。對一時難以確定養老保險資金的,按照本辦法測算預留資金,待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后,據實結算。
第八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用政府承擔部分以行政劃撥方式征地的,按照項目隸屬關系,屬市(州)、縣(市、區)所屬項目,由市(州)政府負責,采取市(州)、縣(市、區)政府和項目建設單位分類承擔的辦法,納入征地總費用及項目概算,具體承擔比例和辦法由各市州政府確定;屬政府投資、公益性的國家和省列重大建設項目,由省級承擔70%,市(州)、縣(市、區)政府承擔30%,市(州)、縣(市、區)具體承擔比例由市(州)政府確定;其他項目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除個人承擔以外的部分,從項目概算中列支。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對象:
征收土地時年滿16周歲(含16周歲)以上、征收土地占現有承包土地20%(不含20%)以上的被征地農民應當參加養老保險。其中征收土地80%(不含80%)以上的視為完全失地農民(情況特殊的市(州)可以按照最低人均占有土地量確定),剩余土地交回村集體,轉為城鎮戶口,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模式;征收土地20%—80%的,視為部分失地農民,實行完全個人賬戶模式,與今后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相銜接。
征收土地20%以下的暫不納入。征收土地80%以上,剩余土地能夠保障基本生活的,可自愿選擇參加部分失地農民養老保險。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繳費標準:
1.被征地農民(包括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參加養老保險的費用由個人和政府共同承擔,采取在征收土地時一次性躉繳的辦法繳清。其中,個人承擔40%,從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中抵繳。政府承擔60%,屬土地出讓方式的,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解決;屬行政劃撥方式的,由所在市(州)、縣(市、區)財政承擔。承擔比例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確定。各市(州)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標準。
2.完全失地農民,最低繳費標準以各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20%的繳費比例乘以15年計算應繳費總額。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戶,政府補助全部記入統籌基金。參保時男超過60周歲、女超過55周歲的,每增加1歲個人少繳應繳費總額的十五分之一。男滿75周歲、女滿70周歲以上的,個人不繳費。
3.部分失地農民,最低繳費標準以所在市(州)上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為基數,根據征地數量和對其生活影響程度劃分若干檔次確定繳費總額。原則上,征收土地占現有承包土地20—80%的,按照每10%劃分一個繳費檔次,從3—8倍確定繳費總額。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資金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參保時超過60周歲的,每增加1歲個人少繳應繳費總額的十五分之一,75周歲以上個人不繳費。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如何領?。?
完全失地農民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繳費后,辦理參保登記手續,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管理。其中,參保繳費時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以上人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組成。參保繳費時未達到待遇享受年齡的,本人可自愿選擇繼續按照城鎮靈活就業人員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續繳,個人賬戶連續記錄,到達待遇享受年齡時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
部分失地農民按本辦法分檔繳費后,辦理參保登記手續,納入今后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體系。參保時年滿60周歲以上人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其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見附件)計發養老保險待遇。60周歲以下人員,個人賬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管理,所繳資金存入財政專戶。已開展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可按照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繼續參保繳費,個人賬戶連續記錄,到達待遇享受年齡時按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計發養老金。
被征地農民中途死亡解決辦法:
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后,在領取待遇前或之后死亡,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儲存額或余額中的個人實際繳費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由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憑有效證件,一次性領取。無法定繼承人或無指定受益人的,個人賬戶中的儲存額或余額并入統籌基金或調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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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臨律-甘肅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繳費標準和領取方式是怎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