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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劃撥轉為出讓程序復雜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土地劃撥轉為出讓程序不會很復雜的,需要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然后補交土地出讓后,辦理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四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四)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轉讓、出租、抵押前款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分別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規定辦理。
出讓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
土地使用者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經批準改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應根據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分兩種情況處理:
(一)出讓合同和地方法規、行政規定中明確約定或規定土地使用者改變土地用途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當由市、縣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對出讓土地使用權人給予相應補償,補償金額根據余期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確定)后,依法重新公開供應。
(二)出讓合同和地方法規、行政規定沒有約定或明確規定的,土地使用者應當按規定報經出讓方(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批準后應當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對原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出讓年期、出讓金額等進行相應調整,重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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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王學棉律師
來源:臨律-2024土地劃撥轉為出讓程序復雜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