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建筑物租房合同是否能有效,臨時建筑多少年不能強拆,一、臨時建筑多少年不能強拆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臨時建筑的法定使用期限為兩年之內。未經批準,臨時建筑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此期限,并且必須在規定的時間框架內予以自行拆除。若因實際需求需要適當延長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臨時建筑的法定使用期限為兩年之內。
未經批準,臨時建筑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此期限,并且必須在規定的時間框架內予以自行拆除。
若因實際需求需要適當延長使用期,則建設單位應于期限屆滿之前提出延期申請。
然而,延期僅允許進行一次,到期后仍將按違法建筑處理。
值得注意的是,臨時建筑并不授予產權證書,在使用過程中也不得擅自變更其原定用途。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如果是經過批準的合法建筑物,那就有效,反之如果臨時建筑物房屋未經批準的,所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未經批準的臨時建筑屬于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房屋,未經過登記備案,租賃主體不合法,出租人就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建設的建筑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
無效合同的條件主要包括:
1、合同條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合同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4、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而訂立合同等其他條件。
所謂無效合同,是相對于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在內容或形式上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應確認為自始無效的合同。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訂立的合同是無效合同: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即合同不是在意思表示真實的情況下訂立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行為人在訂立合同時不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無效合同的特征:
1、具有違法性,所謂違法性,是指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
2、具有不履行性,不履行性是指當事人在訂立無效合同后,不得依據合同實際履行,也不承擔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
3、無效合同自始無效,無效合同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國家不予承認和保護。一旦確認無效,將具有溯及力,使合同從訂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以后也不能轉化為有效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法律是一種普遍的約束,它既保護我們的權益,也規范我們的行為。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權益,更好地生活在這個法治社會中。正如本文的標題所提出的問題,“臨時建筑多少年不能強拆”,法律的學習和理解是一項長期的任務,需要我們不斷地努力和探索。我們應該珍視這個過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機會,以便更好地適應社會的發展和變化。
內容審核:石珊律師
來源:頭條-臨時建筑多少年不能強拆,臨時建筑物租房合同是否能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