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發電站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征地程序違法被撤銷,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李某于1996年6月取得了涉案許可用地范圍內的部分國有土地使用有權證,依法享有對部分土地的使用權。去年4月,第三人東營市某公司根據東營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東營河(廬山路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李某于1996年6月取得了涉案許可用地范圍內的部分國有土地使用有權證,依法享有對部分土地的使用權。去年4月,第三人東營市某公司根據東營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東營河(廬山路-東一路)綜合治理工程概算和招標方案的批復》文件向被告東營市規劃局提出辦理東營河(廬山路-東一路段)綜合治理工程建設用地申請。被告在審核后,認為第三人申報材料符合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為第三人核發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但原告李某認為被告為第三人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原有的土地使用權,于是向山東省建設廳申請行政復議。山東省建設廳作出維持行政復議決定書。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被告作出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具體行政行為。
法院審理后認為,關于原告是否具有原告訴訟主體資格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該行為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的”。本案中,原告于1996年6月取得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對涉案部分土地依法享有使用權。因此,被告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與原告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原告認為被告為第三人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向法院提起訴訟符合法律規定。因此,李某具備本案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第三人東營市某公司在向被告東營市規劃局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沒有提供有效的項目立項文件,且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報表不具有真實性,被告為第三人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事實證據不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第四十七條規定:“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也就是行政許可事項“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許可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東營區人民政府于1996年6月為原告頒發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該土地使用權證確認原告依法享有使用權的土地在被告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土地范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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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劉偉濤律師
來源:頭條-核能發電站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征地程序違法被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