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具有法律上利害關系所要綜合考慮的因素,(一)起訴人請求保護的必須是其自身擁有的受法律保護的合法權益,而非違法的或者他人的權益這里的“權益”,可以是法律明確規定的權利,也可以是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卻隱含于針對其他當事人的義務性規定中的利益
(一)起訴人請求保護的必須是其自身擁有的受法律保護的合法權益,而非違法的或者他人的權益這里的“權益”,可以是法律明確規定的權利,也可以是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卻隱含于針對其他當事人的義務性規定中的利益。另外,“合法權益”也不以人身權和財產權為限,還包括諸如勞動權、受教育權等其他權利[7]。法律上利害關系要求這種利益必須是特定人的利益,而非反射利益。行政法上的反射利益,通常是指國家為保護和增進公益而進行的法律規制或行政執行,在事實上給特定的私人所帶來的一定利益。這種利益是維護公共利益的副產品,并非立法和行政行為所追求的目的。因此,特定私人不能向國家主張該利益,并尋求法律救濟[8]。法律上利害關系還要求這種利益是現實的或者伸手可得的,而不是一種期待的、虛無縹緲的利益[9]。
在田某訴北京市朝陽區民政局一案中,原告訴稱其父患有法定上禁止結婚的疾病,被告在為其父辦理結婚登記的過程中忽略了婚前健康檢查的證明,程序嚴重違法。被告準許婚姻登記的行為會令原告將來繼承的財產份額受到損失。法院認為原告田某與該行政行為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因此認定原告不具有行政訴訟原告的主體資格。因為原告的繼承權僅僅是一種期待的將來可能出現的權益,被告許可原告父親結婚的行為確實有可能對原告將來繼承的財產份額產生影響,但這是一種以后的關系,這種將來可能的利益不能作為干涉其父結婚自由的依據[10]。
(二)起訴人請求法院保護的利益已經或者必將受到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影響這個因素涉及到行政行為效力的復效性問題。所謂行政行為的復效性,指的是行政行為的效力并不只是對直接相對人產生影響,還可能包括相關人。相關人不是行政行為的直接受領者,但它的合法利益在客觀上受到行政行為的影響。司法解釋第13條規定的四種特殊情形就涉及到行政行為的復效性問題。
(三)相對人或者相關人合法權益受影響與行政行為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如何認定法律上利害關系所指向的因果關系,國內學者有兩種代表性的觀點:一種是認為法律上因果關系僅指直接因果關系[11];另一種則認為除了直接因果關系外還包括間接因果關系[12]。如何判斷是直接還是間接因果關系?普遍認為,所訴要求保護的合法權益無需通過其他媒介即受到行政行為的影響是直接因果關系,通過其他媒介才發生影響的是間接因果關系。由于事物處于普遍聯系之中,間接因果關系不能無限地往下延伸,否則行政行為的效力就會無限地擴展,處于一種不穩定的狀態。有學者指出,行政行為與合法權益之間的聯系只能是一種直接聯系,間接的聯系只有在法律、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才能視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13]。
(一)法律上利害關系的轉變
《行政訴訟法》第41條規定:“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這是有關原告資格的最初規定。利害關系一詞在行政立法中源于《行政訴訟法》第27條:“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隨后又出臺了《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其中第12條規定:“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該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該規定與《行政訴訟法》41條相對,理論和實務界普遍認為這是關于原告資格的新規定,即原告必須是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人。有學者認為,我國行政訴訟理論和實踐中的原告資格從相對人資格到法律上利害關系人資格論的的轉變,不但是我國行政訴訟在某一環節上的變化,更體現了一種觀念的飛躍和發展[1]。
(二)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定義
有學者認為,法律上利害關系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與行政行為之間存在的一種因果關系[2]。司法解釋釋義里面認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是指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已經或將會產生實際影響[3]。最高法院副院長江必新指出,新的司法解釋“取消了對原告資格的不當限制”,“只要個人或者組織受到行政行為的實際的不利影響”,只要這種影響通過民事訴訟得不到救濟,就應該考慮通過行政訴訟來解決[4]。因此,“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可以作以下理解:個人或者組織是否具有原告資格,關鍵在于其權利義務是否受到某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實際影響。所以,“影響”標準就是對“法律上利害關系”標準的另一個表達,“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內容也就是“影響”的內容。不同的只是一個指行為,另一個指行為主體的利益關系罷了[5]。
在對“法律上利害關系”進行理解時還要把握好兩點:1.對法律的理解。法律有狹義和廣義兩種含義。狹義的法律上利害關系或者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僅指實定法上明確規定的權利義務;廣義的則不僅僅指實定法上明確規定的權利義務,只要其在法律保護的范圍之內即可。廣義的法律上利害關系或者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具有內容上的總括性和范圍上的不確定性。2.利害關系的內涵。“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是指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已經或將會產生實際影響。這種利害關系包括不利的關系和有利的關系,但必須是一種已經或者必將形成的關系[6]。可見,它不能僅是事實上、不確實的,而必須是法律上、已經確定或者必將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
借錢不還被起訴后果及法律責任
借錢不還被起訴屬于民事案件,不會立即坐牢。但若拒不執行法院判決且有能力償還,可能涉嫌刑事責任。債務人需支付逾期利息和違約責任,如仍拒不償還,債權人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起訴地可為被告住所地或合同約定的地方。具體后果需根據情況判定,一般情況下不會坐牢,但惡意借款逃走可能涉嫌詐騙罪。借錢不還需承擔法律責任,建議及時履行還款義務以避免糾紛。
法律分析
借錢不還被起訴按時還款不會有什么影響,但經法院判決后有能力還款而拒不還款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民間借貸被起訴,只要債務人積極應訴并及時履行自己的還款義務即可。如債務人到期不還款,法院會強制執行。如果在法院判決后,有能力或者有部分能力償還而拒不償還的,會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借錢不還被起訴要坐牢嗎?
在借款人借錢不還的情況下,出借人到法院起訴的,屬于民事案件,不涉及刑事犯罪,因此談不上要坐牢的說法。除非經法院判決生效且執行,有能力支付一直拒不支付的,才可能構成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此時借錢人才有可能坐牢。如果債務人惡意借了很多的錢款逃走的,有可能涉嫌詐騙罪等罪名,也是有可能坐牢的。因此,借錢不還起訴對方的,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判定其是否會坐牢或受處罰。一般情況下是不會坐牢的。
借錢不還被起訴的后果具體有什么
借錢不還被起訴的后果具體為,需要根據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一定的逾期利息,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如果借款人根據生效的法律判決文書依然拒不償還的,則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強制執行。
借錢不還被起訴會有什么后果
借錢不還被起訴的,需要根據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一定的逾期利息,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如果借款人根據生效的法律判決文書依然拒不償還的,則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強制執行。
借錢不還被起訴的法律后果
借錢不還被起訴,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會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債務人拒不還款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由法院依法凍結扣押債務人的財產。
借錢不還在什么地方起訴?
通常情況下要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也可以向經常居住地法院提起。如果是合同中約定了管轄法院,按照合同約定,還可以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法律規定,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的情形:
、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3、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結語
借款不還被起訴,按時還款不受影響,但拒不還款的將面臨刑事責任。民間借貸被起訴,債務人應積極應訴并履行還款義務。法院判決后,有能力卻拒不償還者涉嫌拒不執行判決罪,可能面臨刑事責任。借款人不還款屬于民事案件,一般不會坐牢。后果包括支付逾期利息、承擔違約責任,債權人可申請強制執行。具體起訴地可根據被告住所、經常居住地或合同約定。法院可凍結扣押債務人財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民間借貸糾紛的基本案件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該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并主張按照實際借款期限計算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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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人被違法強拆怎么辦,強拆房屋違反什么法律: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內容審核:羅娟律師
來源:頭條-是否具有法律上利害關系所要綜合考慮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