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落實《新舊《征地補償標準》的銜接工作,如何落實《新舊《征地補償標準》的銜接工作
一、征地補償標準規定的調整
征地補償標準規定每兩年調整一次。上次是2011年12月31日調整,2012年1月1日施行。2012年11月2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作了修改。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下稱“修正案草案”)刪除農村征地補償30倍上限
國務院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初次審議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對“土地補償”作了重大修改——刪除了現行法第47條中按土地原有用途補償和30倍補償上限的規定。
此次修正案草案的修改亮點,除上述刪除“上限”和增加社會保障之外,還規定,補償資金不落實不得批準和實施征地;授權國務院制定征地補償安置具體辦法。
修正案草案第47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照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制定嚴格的程序,給予公平補償”。
修正案草案還增加了對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在現行法第47條規定的土地補償、安置補助、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三項補償的基礎上,把住宅從地上附著物中單獨列出,并增加了社會保障補償。
三、補償費要平等談判
對于此次修正案草案提及的“土地補償”新規,部分專家有不同看法。
中國老年科技工作者協會國土資源分會土地與環境專業委員會主任鄭振源指出,對于草案修改的給予農民征地“公平補償”,這也不能解決問題,對征地補償費的提高部分不足以消除征地與被征地之間的矛盾。
四、征地補償標準
征地補償標準是指在市鎮行政區的土地根據政府總體規劃確定的用地范圍內,依據土地類型、土地年產值、土地區位登記、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系、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據片區劃分用于征地補償綜合計算的標準。
拆遷補償標準的調整由市縣人民政府公布。我國法律規定各地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征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征地補償水平。目前實施的征地補償標準已超過規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時調整,將不予通過用地審查。
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征收土地公告辦法》的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確定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1、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2、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公告方案,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后,向市、縣人民政府報批。
3、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報省級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4、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方案的實施。
一、對征地補償方案不認同應怎么辦
對于征地補償方案不認同的,在不同的階段,有不同的解決方法:若在公告階段的,可以提出異議,若在實施階段的可申請仲裁。
(一)公告階段:
根據《征用土地公告辦法》規定,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階段,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其他權利人,對方案有不同意見的,可發表意見,還可以要求舉行聽證會。
確實需要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進行修改。
(二)實施階段:
對實施中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認同,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政府裁決。
征地安置補償方案的作出,對被征收人的合法權利直接產生實質性影響。因此,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行為,是一個具體行政行為。
所以,若根據《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被征收人不服該行為,就應有權直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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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陳博揚律師
來源:臨律-如何落實《新舊《征地補償標準》的銜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