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救濟則無權利、程序違法和實體違法這些專有名詞或法諺肖先生此前從未聽說并知道其深刻內涵,直到自己遭遇一場行政拆除糾紛,直到
2013年3月,為了配合習水縣某工業園區發展規劃建設的需要,肖先生就自己所有的位于習水縣某工業園區內400余平米的房屋與習水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簽訂了《征收補償安置協議》(以下簡稱《協議》)。根據該《協議》的約定,肖先生給予政府18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滿后,征收人需向肖先生交付安置房,并依約支付安置補償款。王先生的本意是要配合和支持政府的規劃和發展需要,未曾想,號稱為人民服務的政府卻置肖先生的“民生”于不顧,出爾反爾。原來,約定的18個月過渡期滿之后,習水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并未按照《協議》的約定,如期向肖先生交付安置房和支付安置過渡費,此外還在肖先生多次交涉后屢屢拒絕。
面對18口人的住房壓力,無奈的肖先生只好想了一個折中的辦法——向當地鎮政府申請在該工業園區規劃范圍外自建周轉的過渡房以解決自家住房困難。在得到當地鎮政府的默許后,肖先生便自建一處占地一百余平米的新房。沒有想到,這處新房的建成,也同時標志著自己麻煩纏身。
2015年1月到2月期間,習水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向肖先生下發了系列停工通知和自行拆除通知。未果后,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便于當月中旬會同當地公安、檢查等部門,在未告知肖先生任何救濟權和救濟途徑的情況下,將肖先生及其妻子帶至鎮派出所羈押,并趁機將肖先生新建的房屋強行拆除。
肖先生受此遭遇,百感交集,多方打聽、比較后找到圣運律師事務所董再國律師委托其幫助爭取合法權益,董再國律師在聽完肖先生的陳述后認為,習水縣人民政府的行為無論在程序上還是實體上,都存在嚴重的違法點,已經嚴重的侵犯到了肖先生的合法權益。于是,董律師經過專業的分析和判斷之后,為肖先生制定了詳細的爭取合法權益計劃。
他們有針對性的向遵義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確認習水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沒有合法手續拆遷其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習水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見到肖先生的復議申請之后,提出了自己的幾點辯駁:
1.肖先生的自建房屋系在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開工建設,違反了《城鄉規劃法》第40條之規定,應當認定為違章建筑;
2.在拆除肖先生房屋之前,已經履行了向其公告《行政處罰決定書》、《催告書》等義務,并告知其陳述和申辯的權利,但肖先生怠于履行。
董再國律師看到習水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答辯,結合自身的專業知識和經驗積累認為,習水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行為無論在程序上還是在實體上都已經違法。董律師認為:
1.盡管肖先生自建房屋的情況屬實,但習水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采取留置送達并未載明具體送達日期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以及《公告》的行為應該視為送達程序違法,也即習水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沒有履行公告的義務;
2.習水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雖然在《行政沒有合法手續執行決定書》中告知肖先生可以在收到該《決定書》之日起60日申請行政復議或訴訟,但肖先生的救濟權并沒有得到充分的保障,因為肖先生的自建房屋于受到該《決定書》作出的當日,就被習水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拆除了。明顯,該行為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沒有合法手續法》第44條之規定。
董律師的反駁和分析得到了肖先生的頻頻稱贊。遵義市人民政府在核實雙方提交的證據和答辯之后,也高度認可和采納了董再國律師的觀點,并支持了肖先生的復議請求,作出“確認習水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拆除肖先生自建房屋的行為違法”的決定。
拿到復議決定后,肖先生喜極而泣,也深深的體會到懂得法律知識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過程中的重要性。董律師告訴他,在征收過程中,征收人往往存在很多違法點,這些違法點不僅包括實體上的,更多的體現在程序上,而且為了達到征收進程加快的目的,征收人往往忽略被征收人救濟權的保護。這時候,專業律師的幫助和支持就會顯得尤為重要。懂得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也是法治建設和法治進程的一大進步。
董再國, 圣運律師事務所拆遷業務部主辦律師。利用其在行政訴訟、征地拆遷領域多年的社會地位及工作經驗,為廣大在土地流轉、征收、拆遷過程中權益受到侵害的企業、農戶、養殖業主、礦主、村組集體等提供踏實、用心的服務。深諳征地拆遷領域公權力長驅直入、“土地財政”、“土地尋租”的黑暗現狀,在《土地管理法》遲遲不予修改,《集體土地征收和補償條例》的出臺杳無音訊,暴力拆除案件仍大肆繼續蔓延,國務院、國土部出臺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在地方得不到落實的當前復雜的土地形勢下,能摸著良心做事,不辭勞苦,為廣大業主和群眾賴以安身立命的土地、房產、養殖場、礦產、集體資產等合法權益的維護,默默的做著忠實的守護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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