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后24小時訊問必須在看守所嗎,刑拘后24小時訊問必須在看守所。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
刑拘后24小時訊問必須在看守所。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決定刑事拘留的,要在24小時內移送看守所。之后,公安機關的訊問都要在看守所內進行,除非是涉及現場指認,開庭審理等等,否則,不允許將犯罪嫌疑人提出看守所。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后,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但也可繼續羈押在公安機關不超過二十四小時。所以,如果公安機關在對犯罪嫌疑人拘留后,沒有立即送看守所,而是繼續羈押在公安機關的,則在拘留后的24小時候內的訊問可以在公安機關進行而不是必須要在看守所。
法律分析: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拘留24小時內的訊問材料不是必須在看守所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但也可繼續羈押在公安機關不超過二十四小時。所以,如果公安機關在對犯罪嫌疑人拘留后,沒有立即送看守所,而是繼續羈押在公安機關的,則在拘留后的24小時候內的訊問可以在公安機關進行而不是必須要在看守所。
法律分析:要看具體情況而定。并不是必須在看守所。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項強制措施,而且是僅次于逮捕的強制力比較大的一項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 第二十八條 將第六十四條改為第八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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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黃旭暉律師
來源:頭條-刑拘后24小時訊問必須在看守所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