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款被村委克扣怎么辦呢,為什么村里有權截留農戶土地補嘗款,村里有權截留農戶土地補償款,但這一行為必須遵循一定的條件和程序。一、截留條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村委會可以截留部分征地補償款,但必須滿足以下條件:截留的款項必須用于本村的建設,如
村里有權截留農戶土地補償款,但這一行為必須遵循一定的條件和程序。
一、截留條件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村委會可以截留部分征地補償款,但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截留的款項必須用于本村的建設,如基礎設施改善、公共服務設施提升等。
截留的款項必須公開透明,接受村民的監督。這意味著村委會需要向村民公布截留款項的具體用途和使用情況。
截留的數額不能過大,以免影響農戶的合法權益。
二、決定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條,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因此,村委會在截留農戶土地補償款前,必須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就截留款項的事宜進行討論和表決。
三、法律依據
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村委會可以截留農戶土地補償款的具體比例或金額,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法規為村委會的這一行為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據。這些法律法規強調了征地補償款的合理分配和使用,以及村民對征地補償款使用的監督權。
綜上所述,村里有權在遵循一定條件和程序的前提下截留農戶土地補償款。然而,這一行為必須嚴格依法進行,確保公開透明,并接受村民的監督。
一、等了5年,我的土地補償費為什么還留在村上,沒發到我手里?
有農戶反映,征地補償談好了,土地補償費也支付給村一級了,但被征地農民等這筆補償款等了將近5年也沒拿到手。如果土地補償費被村里截留或者一直不發放到農民手里,村委會承擔責任嗎?農民朋友又有哪些救濟途徑可以走呢?愛土拆遷律師團今天為大家講一講土地補償費的問題。
土地征用近5年,村民至今沒領到補償款
福建某村村民陳女士日前反映,2013年因修建水庫需要,他們村幾十戶的集體土地被征用。如今水庫已建成,但補償款至今未發放到村民手里。
該村村主任接受媒體采訪時承認,水庫征地共涉及23戶村民,征地補償款將近100萬元,征地補償款也早已下撥。那么為什么補償款還沒發到農戶手里呢?村主任表示,由于生產隊內就如何分配補償款意見無法統一,鎮里也調解了多次,目前村里仍在研究方案。
5年時間,農戶的100萬土地補償費在無形中貶值了不少
看來,這筆補償款要到農戶手里還需要耐心等待。
假設2013年土地補償款已經發放到村里,那么迄今已經有近5年時間了,這筆錢已經發生比較大的價值變化。
畢竟經濟發展快速,物價水平一年一個樣,5年前的物價和5年后的物價天差地別。5年前的100萬和5年后的100萬,其實際購買力也發生了巨大改變,一句話總結,已經貶值了。
舉個例子,2013年3月福州房價12425元/平,但是2018年3月福州房價已經是26899元/平。房價已經翻了一番。無形中,本應早點發放到農戶手里的土地補償費已經貶值了。
二、對于土地補償費的分配,誰說了算?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七)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
同時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238號)規定:“(四)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按照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原則,土地補償費應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合理分配。具體分配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應全部用于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安置。”
可以看出,對于征地補償款的分配不是村委會可以單獨決定的,而是需要召開村民會議,由大家投票選擇。
上述案例中,村主任也談到了,補償款下發村里后,生產隊內(的村民們)就如何分配補償款意見無法統一,鎮里調解后也未達成統一意見。對于土地補償費的分配分歧導致了村民們長期無法把補償款拿到手。這也是非常遺憾的。
農村土地補償款被截留,農民要維護合法權益有什么法律依據?
愛土拆遷律師團在辦案時也接到過很多被征收人反映,農村土地補償費被截留的事時有發生。那么,面對這種情況,農民朋友該如何應對呢?有哪些法律依據可以維護大家的合法權益?
除了上面我們提到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相關條款。還有這些法律條文,可以保障農民朋友的土地權益。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規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九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貪污、挪用土地征用補償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責任。
法律分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其賠償補償款。一般征地補償,只要戶口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以集體所有土地為生產資料,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一、等了5年,我的土地補償費為什么還留在村上,沒發到我手里?
有農戶反映,征地補償談好了,土地補償費也支付給村一級了,但被征地農民等這筆補償款等了將近5年也沒拿到手。如果土地補償費被村里截留或者一直不發放到農民手里,村委會承擔責任嗎?農民朋友又有哪些救濟途徑可以走呢?愛土拆遷律師團今天為大家講一講土地補償費的問題。
土地征用近5年,村民至今沒領到補償款
福建某村村民陳女士日前反映,2013年因修建水庫需要,他們村幾十戶的集體土地被征用。如今水庫已建成,但補償款至今未發放到村民手里。
該村村主任接受媒體采訪時承認,水庫征地共涉及23戶村民,征地補償款將近100萬元,征地補償款也早已下撥。那么為什么補償款還沒發到農戶手里呢?村主任表示,由于生產隊內就如何分配補償款意見無法統一,鎮里也調解了多次,目前村里仍在研究方案。
5年時間,農戶的100萬土地補償費在無形中貶值了不少
看來,這筆補償款要到農戶手里還需要耐心等待。
假設2013年土地補償款已經發放到村里,那么迄今已經有近5年時間了,這筆錢已經發生比較大的價值變化。
畢竟經濟發展快速,物價水平一年一個樣,5年前的物價和5年后的物價天差地別。5年前的100萬和5年后的100萬,其實際購買力也發生了巨大改變,一句話總結,已經貶值了。
舉個例子,2013年3月福州房價12425元/平,但是2018年3月福州房價已經是26899元/平。房價已經翻了一番。無形中,本應早點發放到農戶手里的土地補償費已經貶值了。
二、對于土地補償費的分配,誰說了算?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七)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
同時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238號)規定:“(四)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按照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原則,土地補償費應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合理分配。具體分配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應全部用于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安置。”
可以看出,對于征地補償款的分配不是村委會可以單獨決定的,而是需要召開村民會議,由大家投票選擇。
上述案例中,村主任也談到了,補償款下發村里后,生產隊內(的村民們)就如何分配補償款意見無法統一,鎮里調解后也未達成統一意見。對于土地補償費的分配分歧導致了村民們長期無法把補償款拿到手。這也是非常遺憾的。
農村土地補償款被截留,農民要維護合法權益有什么法律依據?
愛土拆遷律師團在辦案時也接到過很多被征收人反映,農村土地補償費被截留的事時有發生。那么,面對這種情況,農民朋友該如何應對呢?有哪些法律依據可以維護大家的合法權益?
除了上面我們提到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相關條款。還有這些法律條文,可以保障農民朋友的土地權益。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規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九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貪污、挪用土地征用補償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責任。
法律分析:可以去有關部門進行舉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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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湯琴然
內容審核:吳海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