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相關法律規定最新文件,征收國有土地的法律規定,征收國有土地的法律規定主要見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是相關規定的詳細解讀:一、征收土地的條件和程序征收土地必須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并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如基礎設施建設、公共事
征收國有土地的法律規定主要見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是相關規定的詳細解讀:
一、征收土地的條件和程序
征收土地必須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并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如基礎設施建設、公共事業、扶貧搬遷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
征收土地必須經過法定程序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在征收過程中,應開展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公告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等,聽取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等利害關系人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二、征收土地的補償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三、其他相關規定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需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按照國務院規定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
請注意,以上內容僅為部分相關法律規定。在實際操作中,還需結合地方性法規和具體政策進行執行。如有需要,請咨詢專業律師或相關政府部門。
土地征收程序法律規定有:發布擬征地通告,組織聽證;進行地籍調查,登記確認地上附著物;擬定一書四方案,發布征地公告;擬定補償安置方案,進行征地補償登記;根據群眾意見修改補償安置方案,落實征地補償。一、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征收:(一)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這是其中之一,也是較為經典的。該條法律明確了征收法律的條件,在很大程度上杜絕部分政府胡亂征收土地的現象。二、征收土地的補償費有哪些土地征收的補償費用分為三種,分別為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1、土地征收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2、土地征收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3、土地征收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分為青苗補償標準和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準。關于土地征收的法律規定有很多,最主要的還是來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在該法律明確了土地征收的方方面面,譬如征收土地的條件、補償機制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被征收的土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征收土地,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征地審批權和農用地轉用審批權由國務院和省兩級政府審批,國務院對“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履行審批手續。
一、土地征收程序是怎樣的
(一)預征告知。征地報批前將征地的有關事項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是國土行政主管部門的法定職責。國土行政主管部門不履行這一法定職責就是行政不作為。
(二)現狀調查及確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
(三)征詢意見,組織征地聽證。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四)征地材料的組織、審核及上報。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征地情況調查結果和市縣人民政府擬定的征地補償標準、安置方案,以及建設項目的相關材料,依法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編制建設用地呈報說明書(簡稱:一書四方案),經過縣級人民政府初步審核同意后,由縣級人民政府正式行文報批。
(五)征地的審核、報批。市縣人民政府上報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局)受理,并進行審核。須報國務院批準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后報請國務院批準。
(六)征地公告。經依法批準征地項目后,市縣人民政府和市縣國土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進行征地的兩公告,即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
(七)兩公告后被征地農民的權利。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八)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批準和交付土地。市縣國土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后,公告期滿當事人無異議或者根據有關要求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完善后,將征求意見后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連同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采納情況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級國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法律分析:國有土地征收程序:第一步:前置程序1、擬征地告知2、對土地現狀進行調查確認第二步: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第三步:發布征地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第四步:確定補償安置賠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九條 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第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法律分析:國有土地不存在土地征收問題,因為國有土地就是國家的。但國家征收時,對于土地上的附著物是要補償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第590號令)的規定進行補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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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俞伊嵐
內容審核:李帥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