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運勝訴北京養殖場凌晨被強制拆除,法院確認違法,北京養殖場拆遷,養殖場一直是田先生賴以生存的經營活動,因此,田先生對自己的養殖場格外珍惜。但是在某日凌晨,田生驚覺有人在對自己的養殖場實施強制拆除,之后得知竟是鎮政府的工作人員在開展拆違活動。
主辦律師指出,田先生的案件與常見的養殖場拆遷略有不同,區別在于田先生的養殖場在被強制拆除前并未遇到土地征收活動,因此,無法從土地安置補償與國家賠償兩個角度同時切入,只能通過申請國家賠償途徑為田先生挽回損失,那么確認鎮政府強制拆除行為違法將是本案順利推進的關鍵一步。
為取得該場訴訟的勝利,主辦律師不僅與委托人進行了充分的溝通,還親自去現場調查了案件情況。在充分搜集證據材料后,主辦律師向法院提起了確認強拆行為違法之訴,在法庭上向法官釋明了鎮政府工作人員的違法之處。最終主辦律師的觀點得到了法官的支持,強拆行為成功被確認違法,田先生的維權之路取得了關鍵性進展。
畢業于山東大學,取得法律碩士學位。本科取得金融學、法學雙學位。2016年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后取得律師執業證。參與多起征地拆遷行政訴訟案件,積累了豐富的案件處理經驗,秉持認真負責的態度,為委托人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力求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維護委托人的最大利益。
法律解讀:主辦律師指出,鎮政府的行為存圣運顯違法之處:
1、本案中案涉建筑物自始至終依法無法取得建設規劃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作出規劃許可。本案涉及的土地性質為農用地,既不是建設用地,更不是農民集體建設用地和農民個人宅基地。被告未舉證證明當事人養殖場所在地位于建設用地范圍內,案涉養殖場和看護房本就無法取得規劃許可證。
2、被告選擇性執法,違反公平原則。由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可知,與當事人建筑物位于同樣地塊還有其他建筑物,甚至是住宅。如當事人的建筑物是違法建筑,其他地塊的類似建筑也應當是違法建筑。到目前為止,據當事人了解其他建筑物未收到限期拆除通知,更沒有被拆除,故被告主張當事人建筑物違法是不成立的。
3、被告對案涉建筑物的建設時間、性質為養殖場、是否具有可區分處理等因素都沒有調查,認定事實不清。被告未查清案涉建筑的建設時間、建設養殖場的時代背景等客觀情況,認定事實不清。根據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處理違法建筑時,對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本案中,被告沒有舉證證明處理案涉建筑時,案涉建筑“已不可采取改正措施”,徑自一刀切地以當事人的建筑是違法建筑為由強制拆除系違法行為。
圣運提示
在養殖場拆遷糾紛中,很多因當地政府原因無法取得證照的養殖場都被直接認定為違法建筑,但是客觀上的無證并不能證明養殖場絕對違法。因此,無證養殖場的經營人一方面要及時辦理證照,同時也要保留行政機關受理我們申請的文書,以此證明我們是因政府機關原因或者政策原因無法取得證照。●北京養殖場拆遷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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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圣運律師微信公眾號-圣運勝訴北京養殖場凌晨被強制拆除,法院確認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