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協議,企業該配合的也配合了,但說好了的征收款,政府卻推脫著不給。這樣的情況,在全國范圍內不是個例。
簽了協議,企業該配合的也配合了,但說好了的征收款,政府卻推脫著不給。這樣的情況,在全國范圍內不是個例。
四川遂寧的一家企業就遭遇了這樣的情況。官司打到最后,最高法院不但判企業勝訴,還把它當成十大行政協議解釋參考案例之一通報全國。
圣運律師表示,同類的勝訴案例現在已經越來越多,在法院已經加大對當事人合法權益保護力度的今天,當事人不應再躊躇猶豫,及時訴訟才是上策。
近年來,保護生態、節能減排,各地都在響應。造紙企業,更是重點對象。
四川省遂寧市大英縣的永佳紙業有限公司,就被政府要求關停,配合征收。
永佳紙業的老板很配合,很快就和大英縣政府達成資產轉讓協議,自愿關閉公司,退出造紙產業,由當地鎮政府支付補償。
協議簽訂后,永佳公司依約履行義務。但公司沒想到,當地鎮政府接受了企業廠房等資產后,只支付了一小部分補償金,剩下的錢怎么催也不給了。
永佳公司不知道該怎么辦了。他們找了律師,在律師的建議下起訴到法院,要求支付轉讓費及利息。
一審、二審,法院都支持了永佳公司的訴訟請求,要求政府支付征收補償費794.6萬元及利息。
二審結束后,政府方面申訴,認為資產轉讓協議是民事合同,不是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最高法院裁定駁回了政府的再審申請。最高法院指出,資產轉讓協議書系大英縣政府為履行環境保護治理法定職責,通過回馬鎮政府與永佳公司訂立協議替代行政決定,意在實現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的行政管理目標,維護公共利益,這符合行政協議的要素,系行政協議,違約責任應由大英縣政府承擔。
最高法院審理時明確指出,行政協議需要具備以下四個要素——
1主體要素
一方當事人為行政機關,另一方為行政相對人
2目的要素
必須是為了實現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務目標
3內容要素
協議內容必須具有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內容
4意思要素
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
判了之后,最高法院把這起案子列為十大行政協議解釋參考案例之一,通報全國。對于同類型爭議案件,它肯定是有指導意義的。
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有銀律師評論認為,如今的征地拆遷,一些地方政府會采用協議拆遷的方式,但這種形式,相當多的被征收人不太了解其中的法律屬性。
王有銀律師建議,一方面,保護被征收人合法權益已經是法院判案的大方向,被征收人遭遇不給錢不履約的情況,大可以勇敢地進行訴訟;另一方面,遇到不能判斷解決的問題時,可以及時咨詢專業拆遷律師,以免因不懂法而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