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的宅基地被納入征收范圍,因未簽拆遷安置協議,房屋被拆除,起訴后征收方竟辯稱是拆除是村委會所為,屬于村民自治行為。但律師收集
張先生是河南省某村村民,在該村集體土地上建有房屋一處。2019年5月31日,征收方作出《關于印發集體土地使用權收回及違章建筑拆除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2019年6月4日,村委會經“四議兩公開”程序,作出決議,決定收回該村因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拆遷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并對拒不配合工作的村民拆除房屋、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
2019年6月6日,就收回未拆遷居民宅基地使用權及違法建設所占集體土地事宜,村委會報請征收方審核批準。2019年9月24日,村委會向張先生作出《限期拆除建筑物通知書》,主要內容為:經相關部門批準,決定收回張先生宅基地的使用權,由村委會按照《城中村改造拆遷安置補償方案》對宅基地上附著物進行補償,因張先生拒簽拆遷安置協議,現通知張先生于2019年10月10日前自行拆除,逾期將予以依法拆除。
2019年11月12日,涉案房屋被拆除。張先生多次報警,但警方均答復拆除行為系征收方指揮,不予處理。
張先生不服,委托律師爭取合法權益。2019年12月10日,張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并提交了相關證據,請求法院確認征收方拆除案涉房屋的行為違法。
征收方辯稱,其并未實施拆除涉案房屋的行為,不是適格被告,村委會是拆除案涉房屋的實施者。涉案拆除工作屬于村民自治范疇,并非是行政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并且村委會已經提前履行了告知義務,程序合法,充分保障了張先生的權益。
對比,律師提出了有力的證據,某微信公眾號上發布的題為“XX村拆遷紀實”的新聞報道,其圖片和文字資料,改資料明確顯示被告征收方的領導在“一線現場指揮”拆遷。
法院認為,張先生提供的新聞報道足以證明是由征收方組織實施的拆除張先生房屋的行為,其他單位的參與行為均體現了征收方的意志。故征收方應是本案適格的被告,應承擔拆除涉案房屋的主體責任。而在案件審理中,征收方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實施拆除行為的合法性。最終,法院判決確認征收方拆除張先生涉案房屋的行為違法。
對于該案,王有銀律師表示,根據我國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
“征收拆遷中,證據收集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如果認為征收不合法或者補償不合理,應及時委托律師,最大限度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王有銀律師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