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遷時維權誤區都有哪些,法律分析:1 行政訴訟官司打不贏,喪失了許多能夠獲得合理賠償的有利機會;2 信“訪”不信法,久拖不決,最終被法院拒之門外;3 一直等待錯過了有利時機,喪失了勝訴權利;4 求熟人,找關系,導致權益最終無法得到有效。
法律分析:1.行政訴訟官司打不贏,喪失了許多能夠獲得合理賠償的有利機會;2.信“訪”不信法,久拖不決,最終被法院拒之門外;3.一直等待錯過了有利時機,喪失了勝訴權利;4.求熟人,找關系,導致權益最終無法得到有效。5.遇事畏首畏尾,放棄自己合法利益,被嚇唬走;6.面對利益得寸進尺,一無所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征收拆遷補償條例》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法律分析:認為拆遷補償不合理的當事人,通常情況下在短時間內也不能和拆遷方達成拆遷補償協議,但政府規劃的拆遷期限并不可能無限延長,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一、認清事實,知己知彼
面臨房屋征收,首先要對征收行為進行審視:征收的目的是什么?是否為了公共利益而征收?有沒有正式的征收決定和征收補償方案?是否依法進行公告?
其次要對自身情況進行審視:房屋是否有土地證、房產證或其他證件?經營用房是否有營業執照?周邊類似房屋市場價是多少?
二、掌握原件,有備無患
在房屋征收過程中,房產證、土地證等重要的證件或者是可以證明自己合法權利的證明、協議等重要文件的原件,一定要留在自己手中,否則一旦發生拆遷糾紛或者需要法律維權,就會造成巨大的阻礙。建議將這些重要的原件放在可靠的地方,甚至是放在父母或兄弟姐妹家里,因為萬一自己的房屋被非法強拆,這些重要文件就很容易丟失。
三、堅守陣地,表明決心
在拆遷實踐中,一旦你輕易撤離,征收方可能會在你不知情的情況下,無緣無故半夜里把房子偷拆,由于家中無人,偷拆房屋的成本很低,征收方這個時候往往會利用這個時機,先把房子拆了,讓你心理產生恐慌情緒,繼而失去要價的本錢。
另外,如果被征收人輕易搬走,就會給征收方釋放了這樣一個信號:你沒有堅決維護自己權益的決心,如果征收方一旦確認這一點,會直接導致給你的征收補償報價大大降低。
四、多聽少說,不輕易報價
征收補償實質上就是征收雙方的一種利益博弈,在沒有拿到很好的談判籌碼之前,千萬不要輕易報價。如果被征收人簡單的把自己的價報給了對方,話一出口,你已經輸了一半,因為征收方已經知道了你的底線。作為被征收人,一定要多聽少說,冷靜地判斷其用意并沉著應對。關于征收補償的報價一定要掌握時機和火候,必須選擇一個合適的時機才能報價,否則,價格報高、報低都會很被動。
五、仔細核實,不隨意簽字
拆遷過程中可能收到各種材料,其中有的可能會對你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在你沒有確認所收到材料的內容及簽字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前,不要輕易在這些材料上簽字。
更重要的是,千萬不可簽署空白協議。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時,首先必須對如何補償作出明確約定,比如是貨幣補償還是產權置換,產權置換的位置,面積等等細節都要明確;其次,關于付款或者交付房屋的期限也必須約定明確;再次,關于違約責任也要考慮到位。
六、隨機應變,減少損害
要想獲取一個合理的征收補償,首先要有一顆堅定的心,但是,征收維權行動千萬不要盲目進行,沒有組織、沒有策劃的一味個人抵抗、暴力抵抗只是個人英雄主義的表現,并不是追求利益的最佳手段。在遇到非法強拆的時候,一定要隨機應變,切不可以卵擊石。遇到這種情況應該第一時間減少損害,尋求保護,必要的時候可以報警或者提前啟動相關的法律程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如何通過拆遷維權獲取最大利益?
1、對比周邊房屋的市場價格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中規定了對于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值,該條規定講的相對籠統,具體而言要結合百姓房屋所在的位置、居住年限、用途等多方面因素進行考慮,百姓在對自己所有的房屋進行估算時要充分考慮上述因素,以自身預估的補償數額與政府給予的補償進行衡量,以免因輕易相信政府的評估報告而白白丟失了應得的補償。
2、了解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的具體時間
在具體的征地拆遷過程中,可能存在的情形是政府在正式啟動征收程序之前,便私自委托評估公司對房屋進行評估,日后便以此評估報告為依據與百姓談補償,真正正式啟動征收程序時也許已經經過一年半載甚至更長,此時百姓要注意的是評估的時點應以房屋征收公告之日為準,面對房價上漲的今天,前后一個月的時間均有可能對房價產生影響,評估時間的重要性便是不言而喻。
3、對政府給的評估報告及時提出異議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復核,對復核有異議的仍可申請鑒定,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中又具體明確了復核的期限為自收到評估報告的10日內,因此10日的期限十分關鍵,部分百姓在收到評估報告以自己不認可為由拒絕簽訂補償協議,進行上訪等等,其實在此期間您已經把法律賦予的權利白白浪費,此時最應當做的是及時咨詢律師,通過合法途徑進行復核、鑒定,爭取最大限度的獲得補償。
4、集體土地的部分補償依據參照國有土地
《關于加強監督檢查進一步規范征地拆遷行為的通知》(中紀辦【2011】8號)中指出對于農村集體土地的征收和房屋拆遷工作,應做到確保被征地拆遷農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并明確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作出之前,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要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精神確定,因此對于集體土地的部分補償依據可以參照集體土地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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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陳博揚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征地拆遷時維權誤區都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