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幼女賣淫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了引誘幼女賣淫罪的構成要件。本罪的主旨是指出該罪行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破壞了社會風尚和治安秩序,同時對幼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嚴重傷害。客觀上表現為引誘幼女賣淫的行為,主體是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了引誘幼女賣淫罪的構成要件。本罪的主旨是指出該罪行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破壞了社會風尚和治安秩序,同時對幼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嚴重傷害。客觀上表現為引誘幼女賣淫的行為,主體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觀上表現為故意,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社會危害并希望或追求這種結果。根據法條規定,犯罪行為的處罰程度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而定。
法律分析
引誘幼女賣淫罪的構成要件是: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引誘幼女賣淫罪促使了賣淫嫖娼活動的泛濫,因而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不但破壞社會風尚,而且嚴重破壞了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同時也嚴重摧殘了幼女的身心健康。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幼女,幼女是指不滿十四周歲的少女。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引誘幼女賣淫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實施了引誘幼女賣淫行為的,都可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是在實施引誘幼女賣淫的行為,并且明知這種行為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或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
法條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拓展延伸
幼女賣淫罪的法律界定及司法實踐
幼女賣淫罪的法律界定及司法實踐是指對涉及未成年女性參與賣淫行為的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進行探討和解析。根據法律的規定,幼女賣淫罪是指以未滿18周歲的女性為對象從事性交易或其他性行為的行為,屬于一種嚴重的刑事犯罪。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幼女賣淫罪的界定主要依據涉案人年齡、性行為的性質與方式、是否存在強迫、脅迫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司法機關在處理此類案件時,通常會采取保護未成年人權益、追究犯罪責任的原則,加大對幼女賣淫犯罪的打擊力度,并提供相關的法律援助和保護措施,以確保幼女的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結語
引誘幼女賣淫罪是一種嚴重的刑事犯罪,其構成要件包括客體、客觀、主體和主觀要件。該罪行嚴重破壞了社會治安秩序,對幼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嚴重摧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對于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法律將予以嚴懲。司法實踐中,針對幼女賣淫罪的處理將綜合考慮涉案人年齡、性行為的性質與方式、是否存在強迫、脅迫等因素,以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并加大對該類犯罪的打擊力度,提供法律援助和保護措施,確保幼女的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八節 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第三百五十九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八節 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并有殺害、傷害、強奸、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八節 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第三百六十一條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引誘幼女賣淫,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四、五款規定,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引誘幼女賣淫罪定罪處罰。
被引誘賣淫的人員中既有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又有其他人員的,分別以引誘幼女賣淫罪和引誘賣淫罪定罪,實行并罰。
相關法律規定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二款,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引誘幼女賣淫罪定刑標準?
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請問引誘幼女賣淫罪如何認定?
引誘幼女賣淫罪的構成要件是:
、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引誘幼女賣淫罪促使了賣淫嫖娼活動的泛濫,因而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不但破壞社會風尚,而且嚴重破壞了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同時也嚴重摧殘了幼女的身心健康。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幼女,幼女是指不滿十四周歲的少女。
、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引誘幼女賣淫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實施了引誘幼女賣淫行為的,都可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是在實施引誘幼女賣淫的行為,并且明知這種行為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或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
如何確定構成引誘幼女賣淫罪?
引誘幼女賣淫罪的犯罪構成。(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引誘幼女賣淫罪促使了賣淫嫖娼活動的泛濫,因而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不但破壞社會風尚,而且嚴重破壞了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同時也嚴重摧殘了幼女的身心健康。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幼女,幼女是指不滿十四周歲的少女。(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引誘幼女賣淫的行為。所謂引誘,是指行為人利用金錢或其他物質或非物質性利益作誘餌,或者采取灌輸腐朽思想等其他手段,勾引、誘惑、勸導、慫恿幼女從事賣淫活動。所謂賣淫,是指為謀利,與不特定的他人進行性交或者其他性行為。行為人段系引誘幼女向他人賣淫,才能構成本罪,若是引誘幼女與自己發生性關系,則應依具體案情以強奸罪或嫖宿幼女罪論處。行為人的行為方式僅限于引誘,若是組織、強迫、容留、介紹幼女賣淫的,則應分別以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和容留、介紹賣淫罪論處。(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實施了引誘幼女賣淫行為的,都可構成本罪。(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是在實施引誘幼女賣淫的行為,并且明知這種行為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或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一般是以營利為目的,但也不排除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存在,是否具有營利目的,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怎樣構成引誘幼女賣淫罪
引誘幼女賣淫罪的犯罪構成。(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引誘幼女賣淫罪促使了賣淫嫖娼活動的泛濫,因而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不但破壞社會風尚,而且嚴重破壞了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同時也嚴重摧殘了幼女的身心健康。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幼女,幼女是指不滿十四周歲的少女。(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引誘幼女賣淫的行為。所謂引誘,是指行為人利用金錢或其他物質或非物質性利益作誘餌,或者采取灌輸腐朽思想等其他手段,勾引、誘惑、勸導、慫恿幼女從事賣淫活動。所謂賣淫,是指為謀利,與不特定的他人進行性交或者其他性行為。行為人段系引誘幼女向他人賣淫,才能構成本罪,若是引誘幼女與自己發生性關系,則應依具體案情以強奸罪或嫖宿幼女罪論處。行為人的行為方式僅限于引誘,若是組織、強迫、容留、介紹幼女賣淫的,則應分別以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和容留、介紹賣淫罪論處。(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實施了引誘幼女賣淫行為的,都可構成本罪。(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是在實施引誘幼女賣淫的行為,并且明知這種行為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或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一般是以營利為目的,但也不排除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存在,是否具有營利目的,不影響本罪的構成?!鞠嚓P延伸】問:引誘幼女賣淫罪立案標準是什么?答:引誘幼女賣淫罪,是指利用金錢、物質等手段誘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行為。引誘幼女賣淫罪立案標準是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怎么構成引誘幼女賣淫罪
引誘幼女賣淫罪的構成:、主體要件:主體是已滿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觀要件:主觀上必須出于故意;3、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4、客觀要件: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引誘幼女賣淫的行為。
該內容由 王磊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本文概述了引誘幼女賣淫罪的犯罪構成,包括客體要件、客觀要件、主體要件和主觀要件。該罪行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破壞社會風尚,摧殘幼女身心健康,行為人以引誘為手段,勾引、誘惑幼女從事賣淫活動,故意造成社會危害結果,無論是否以營利為目的,都可構成該罪。
法律分析
引誘幼女賣淫罪的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引誘幼女賣淫罪促使了賣淫嫖娼活動的泛濫,因而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不但破壞社會風尚,而且嚴重破壞了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同時也嚴重摧殘了幼女的身心健康。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幼女,幼女是指不滿十四周歲的少女。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引誘幼女賣淫的行為。所謂引誘,是指行為人利用金錢或其他物質或非物質性利益作誘餌,或者采取灌輸腐朽思想等其他手段,勾引、誘惑、勸導、慫恿幼女從事賣淫活動。所謂賣淫,是指為謀利,與不特定的他人進行性交或者其他性行為。行為人段系引誘幼女向他人賣淫,才能構成本罪,若是引誘幼女與自己發生性關系,則應依具體案情以強奸罪或嫖宿幼女罪論處。行為人的行為方式僅限于引誘,若是組織、強迫、容留、介紹幼女賣淫的,則應分別以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和容留、介紹賣淫罪論處。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實施了引誘幼女賣淫行為的,都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是在實施引誘幼女賣淫的行為,并且明知這種行為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或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一般是以營利為目的,但也不排除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存在,是否具有營利目的,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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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引誘幼女賣淫罪的條件及法律責任
構成引誘幼女賣淫罪的條件及法律責任是一個嚴肅的法律問題。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構成引誘幼女賣淫罪需要同時滿足以下幾個條件:一是引誘的對象必須是未滿十八周歲的女性,即幼女;二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誘騙、脅迫、欺騙等手段使幼女從事賣淫活動;三是實施行為必須達到一定的程度,包括引誘、幫助、容留、組織等;四是主觀上具有故意或明知的態度。對于犯罪行為者,法律規定了相應的刑罰,包括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構成引誘幼女賣淫罪不僅違反了社會道德和倫理,更侵犯了幼女的權益和人身安全。法律的嚴厲制裁旨在保護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維護社會的安全和穩定。
結語
引誘幼女賣淫罪的犯罪構成嚴重侵犯了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對社會造成了嚴重危害。同時,這種犯罪行為也對幼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嚴重摧殘。根據我國刑法相關規定,構成引誘幼女賣淫罪需要滿足引誘對象為未滿十八周歲的女性,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誘騙、脅迫、欺騙等手段使幼女從事賣淫活動,并具有故意或明知的態度。對于犯罪行為者,法律將予以嚴厲制裁,以保護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和社會的安全穩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八節 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第三百五十九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八節 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并有殺害、傷害、強奸、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八節 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第三百六十二條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內容審核:羅娟律師
來源:頭條-如何界定幼女賣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