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安全事故后死亡一人對事故單位怎么處罰,生產安全事故后死亡一人對事故單位怎么處罰一、《安全生產法》之規定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
生產安全事故后死亡一人對事故單位怎么處罰
一、《安全生產法》之規定
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之規定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法律分析:死亡一人屬于一般事故。生產安全事故,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安全生產事故有四原則:一是嚴格依法認定、適度從嚴的原則。二是從實際出發,適應我國當前安全管理的體制機制,事故認定范圍不宜作大的調整。三是有利于保護事故傷亡人員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四是有利于加強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落實,消滅監管盲點,促進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好轉。
法律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三十人以上死亡,或者一百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一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十人以上三十人以下死亡,或者五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重傷,或者五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三人以上十人以下死亡,或者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重傷,或者一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三人以下死亡,或者十人以下重傷,或者一千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一、安全事故死亡一人的刑事責任是什么
1、安全事故死亡一人的刑事責任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據法律規定,對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造成1人及以上死亡、3人重傷、100萬元以上經濟損失的企業啟動刑事調查,構成犯罪的,將企業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或有關責任人員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侵犯的客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即勞動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廠礦等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經有關部門或單位職工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3、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單位中對排除事故隱患,防止事故發生負有職責義務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4、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有關直接責任人員在主觀心態上只能表現為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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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馮興元教授
來源:臨律-生產安全事故后死亡一人對事故單位怎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