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責任實行什么方針,對犯罪的未成年追究刑事責任實行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執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責任應當堅持從輕、減輕處罰;以教育
對犯罪的未成年追究刑事責任實行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執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對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責任應當堅持從輕、減輕處罰;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不判處死刑,謹慎用無期徒刑、嚴格限制適用逮捕措施以及犯罪記錄封存等原則。包括從寬處理的原則、不適用死刑的原則、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則。
詳情
一、從寬處理的原則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規定,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必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也就是說,不滿十八歲是一個法定從寬處罰的情節。至于是從輕還是減輕以及從輕的幅度,則根據具體案件確定。
根據這一原則,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原則上不應判處法定最高刑,在具體量刑時一般應將未成年人中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低齡犯罪者與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高齡犯罪者區別開來,在同一年齡段內的犯罪,在決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時,一般也要體現不同行為人年齡上的差別。
只有這樣,才能完整地體現和實現我國刑法對未成年人犯罪從輕、減輕處罰的從寬原則。
二、不適用死刑的原則
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未成年人不論犯何罪均不應判處死刑。這是剛性要求,不允許有任何例外。
所謂犯罪的時候是指實施犯罪行為的時候。如果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即使審判的時候已滿18周歲也應適用本條規定。
我國刑法之所以規定對不滿18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主要原因在于;死刑是一種最嚴厲的刑罰,它關系到犯罪人的生死存亡。
不滿18周歲的人由于未成年,還處在生理與心理發育過程中,認識能力和控制能力都還比較弱,因此,尚未達到罪行極其嚴重、不堪改造的程度,故不宜適用死刑。
三、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則
對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責任,實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這就從法律上明確了司法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所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教育、感化、挽救原則要求司法人員在辦理未成人案件中要正確處理懲罰和教育的關系。要將教育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司法人員對未成人要堅持攻心為主,象父母對孩子、教師對學生一樣,針對其個人特點,曉之以理,動之以情,使之認識到自已行為的危害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_崖芩甑娜朔缸錚Φ備盒淌略鶉巍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十五條 未成年人實施刑法規定的行為、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對其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至少確定一所專門學校按照分校區、分班級等方式設置專門場所,對前款規定的未成年人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前款規定的專門場所實行閉環管理,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未成年人的矯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門承擔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規定》
第十一條 訊問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時,根據調查案件的需要,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當通知其家長或者監護人或者教師到場。
法律分析:1、保密原則:對未成年犯罪依法審理的案件不得公開審理;2、教育原則:對以判決或未判決的未成年都有依法給予教育的權利;3、減輕處罰原則:對未成年人犯罪因從輕處罰或不與處罰,要以教育為主;4、隔離原則:未成年人監護應與成年人的分開。5、在刑法上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法律分析:《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條規定:“對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責任,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 對于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法律依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十四條 對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責任,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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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楊建峰律師
來源:臨律-對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責任實行什么方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