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建筑由什么部門拆除,拆除違建的程序有哪些,一、拆除違建的程序有哪些拆除違建的程序:1 立案調查。政府執法機關發現違法事實,或者接到群眾舉報、投訴的違法事實后,應當作出立案決定,并對違法事實進行調查。2 將違法事實告知違法當事人,當事人要
拆除違建的程序:
1.立案調查。政府執法機關發現違法事實,或者接到群眾舉報、投訴的違法事實后,應當作出立案決定,并對違法事實進行調查。
2.將違法事實告知違法當事人,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舉行聽證。
3.作出處罰決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限期內拆除違章建筑的決定后,當事人不服的,有權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在復議或者訴訟期間,行政機關不得強制拆除違章建筑。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成因不同,執法主體也會不一樣。
(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即國土資源管理局,有權代表國家行使土地管理權,對違法占地建設行為享有查處權。
(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即城鄉規劃局,有權對城市規劃區內違反規劃建設行為和非法臨時建設(建筑)進行查處。
(三)鄉、鎮人民政府,是鄉、村莊規劃區內違反規劃建設的行為查處主體。
(四)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即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對未依法辦理施工許可手續進行建設的違法行為,有權按照《建筑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作出責令改正、停止施工及罰款等處罰決定。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三、拆違建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了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
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
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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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圣運律師
來源:臨律-拆除違建的程序有哪些,違法建筑由什么部門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