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征收過程中,經常存在征收方將房屋稱為危房而進行拆除的情況,云南省昆明市五華區普吉街道的向先生等9位居民就遇到了這種事,街道
在房屋征收過程中,經常存在征收方將房屋稱為“危房”而進行拆除的情況,云南省昆明市五華區普吉街道的向先生等9位居民就遇到了這種事,街道辦申請危房鑒定并作出一紙危房拆除決定,直接拆除了向先生等人的房屋,向先生等人無奈之下提起訴訟。
今天,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有銀律師結合省高院案例告訴你,遭遇以“拆危”代拆遷,被拆遷人該如何討回公道進而爭取到合理補償。
2017年,云南省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公告,向先生等9人的房屋均在征收范圍內。
2018年,云南省昆明市五華區普吉街道云冶社區居委會向昆明市五華區政府普吉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街道辦)出具《情況說明》,說明向先生等9人所在小區房屋存在極大安全隱患。云南金廣建筑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受街道辦委托,對向先生等9人所在小區住宅的結構安全性進行檢測后分別作出檢測報告,處理建議均為“立即停止使用,對該建筑進行拆除”。
昆明市五華區房屋安全鑒定辦公室作出鑒定報告,結論為上述房屋安全性評定等級為D級,建議立即停止使用,對該建筑進行拆除。隨后,街道辦對向先生等9人的房屋進行了拆除。
其后向先生等9人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街道辦拆除其房屋的行為違法。
法院經審理,判決確認街道辦拆除向先生等9人的房屋違法。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
對于該案,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有銀律師認為,本案中,征收實施單位已經對涉案房屋啟動征收程序,但在征收部門未對向先生等9人進行補償的情況下,即委托鑒定機構對向先生等9人的房屋鑒定為D級危房并予以拆除違法。
根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規定,只有房屋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才是申請危房鑒定的適格主體。街道辦不具有申請危房鑒定的資格,街道辦不能越俎代庖,在房屋所有權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申請危房鑒定。
其次,街道辦不具有危房拆除的決定權限。即使房屋被鑒定為危房需要拆除,也應當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通知危房使用人停止使用并拆除房屋,街道辦并非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沒有權限作出危房拆除的決定。
由此,普吉街道辦不具備對涉案房屋申請危房鑒定的主體資格,其拆除行為違反了行政行為目的正當性原則。
在一次新聞發布會上,云南省高院對此案解讀說,行政機關應依法進行征收補償,不得違反法律規定,以“危房鑒定”“突發事件”等為由作出拆除行為,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此案,對行政機關嚴格依法進行征收補償具有指導意義。
在此,圣運律師還要告訴廣大拆遷戶,在實踐中,拆遷方處于強勢地位,就很可能會忽視拆遷戶的訴求,該案中向先生“經此一役”確認征收方拆除違法后,不僅僅是在訴訟上為自己討回了一個公道,更重要的是為自己之后和征收方談判合理補償積攢了重要籌碼。
并且依據《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拆遷戶可以為自己申請人身和財產賠償,但這都是以征收方確實實施了違法行政行為為前提的。因此,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可以幫助拆遷戶挽回其他損失,更好地維護拆遷戶的合法權益。可以說,掌握了拆遷方“違法行政”的證據,會為后續爭取合法權益爭取到更有利的談判地位,為后續運用法律手段爭取合法權益,拿到合理補償奠定堅實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