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 法律問題,法律分析:為了貫徹黨的十五屆三中全會作出的《中共中央關于農業和農村工作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落實199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召開的全國高級法院院長座談會(以下簡稱
法律分析:
為了貫徹黨的十五屆三中全會作出的《中共中央關于農業和農村工作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落實199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召開的全國高級法院院長座談會(以下簡稱“上海會議”)關于推進人民法院改革、切實把人民法院的工作重點放在基層的精神,進一步探索和開拓刑事審判為農村穩定和農業發展服務的工作思路,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8日至10日在山東省濟南市召開了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出席會議的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主管刑事審判工作的副院長、刑事審判庭庭長。解放軍軍事法院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也派代表參加會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劉家琛在座談會上作了重要講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條 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合我國同犯罪作斗爭的具體經驗及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 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第四條 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法律分析:
為了貫徹黨的十五屆三中全會作出的《中共中央關于農業和農村工作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落實199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召開的全國高級法院院長座談會(以下簡稱“上海會議”)關于推進人民法院改革、切實把人民法院的工作重點放在基層的精神,進一步探索和開拓刑事審判為農村穩定和農業發展服務的工作思路,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8日至10日在山東省濟南市召開了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出席會議的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主管刑事審判工作的副院長、刑事審判庭庭長。解放軍軍事法院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也派代表參加會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劉家琛在座談會上作了重要講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條 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合我國同犯罪作斗爭的具體經驗及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 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第四條 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法律分析:為了貫徹黨的十五屆三中全會作出的《中共中央關于農業和農村工作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落實199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召開的全國高級法院院長座談會(以下簡稱“上海會議”)關于推進人民法院改革、切實把人民法院的工作重點放在基層的精神,進一步探索和開拓刑事審判為農村穩定和農業發展服務的工作思路,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8日至10日在山東省濟南市召開了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出席會議的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主管刑事審判工作的副院長、刑事審判庭庭長。解放軍軍事法院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也派代表參加會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劉家琛在座談會上作了重要講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條 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合我國同犯罪作斗爭的具體經驗及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 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第四條 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h3>四、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法律分析:
為了貫徹黨的十五屆三中全會作出的《中共中央關于農業和農村工作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落實199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召開的全國高級法院院長座談會(以下簡稱“上海會議”)關于推進人民法院改革、切實把人民法院的工作重點放在基層的精神,進一步探索和開拓刑事審判為農村穩定和農業發展服務的工作思路,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8日至10日在山東省濟南市召開了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出席會議的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主管刑事審判工作的副院長、刑事審判庭庭長。解放軍軍事法院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也派代表參加會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劉家琛在座談會上作了重要講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條 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合我國同犯罪作斗爭的具體經驗及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 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第四條 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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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苗佳律師
來源:頭條-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 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