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體土地對外承包、變更用途是否需要全體村民同意?,法律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如下:農民集體土地一般只能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經營,如果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的,必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土地承包經營
法律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如下:農民集體土地一般只能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經營,如果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的,必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在此期間,任何人不得隨意變更承包經營權,確需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法相應延長。 國家所有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村組集體土地未經過全體村民同意對外承包,變更土地用途
法律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如下:農民集體土地一般只能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經營,如果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的,必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在此期間,任何人不得隨意變更承包經營權,確需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法相應延長。 國家所有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承包土地經營的期限是多長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期限是: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分別為三十年至五十年和三十年至七十年,屆滿后依法相應延長。《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第二十一條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
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承包土地經營的期限是多長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期限是: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分別為三十年至五十年和三十年至七十年,屆滿后依法相應延長。《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第二十一條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
承包村集體土地一次最多交幾年?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到期后,由村集體重新發包,并與承包人簽訂承包合同。重新發包時,由村集體確定分配方案,提交村民大會討論決定。原則上,以發包時具有本集體成員資格的人員為限來平均分配。上述一系列國家政策和法律規定,都明確規定了農村土地承包期限。既不論是在第一輪承包還是在第二輪承包過程中,如果未達到國家政策和法律所規定的30年承包期限的,都應當延長至30年。而這種延長是在第一輪或第二輪承包期限的基礎上延長的,而并非是在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屆滿后,重新簽訂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另行發包。《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承包合同約定或者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記載的承包期限短于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期限,承包方請求延長的,應予支持。
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承包土地經營的期限是多久?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到期后,由村集體重新發包,并與承包人簽訂承包合同。重新發包時,由村集體確定分配方案,提交村民大會討論決定。原則上,以發包時具有本集體成員資格的人員為限來平均分配。上述一系列國家政策和法律規定,都明確規定了農村土地承包期限。既不論是在第一輪承包還是在第二輪承包過程中,如果未達到國家政策和法律所規定的30年承包期限的,都應當延長至30年。而這種延長是在第一輪或第二輪承包期限的基礎上延長的,而并非是在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屆滿后,重新簽訂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另行發包。《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承包合同約定或者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記載的承包期限短于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期限,承包方請求延長的,應予支持。
該內容由 柴云海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法律分析:不能。
農村集體土地有三種所有權:1.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權;2.村農民集體所有權;3.鄉鎮農民集體所有權。其中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鄉鎮農民集體土地屬于全鄉鎮農民集體所有,一般由鄉鎮辦企、事業單位使用,也可以由鄉鎮農民集體或個人使用。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一般由鄉鎮人民政府代管,即由鄉鎮人民政府代管鄉鎮農民集體的土地所有權,但所有權不屬鄉鎮人民政府,仍然是農民集體所有,鄉鎮人民政府只能代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二條 對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依照下列規定行使所有權:
(一)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二)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三)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法律分析:法律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如下:農民集體土地一般只能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經營,如果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的,必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在此期間,任何人不得隨意變更承包經營權,確需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法相應延長。 國家所有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未經全體村民同意,村集體土地對外承包,變更土地用途
法律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如下:農民集體土地一般只能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經營,如果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的,必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在此期間,任何人不得隨意變更承包經營權,確需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法相應延長。 國家所有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承包土地經營的期限是多長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期限是: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分別為三十年至五十年和三十年至七十年,屆滿后依法相應延長。法律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第二十一條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
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承包土地經營的期限是多長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期限是: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分別為三十年至五十年和三十年至七十年,屆滿后依法相應延長。法律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第二十一條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
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承包土地經營的期限是多久?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到期后,由村集體重新發包,并與承包人簽訂承包合同。重新發包時,由村集體確定分配方案,提交村民大會討論決定。原則上,以發包時具有本集體成員資格的人員為限來平均分配。上述一系列國家政策和法律規定,都明確規定了農村土地承包期限。既不論是在第一輪承包還是在第二輪承包過程中,如果未達到國家政策和法律所規定的30年承包期限的,都應當延長至30年。而這種延長是在第一輪或第二輪承包期限的基礎上延長的,而并非是在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屆滿后,重新簽訂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另行發包。法律依據:《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承包合同約定或者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記載的承包期限短于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期限,承包方請求延長的,應予支持。
如何辦理集體土地使用證變更業主
一、集體土地使用證怎么更換戶主1、集體土地使用證更換戶主流程如下:(1)集體土地可以過戶,但前提是,買方必須是本村村民,否則不予變更;(2)持有房地產證的房屋出售,交易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并申報成交價格,到市房地產交易申請辦理交易過戶和登記手續,購房者領取房地產證;(3)土地證過戶費用若屬抵押購房,在辦理交易過戶同時辦理抵押登記,核發《房地產他項權利證》給銀行;(4)繳交資料。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條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第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二、變更姓名需要滿足什么條件1、新戶主具有民事行為能力;2、新戶主為當地農業戶口;3、依法轉讓、互換承包地,且沒有權屬糾紛的;4、原戶主死亡,家庭成員內部推舉意見一致,不存在糾紛的。
該內容由 苑學寧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h3>四、鄉政府有權處理村集體土地嗎法律分析:不能。
農村集體土地有三種所有權:1.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權;2.村農民集體所有權;3.鄉鎮農民集體所有權。其中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鄉鎮農民集體土地屬于全鄉鎮農民集體所有,一般由鄉鎮辦企、事業單位使用,也可以由鄉鎮農民集體或個人使用。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一般由鄉鎮人民政府代管,即由鄉鎮人民政府代管鄉鎮農民集體的土地所有權,但所有權不屬鄉鎮人民政府,仍然是農民集體所有,鄉鎮人民政府只能代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二條 對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依照下列規定行使所有權:
(一)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二)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三)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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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體土地轉包需要村委會同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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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體土地轉包給外村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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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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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體土地轉包需要村委會同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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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趙正群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村集體土地對外承包、變更用途是否需要全體村民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