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實用情事變更案例 ,法律分析:案由: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合同糾紛,案號:(2010)船民一初字第207號,判決日期:2010年05月31日,審理法官:李樹智,原告:李X斌 李X順,被告:屠X山。爭議焦點: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土地
法律分析:
案由: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合同糾紛,案號:(2010)船民一初字第207號,判決日期:2010年05月31日,審理法官:李樹智,原告:李X斌 李X順,被告:屠X山。爭議焦點: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合同后,國家實施惠農政策,此時繼續履行合同將導致雙方利益嚴重失衡、顯失公平的,可否根據情勢變更原則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費的數額。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將李X斌、李X順與屠X山約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費變更為每年每畝400元;屠X山給付李X斌、李X順增加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費127 328元。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二條 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土地承包侵權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來進行處理。調解是指發生糾紛時,在調解組織的主持下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糾紛解決方式。仲裁是指仲裁機構依照一定的仲裁程序對當事人的糾紛進行裁決的糾紛解決方式。
一、民事糾紛應該歸派出所管嗎
民事糾紛不屬于派出所管轄的范圍,但如果雙方愿意,也可以請求派出所出面調解。在現實生活中,民事主體間發生矛盾和糾紛有四種解決途徑:第一,協商解決。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通過友好協商、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進而解決糾紛。第二,調解解決。在有關組織(如人民調解委員會)或中間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礎上分清是非、明確責任,并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促使雙方當事人自主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第三,仲裁解決。糾紛當事人根據糾紛前或者后達成的仲裁協議或合同中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由仲裁機構依法審理,作出裁決,并通過當事人對裁決的自覺履行或由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使糾紛得以解決。第四,訴訟解決。通過打官司解決,它指糾紛當事人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審理,作出判決或裁定,通過當事人對生效裁判的自覺履行或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而解決糾紛。
二、當下常見合同糾紛怎么處理
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多樣,一般來說,主要有以下四種:1、協商。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2、調解。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3、仲裁。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4、訴訟。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
三、發生運輸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發生運輸合同糾紛處理如下:
一、協商:當事人協商解決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在自愿相互理解的基礎上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
二、調解:合同糾紛的調解,是指在第三方即調解人的主持下,第三方在查明事實、區分是非的基礎上,自愿說服糾紛雙方,鼓勵雙方相互理解,達成和解協議,解決糾紛的活動;
三、仲裁:即第三方根據雙方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自愿達成的仲裁協議,依法對合同爭議進行中等裁決;
四、訴訟:當事人一方不愿仲裁的,不能仲裁,只能通過訴訟解決雙方之間的糾紛。
因此,訴訟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終形式。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法律分析:下列涉及農村土地承包民事糾紛,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糾紛;(二)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三)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四)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五)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農戶成員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進行訴訟。農戶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確定:(一)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上記載的人;(二)未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的,為在承包合同上簽字的人;(三)前兩項規定的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無法進行訴訟的,為農戶成員推選的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三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登記機構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實用情事變更案例 ,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內容審核:張曙光教授
來源:臨律-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實用情事變更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