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有權利給村里征地、分配補償款嗎,無權。目前我國土地征收實行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兩級審批制度。村委會明顯沒有直接以自己的名義征收土地和實施征地工作的權限,只能輔助政府完成征地拆遷過程中的一些具體工作。 大家都知道,每個村都有村委管理著大家
無權。目前我國土地征收實行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兩級審批制度。村委會明顯沒有直接以自己的名義征收土地和實施征地工作的權限,只能輔助政府完成征地拆遷過程中的一些具體工作。
大家都知道,每個村都有村委管理著大家的農耕生產和地方秩序。小到鄰里和睦、戶口遷出,大到土地承包、確權經營,都是村委推動。村委雖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一級政府,是農村村民自治組織,但實際上在方方面面影響著村民生產生活,同時負責宣傳上面下達的政策。有時候征地也是村委出面積極組織大家,這時候,面對利益分配,大家對于村委的作用又會有些擔憂。
征地拆遷實踐中,很多農民朋友反映,村里大小事務都是由村委會說了算,只見村委會“管理”,不見村民“自治”。村里征地都是村委會說了算,根本不和大家商量,讓村民很是惱火。
有農民朋友向我提出疑問:村委會有這么大的權力嗎?這樣真的是合法的嗎?接下來我就為大家具體分析解答。
村委會有權征收我的土地嗎,法律怎么說?
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目前我國土地征收實行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兩級審批制度。
征收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須經國務院批準;其他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報國務院備案。征收農用地的還須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也就是說,如果某村土地被征收了,根據土地性質、用途、面積的不同,征收方必須具備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的征地批文。但無論征收的土地是什么樣的,村委會都沒有決定權!
另外,《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明確規定,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因此,村委會明顯沒有直接以自己的名義征收土地和實施征地工作的權限,只能輔助政府完成征地拆遷過程中的一些具體工作。
農民朋友們在征地過程中如果沒有見到征收方主動公告相關批文的,可以要求征收方公布。農民朋友們也可以在律師的幫助下,通過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了解咱們遇到的征地項目是不是缺少審批文件,是否合法。
土地征收了,征收方沒出面,村委會來給補償,這其中是不是有貓膩?
農民朋友們必須弄清楚的一點是,土地征收不是土地買賣,并不是任何人(主體)都能作為補償主體的。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中有明確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又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也就是說,實踐中村委會并不是征地補償的實施主體,而是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接受補償的一方。
如果有農民朋友遇到村委會收咱們的地、給咱們錢(補償)的,一定要提起警惕,自己遇到的究竟是合法的土地征收,還是村委會組織的違法土地買賣/以租代征。
村委會違法進行土地交易獲利的,咱們有權利拒絕交地,還可以向鄉、鎮人民政府舉報申請查處村委會土地違法行為。如果鄉鎮政府不履行查處職責的,咱們還可以進一步通過啟動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法律程序維權。
征地補償款都歸村委會?怎么分配也是村委說了算?有這個道理嗎?
很多農民朋友問我,集體土地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法律里也說“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這意思是不是土地補償款歸村委會,分不分給村民、分多少給村民都是由村委會說了算的?
農民朋友們可以直接記下這個結論:這種說法是錯誤的!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第七項規定,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又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農民朋友們可以這樣理解,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并不是歸村委會所有。村集體只是一個抽象化的概念,并不是一個實際的土地所有權主體,村委會本身更不是土地所有權人。
集體土地應該是歸咱們每一位村集體成員所有,每一位享有集體成員資格的村民都是權利人之一,所以土地補償款當然也不是歸村委會所有的。農民朋友如果遇到有人說集體土地歸村委會所有,所以補償也歸村委會支配的,可以直接反駁他。
實踐中村委會作為村民自治組織,可以依法在法律和地方規定允許范圍內提留部分土地補償費,作為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建設和公益事業等使用。
但這部分通常不超過30%(具體須參考地方規定),且須經過村民會議討論決議才能實現,其余土地補償款都需要分配到被征地農民手中。
農民朋友們一定要重視村民會議的重要性,積極參與到其中。土地補償費村委會想分給誰就分給誰、想給誰多少就給誰多少,這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如果有農民朋友認為村委會作出的決定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的,可以訴訟維權,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也可以通過鄉鎮政府的管理職權維護自己的合法受償權益。
農民朋友們要明確的是,根據法律規定,不是村里的大小事務都可以由村委會自己說了算。村委會應該是村民集體意志的集中體現才對。
如果農民朋友認為村委會在處理村務過程中侵犯到了自己的權利,完全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主張自己的異議,爭取自己應得的補償。
農民朋友們越擔心村委會因此對自己進行打擊報復,越擔心自己如果狀告村委會將受到街坊四鄰的排擠,對生活造成的負面影響才會越大。遇到侵權行為時,權利要咱們自己依法爭取回來,退縮只會讓侵權者越來越囂張。
征地補償款分配不是由村委會決定的,是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到土地補償費后,按照規定召開村民會議,在所有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部平均分配此款。土地是農民使用的,直接發放給農民;土地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直接發放給集體經濟組織。
一、征地款是分配給戶主嗎
關于征地補償款的給付問題,與拆遷補償政策有關,但是可以要求支付給個人。歸集體的補償款,也得按村民意愿發放。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收到土地補償費后,應當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7條的規定召開村民會議,在所有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部平均分配此款。如不分配給村民,則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權益,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員,可單獨或共同起訴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要求支付相應份額。
房屋拆遷補償價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成。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如果被拆遷人選擇產權置換,那么以1:1的面積計算標準將自己的房屋與拆遷方提供的房屋進行置換是最基本的利益保障,補償原則是拆遷行為必須保證被拆遷人的生活水平不下降,即拆遷戶的生活水平在拆遷之后應等于或高于原有生活水平。
二、我國對征地補償款的分配有哪些法律規定
我國對征地補償款的分配法律規定有:土地補償費應歸集體所有,應分配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成員;安置補助費歸土地承包人,應分配給在承包期內失地的土地承包人;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經營種植者和附著物權利人,具體分配可以由村集體召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三、離婚戶口沒遷走賠償有份嗎?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因此,征地補償費指的是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補償,以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為前提。
若根據村集體的決議或自定的規定,離婚未出戶的一方依然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則即便是已經離婚,還是農村集體中的成員,可以分征地補償款。也就是,說這種情況下,離婚后戶口未遷出征地補償款不影響發放。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1、補償款的發放原則。補償款按照家庭為單位發放,以家庭承包的土地面積確定補償款。家庭內部分配問題,由家庭內部自行解決。原則上誰“有地”(有地,指初次分配土地時其作為家庭成員分配到了應有的一份土地)誰就有權利分到錢,但也存在例外情形。
2、出嫁女分配問題。一是在父母健在的情況下土地被征用的,出嫁女在出嫁前在娘家有地的,出嫁后土地被征用給予補償款的,出嫁女應當獲得其在初次分配土地時分配的土地面積的補償款,在家庭獲得土地補償款后應分給出嫁女一份。二是父母去世后土地被征用的,出嫁女沒有隨父母生活而由其他子女贍養父母的,出嫁女不能獲得土地補償款。
3、兄弟之間分配問題。一是共同贍養父母的情況下,父母的土地補償款兄弟之間平均分配。二是簽訂“生不養死不葬”協議的情況下,由贍養父母的兒子負責贍養父母,父母的土地補償款由贍養者獲得,父母的土地按照誰贍養誰耕種的原則,通俗的做法是按照誰種父母的地誰獲得土地補償款,農民樸素地認為父母去世后誰種父母的地,就視為父母在生前對將來可能發生土地征用補償等問題進行了交代、分配。
4、添丁減口分配問題。一是因結婚、生育增加人口的情況下,因土地沒有重新分配,增加的人口沒有增加土地,則按照誰有地誰有補償款的原則進行分配。二是減口問題,如初次分配土地時有地,因到外地參加工作、轉戶口等原因不再耕種土地,但不否定其“有地”,在分配補償款時通常也考慮其份額,除非其自動放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但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章對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村委有權利給村里征地,分配補償款嗎
●村委有權利給村里征地,分配補償款嗎合法嗎
●村委會有權發放征地補償款嗎
●村委有權利給村里征地,分配補償款嗎為什么
●村委會有沒有權利征地
●村委會有權征收村民土地嗎不
●村委會有權征收土地嗎 未經同意
●村委有權利給村里征地,分配補償款嗎合法嗎
●村委會可以抽取村民的征地補償款嗎
●村委會有權分征地補償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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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王蘭律師
來源:頭條-村委有權利給村里征地、分配補償款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