務工人員維權的合法途徑有哪些,農民工維權途徑有哪些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后,可按照以下幾個程序解決:(1)雙方自行協商解決。當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進行協商,達成協議。(2)調解程序。不愿雙方自行協商或達不成協議的,
農民工維權途徑有哪些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后,可按照以下幾個程序解決:
(1)雙方自行協商解決。當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進行協商,達成協議。
(2)調解程序。不愿雙方自行協商或達不成協議的,雙方可自愿申請企業調解委員會調解,對調解達成的協議自覺履行。調解不成的可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直接申請仲裁。
(3)投訴。勞動者在權益受到用人單位或非法職業中介機構等侵害時,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
根據《勞動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勞動者對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體投訴,投訴人可推薦代表投訴。投訴應當由投訴人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遞交投訴文書。書寫投訴文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投訴,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進行筆錄,并由投訴人簽字。
(4)行政復議。勞動者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根據《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部門或具有行政職能的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5)仲裁程序。當事人一方或雙方都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庭應當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作出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調解書或裁決書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程序是人民法院處理勞動爭議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說,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沒有經過仲裁程序的勞動爭議案件。
(6)法院審判程序。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將對方當事人作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審理,實行兩審終審制。法院審判程序是勞動爭議處理的最終程序。
農民工維權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因為在我國農民工的數量很多,與此同時對農民工的保護力度又不夠。如果放縱“欺負”農民工的事情發生,將會導致國家的不穩定。讀者
該內容由 王玉青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許多打工者們為討要工資等向媒體咨詢當勞動者權益受到侵害時該到什么地方為自己維權。為此,勞動部門相關人士指出,勞動者維權主要有六條途徑。據勞動部門相關人士介紹,目前勞動關系日益復雜多變,侵犯勞動者合法勞動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若遇到這些問題,除需要有關部門運用立法和監督等手段,通過法律措施加以改善和解決外,勞動者亦應努力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學會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具體來講,維權途徑之一:協商。勞動爭議發生后,勞動者可與用人單位自行協商,達成新的協議或者有過錯的一方改正錯誤,消除爭議。維權途徑之二:調解。發生勞動爭議后,勞動者可以向本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調解。調解申請,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內提出。維權途徑之三:仲裁。仲裁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勞動者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應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的勞動爭議范圍包括: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規定發生的爭議;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因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等。維權途徑之四:訴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但需注意,未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法院不予受理。維權途徑之五:監察舉報投訴。《勞動法》第85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并責令改正。第88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對于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據此,勞動者發現自己的勞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及時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舉報。維權途徑之六:信訪。勞動者在勞動權益受到侵害時,還可以通過信訪的方式,向各級工會、婦聯以及政府信訪部門反映。
勞動者的維權途徑具體如下:
1、協商。勞動爭議發生后,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協商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要程序,當事人協商不成或不愿協商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和仲裁;
2、調解。勞動爭議發生后,可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申請調解。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書向法院申請支付令;
3、仲裁。勞動爭議仲裁不同于商事仲裁,勞動仲裁是訴訟的前置程序,商事仲裁是或仲裁或訴訟;
4、訴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法》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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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羅娟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務工人員維權的合法途徑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