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律師解析:從訴訟角度分析農村集體土地征收違法性問題,中國人自古以來便對土地有著莫名的情愫,在我國農村更是如此,大家視土地為安身立命之本,而土地征收更是意味著對農民土地權利的剝奪,因此土地征收糾紛天然就存在矛盾尖銳、群發性等特點。近年來,城
中國人自古以來便對土地有著莫名的情愫,在我國農村更是如此,大家視土地為安身立命之本,而土地征收更是意味著對農民土地權利的剝奪,因此土地征收糾紛天然就存在矛盾尖銳、群發性等特點。近年來,城市擴張、基礎建設提速帶來土地需求的增加,此類糾紛更是爆發性增長,本文將從以下方便進行研析農村集體土地征收違法性問題
一、主要成因
1.實體違法
(1)未批先征。因為部分行政機關法律意識淡薄,往往喜歡先斬后奏,故此原因引發的糾紛數量最多,行政機關因此被判敗訴的情形也不勝枚舉。如廣東省某縣政府在尚未辦理完成農轉非和征地審批手續的情況下,便發出公告稱土地已被征收,要求相關村民簽訂合同,并同時組織施工單位進場施工。最終法院判決確認該縣政府征收行為違法,責令其立即停止施工并向村民賠償損失。
(2)少批多占。因為有些行政機關為了獲得更多的建設用地,常常超過征地批準文件允許的紅線范圍征地,侵害村民的合法權益。如黔東南州某縣政府超過經省政府批準征收的土地范圍進行征地,即使縣政府給予村民超出征收范圍土地的征地補償款,但其對超面積補償的原因無法說明,該行為無疑也違法。
(3)以租代征。有些行政機關則采用更為隱蔽的方法,與村民或村集體簽訂長期的土地使用合同,已達到實質征地的目的。
(4)滯后開發。某些行政機關在取得征地批文后,卻對已轉為國有性質的土地不進行開發,村民仍然在土地上耕種。然而隨著地價的連年攀升,待行政機關準備收回土地進行開發時,村民面臨巨大的地價差值,自然會不滿當年的補償標準,拒絕交出土地。。
2、程序違法
征地行為是一個多階段行為,涉及以下具體行政行為:1、方案呈報(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2、國務院、省級政府作出征地批復;3、市、縣政府公告征用土地方案;4、國土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5、國土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公告、聽取意見;6、市、縣政府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7、國土部門組織實施補償、安置方案,支付征地補償費;8、國土部門實施收地。
二、爭議焦點
1、法院受案范圍
征地類案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時,往往只是請求撤銷征地行為或確認征地行為違法,這樣籠統不明確的訴訟請求,會給法院審理帶來困難。故法院立案時常會要求原告明確到底是對哪一個階段的行政行為不服,想要達到何種訴訟目的。根據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以下征地行為目前尚不可訴:
(1)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補償標準。根據《土地管理法》第25條第3款的規定,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因此,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服應當依法申請裁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但須注意,除了補償標準之外,征收土地的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補償費和支付方式等,如影響到被征收土地權利人的實體權益,則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2)未實際影響村民土地使用權利的征地前期準備行為。如行政機關在征地報批前向村集體、村民確認擬征土地的面積、范圍及青苗和附著物清點行為等,這些屬于“預征地”行為,只要不影響土地的實際使用,應當認為并未對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故不可訴。
(3)征地批復。根據《行政復議法》第30條第2款的規定,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用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但須注意,征地批復雖然不可訴,但為了保障村集體及村民的救濟權利,對征地批復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如復議機關不受理或受理后從程序上駁回復議申請的,則可以對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4)未設立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程序性公告。因為公告僅為征地批文文件內容的載體,本身沒有為行政相對人設立新的權利義務,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此類行為不可訴,但須注意,如行政機關未按照規定公告,則侵犯了知情權,可訴。
2、原告主體資格
征地類案件的原告主要分為兩類:一是村集體,包括達到特定數量的村民以村集體名義提起訴訟;二是村民個人,但在確認原告主體資格時,須注意以下幾點:
(1)村集體的原告資格。村集體作為土地所有人和使用權人,與行政機關的征地行為具有利害關系,具備原告資格,但若村集體已與行政機關簽訂征地協議,領取了相應補償款,且行政機關在訴前已取得征地批文,則村集體基于土地、青苗、附著物的權利已喪失,無請求權基礎,自然無訴權。
(2)過半數村民以村集體名義起訴的原告主體資格。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不起訴的,過半數的村民可以以集體經濟組織名義提起訴訟。”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7條規定:“村民會議由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因此,過半數是指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
(3)村民以個人名義起訴的原告主體資格。村民在以個人名義起訴時,只能基于自己享有的權益起訴,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不能對其承包經營土地以外的被征收土地提出訴求。
三、應對策略
1、了解訴訟時效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46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實踐中,很多村民在征收程序完成后才提起訴訟,因此應重視起訴期限和相關征地公告,為維權打下基礎。
2、厘清利害關系
利害關系是擁有原告主體資格的必要條件,法律意義上的利害關系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與具體行政行為之間存在的因果關系,征地類案件中的利害關系人一般限于村集體及具有土地使用權的村民。而實踐中,大量案件的原告因為與被訴行政行為無利害關系而被不予立案或判駁,做了無用功。
3、明確訴訟請求
征地行為是一個多階段行為,涉及多個具體行政行為,被征地人應明確是哪個行政行為違法,準確攻擊被訴行政行為的違法點,以達到權利保障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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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索建國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甄律師解析:從訴訟角度分析農村集體土地征收違法性問題,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行政案件常見問題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