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有糾紛怎么起訴,發生糾紛后,建議雙方先協商處理;實在協商不了的,可以去法院起訴維權。《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方式有書面起訴和口頭起訴兩種。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
發生糾紛后,建議雙方先協商處理;實在協商不了的,可以去法院起訴維權?!睹袷略V訟法》規定的起訴方式有書面起訴和口頭起訴兩種。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一.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1.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3.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4.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二.關于土地權屬爭議,有三種解決的辦法:
1.爭議發生后先由當事人之間進行協商解決。所謂協商,就是指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權屬發生爭議后,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直接進行磋商,自行解決。如果協商不成,或者協商達成協議一方反悔,他方可提請人民政府處理。
2.當事人協商不成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處理。人民政府收到爭議案件后,一般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進行行政裁決。
3.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處理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有關農村土地糾紛起訴流程,村土地確權有糾紛時,政府有具體的處理流程為:
1、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2、雙方當事人出示舉證的材料和依據;
3、工作人員現場調查材料和取證;
4、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制作書面調解書;
5、調解未達成協議的,或者調節書送達前一方或者雙方反悔的,土地管理部門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報人民政府錯處處理決定。
四.土地糾紛又分哪些類型
1.主體的多樣性,土地所有權的爭議一般發生在國家和集體之間,集體和集體之間;使用權的爭議則是發生在國家和集體之間、集體和集體之間。也有發生在國家或集體和個人以及個人和個人之間。
2.客體的特定性,一般表現為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歸誰所有、由誰來行使問題。
3.爭議大都表現為情況復雜、年代久遠、查證難度大以及政策性強等特性。
4.土地權屬爭議有特定的程序。
五.引起土地糾紛的主要原因有
1.相鄰單位或個人之間權屬界線不清;
2.實地面積與批準面積不一致;
3.用地手續不完備;
4.有關補償、安置等措施未落實;
5.國家政策體制變動;
6.土地租賃、借用或重復征用、劃撥等引起土地權屬紊亂;
7.農田基本建設造成的土地原有狀況的改變和地界變更而又無原始記載,以及其他歷史原因遺留問題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
第九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法律分析:起訴流程主要包括以下:(1)寫好書(2)攜帶證據和書到立案并交訴訟費(3)開庭審理過程主要有:宣讀法律紀律、開場白、詢問是否回避、詢問材料是否收到、法庭調查階段(具體包括原告陳述、被告答辯、原告舉證、被告質證、被告舉證、原告質證、法官問話)、法庭辯論階段、最后陳述階段、退庭后核對筆錄、宣判等幾個階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條 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做出處理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法律主觀:農村土地糾紛在哪些情況下法院不會受理(1)當事人對行政機關就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做出的調解意見不服,法院不予受理。因行政機關就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做出調解意見,屬于調解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法院將不予受理當事人對該調解意見的起訴。(2)失地村民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獲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院一般裁定不予受理。失地村民要求重新獲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須先通過行政手段解決,當然如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行為侵害了承包經營權的,失地村民可以提行政訴訟,要求確認該行政許可行為違法,并可因其損失而要求行政賠償。失地村民直接起訴要求重新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即使受理也會裁定駁回起訴。可起訴要求分配土地征用補償款,無限期征占時,也可要求地上物補償。(3)村民對村民會議就集體財產收益決議、分配方案起訴要求確認無效或撤銷的,不予受理,但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除外。也就是說,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法院審查職責的,法院一般不進行司法審查,因此,在法律法規有明確賦予法院司法審查權的前提下,法院不予受理。(4)沒有對集體財產收益分配的決議、方案而直接起訴要求分配集體財產收益的,法院不予受理;認為分配決議、方案沒有給予平等的村民待遇,起訴要求平等待遇的,法院也將不予受理。但對于集體財產收益分配的決議、方案,經村委會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在履行中發生糾紛的,權利人有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5)村民認為被征地的村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沒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征地補償費用的收支和分配情況,起訴要求知情權的,法院不予受理。(6)村委會強制繳納入戶費等費用的糾紛,以及村民要求村委會退還被強制繳納的入戶費的糾紛,法院將不予受理。(7)村委會及組織,因選舉換屆、辭職、辭退、開除等,就行使村集體事務管理權產生的糾紛,法院不予受理。法律客觀:《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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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馮興元教授
來源:臨律-農村土地有糾紛怎么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