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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拆遷土地手續完備后,應依法、準時地支付合理的土地補償金、安置補助及房屋、作物等補償,同時為被征用人提供社保保障。
2.沒有統一的補償標準,但總體原則是保持原有生活水平,同時適度提高,通常包括以下幾個部分:房屋補償費(根據房屋結構與折舊);周轉補償費(根據居住環境);獎勵性補償費(由當地實際情況和相關法規確定)。
3.房屋征收公告需明確征收目的、范圍、實施單位、補償方案、簽約期限、行政復議和訴訟權利等內容,同時禁止在征收范圍內進行特定活動。
4.房屋拆遷流程如下:建設單位申請領取許可證,管理部門頒發并公布公告;拆遷方書面通知所有權人,所有權人了解補償方式、金額、安置房面積、地點、過渡方式等信息;雙方簽訂補償安置協議,落實補償后實施拆遷。
成都市青白江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成都市青白江區征地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
青府發〔2003〕63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部門:
《成都市青白江區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已經2003年6月6日區人民政府11屆第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二OO三年六月十六日
成都市青白江區征地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征地的順利進行,維護被征地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參照《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區行政區域范圍內征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人員安置、住房安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在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實施。
區計經、建設、勞動、民政、公安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征地具體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協助做好轄區內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第四條征用本區大彎鎮、華嚴鎮、大同鎮、彌牟鎮范圍內的農村集體土地為第一類地區。
征用本區城廂鎮、祥福鎮、清泉鎮、姚渡鎮、合興鎮、日新鎮、龍王鎮、玉虹鄉、福洪鄉范圍內的農村集體土地為第二類地區。
征用本區人和鄉、云頂鄉范圍內的農村集體土地為第三類地區。
第五條征用土地經依法批準,并對當事人依法補償、安置后,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被征地單位發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單位應當按通知規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六條非農業建設經依法批準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耕地的,應向有土地審批權的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繳納耕地開墾費。
第七條征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誰用地,誰安置,人隨地走”的原則,負責解決征地中涉及的農轉非安置事宜。
第二章征地補償
第八條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并由區人民政府公告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及鄉鎮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地方案的實施。
第九條征用土地應當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依法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等各項費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規定的標準執行。
(一)土地補償費。征用本區一類地區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按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計算;征用本區二類地區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按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9倍計算;征用本區三類地區的土地補償費,按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8倍計算(附表一)。
(二)安置補助費。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征用耕地需要安置的每一個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
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附表一)。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按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減半計算(附表一)。
(三)青苗補償費。征用耕地的青苗補償費,按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按一年種兩季折算補償,補償一季半(附表二)。
(四)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按規定標準補償(附表三)。
企業搬遷涉及的搬遷損失、搬運費及水、電設施遷改費用等,由征地單位按該企業建(構)筑物補償總額的5——10%補償。
第十條未經批準占用耕地成片栽種的花草樹木,按糧食類青苗補償標準計算補償費。
零星栽種的樹木和經批準的種養殖專業戶按規定標準補償(附表四、五)。
有標牌的古樹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樹名木管理條例》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不具有土地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的建(構)筑物;
(二)自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搶種、搶栽的農作物、經濟林木和搶建的建(構)筑物;
(三)超過批準使用期限或雖未確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兩年以上的臨時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構)筑物;
(四)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建(構)筑物。
第十二條土地被征用后按規劃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設施由征地單位負責恢復。
第十三條征用土地的各項補償、補助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并按下列規定管理使用: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農業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由安置單位用于土地被征用后人員的安置;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應當造冊登記,向農民公布,其財產和涉及的債權、債務由被征地單位的上一級組織或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處理。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分批征用,按比例進行農轉非人員安置后,剩余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歸被征用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由鄉鎮人民政府管理。
(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支付給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征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其他有關費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平調、挪用、截留。
第三章人員安置
第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被全部征用的,依法撤銷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建制,原有農業戶口全部轉為非農業戶口;被分批征用的,按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以下簡稱農轉非)人數。涉及房屋拆遷的農戶,農業人口全部轉為非農業人口。
第十五條常住戶口在征地范圍內的農轉非人員,男性年齡18周歲以上不滿60周歲,女性年齡18周歲以上不滿50周歲,能堅持常年參加生產勞動的,為農轉非勞動力安置對象。
第十六條對農轉非勞動力安置對象的安置,實行自謀職業安置。農轉非勞動力安置對象自謀職業安置的,經本人提出申請并公證后,由征地單位將每人共計13000元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對象。
第十七條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0周歲的農轉非人員為退養安置對象。
退養安置對象,經本人提出申請并經公證后,由征地單位將每人共計14000元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支付給個人。
第十八條不滿18周歲的農轉非人員,征地單位可一次性發給生活補助費4500元。
第十九條自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收養的人口外,新遷入人員不予安置。
對已辦理退養回鄉的“輪換工”人員,屬農轉非范圍的,只為其辦理農轉非戶口,不再按本章規定安置。
第二十條對農轉非人員中的五保供養對象,征地單位應將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撥給民政部門,由民政部門按規定安置。
第二十一條對原戶口在征地范圍內的現役士兵,征地單位應將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撥給民政部門在其退出現役時按規定安置。
第二十二條對原戶口在征地范圍內的正在服刑或勞動教養的人員,征地單位應將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撥付給其原戶口所在地的勞動部門,待其刑滿釋放或解除勞動教養后由勞動部門按規定安置。
第四章住房安置
第二十三條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持土地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的拆遷安置戶按下列規定安置住房:
(一)土地被全部征用且農業人口全部農轉非的(含分批征地農轉非人口),住房安置按每人25平方米建筑面積安置住房。其住房安置方式實行貨幣化安置或現(建)房安置。
1、實行貨幣化安置的,以拆遷安置戶持有的土地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為依據,征地單位與拆遷安置戶簽訂貨幣安置合同,并在房屋拆除完畢之日起七日內結清貨幣安置款。貨幣安置款以享受住房安置人員人均25平方米建筑面積結算,結算價格為:大彎鎮、華嚴鎮按500元/平方米,彌牟鎮、城廂鎮、大同鎮、清泉鎮按450元/平方米,其余鄉鎮按400元/平方米。
2、實行現(建)房安置的,以拆遷安置戶持有的土地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為依據,由征地單位與拆遷安置戶簽訂現(建)房安置合同,并按下列規定相互結算:
拆遷安置戶在安置建筑面積25平方米/人以內(含25平方米),由拆遷安置戶按大彎鎮、華嚴鎮200元/平方米購買;彌牟鎮、城廂鎮、大同鎮、清泉鎮按100元/平方米購買,其余鄉鎮按80元/平方米購買。
安置住房超出人均25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其每戶超出20平方米以內(含20平方米)的,大彎鎮、華嚴鎮按500元/平方米購買,彌牟鎮、城廂鎮、大同鎮、清泉鎮按450元/平方米購買,其余鄉鎮按400元/平方米購買;其每戶超出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相鄰區位的市場指導價格購買。
安置住房建筑面積人均不足25平方米的,大彎鎮、華嚴鎮按500元/平方米補差,彌牟鎮、城廂鎮、大同鎮、清泉鎮按450元/平方米補差,其余鄉鎮按400元/平方米補差。
(二)土地被分批征用,征地范圍內的拆遷住房安置,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實行貨幣化和現(建)房安置(按本條第一款一、二項標準執行);在城市規劃區外的也可采用擇地自建的辦法進行住房安置,其占地面積按照《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標準辦理宅基地用地手續。
原宅基地上的建(構)筑物以拆遷戶持有的土地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為依據,由征地單位按本辦法(附表三)規定的標準補償。
第二十四條征地范圍內的城鎮居民,其在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按本辦法(附表三)規定的標準補償。補償面積以持有土地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記載的面積進行補償,不再作住房安置。
第二十五條凡拆除在農村集體土地上的以繼承、贈與、買賣方式取得村鎮房屋所有權的住房,按本辦法(附表三)的標準進行補償,不再作住房安置。
第二十六條原戶口在征地范圍內的現役士兵、在校大中專學生和正在服刑或勞動教養的人員以及征地范圍內回原籍鄉村落戶的干部、職工、城鎮居民和回家鄉定居的華僑、港澳臺同胞等非農業人口,其房屋被依法拆除的,按本章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規定的,從其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八條征用土地,依法補償安置后,當事人拒不搬遷的,由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搬遷;逾期不搬遷的經區人民政府批準實行強制搬遷或由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區人民法院實行強制執行。對逾期不領取安置補償費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其安置補償費用交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專戶儲存。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強制措施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國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重點建設工程、項目對征用土地補償和安置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03年7月16日起施行。成都市青白江區人民政府令第7號《成都市青白江區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農轉非人員安置實施細則》和成都市青白江區人民政府令第10號《成都市青白江區國家建設用地征地補償安置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一、房屋補償費
對于實行貨幣補償的住宅改造、房屋所有權人選擇產權調換,以及對于直管公有住宅的改造等5個方面,實行房屋補償費。
根據統一拆遷標準,被拆遷房屋補償費應按照被拆遷房屋評估單價乘以被拆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建筑面積來確定。實行住宅產權調換安置的,被拆遷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內建筑面積和公攤面積分別調換,根據市場評估價結算套內建筑面積價差,拆遷人免收公攤面積補差款。估價機構對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價格應反映同時期、同結構、同用途、同類區域的二手房市場價格。
二、提前搬遷獎勵
按項目改造補償方案給予不同檔次的戶獎和樓棟騰退獎,總計每戶不超過8萬元。
三、政策性補貼
房補貼和物管費補貼。物管費補貼根據改造范圍內房屋建筑面積,按1.8元/平方米·月的標準,一次性發放5年。
四、政策性補償
補償被拆遷人安裝天然氣費用
包括了被拆遷人安裝電話、有線電視、寬帶、天然氣、電表和空調移機等政策規定的補償費用。
根據相關數據分析,成都市當前舊城改造任務艱巨。僅中心城區“兩軸四片”重大項目,所涉及的拆遷面積就達117萬平方米、拆遷戶數10492戶,加之5·12汶川地震又造成了大量的危舊房屋亟須改造。同時,近期拆遷補償標準不一致問題也困擾著城市拆遷的健康發展。為此成都市出臺了《意見》。
五、政策性補助
被拆遷者補助每戶搬家費1200元
按照規定,拆遷人將向被拆遷人提供包括臨時安置補助費、停產停業經濟損失補助費和搬家補助費。被拆遷住宅房屋建筑面積50平方米以下的,按50平方米計算。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一次性發放6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
拆遷商業、辦公、生產用房等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經濟損失補助費以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城區職工平均工資收入為準,由拆遷人按照被拆遷房屋的實際從業人員(不含臨時人員)支付。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一次性發放3個月補助費。
拆遷人對被拆遷者提供搬家補助費,補助標準為住宅每戶補助1200元。非住宅由拆遷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或由拆遷人組織搬遷,據實補助搬家費用。
針對以上分析得出,對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一次性發放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所計算的時間,由1.5個月增至6個月,且對50平方米以下的被拆遷住房面積均按50平方米來計算;對一次性發放的停產停業經濟損失補助費所計算的時間,由1.5個月增至3個月。隨著物價水平的提高,根據市場情況,《意見》對住宅的搬家補助費作了調整,由原有的每戶300元增至1200元。對非住宅的補助,則沿用原政策。
拆遷補償標準新規定:被拆遷房屋補償費、提前搬遷獎勵、政策性補貼和補助
近日,針對拆遷補償標準的新規定已經出臺。根據該規定,被拆遷房屋的補償費、提前搬遷獎勵、政策性補貼和補助等都將進行調整。具體來說,拆遷補償標準將更加注重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價值和周邊市場情況,以保障拆遷居民的合法權益。
此外,新規定還明確了拆遷補償的標準程序,要求拆遷單位在拆遷前與被拆遷居民充分溝通,確保拆遷補償的公平、公正。同時,拆遷單位也應當遵守拆遷補償的法律法規,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拆遷補償標準,保障拆遷居民的合法權益。
總的來說,拆遷補償標準新規定的出臺,將有助于規范拆遷補償行為,保障拆遷居民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提醒拆遷單位在拆遷過程中,遵守拆遷補償的法律法規,確保拆遷補償的公平、公正。
成都市出臺了《拆遷補償意見》,其中包括房屋補償費、提前搬遷獎勵、政策性補貼和政策性補助等措施,旨在規范拆遷補償標準,保障拆遷居民的合法權益。同時,拆遷人也應該遵守相關法規,確保拆遷過程的公正、公開和透明。
成都市城市自建房拆遷補償標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內容:
1、房屋補償費
實行貨幣補償,住宅實施改造、房屋所有權人選擇產權調換,對直管公有住宅實施改造等5個方面的補償。
按照統一拆遷標準,被拆遷房屋補償實行貨幣補償安置的,按照被拆遷房屋評估單價乘以被拆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建筑面積確定。實行住宅產權調換安置的,被拆遷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內建筑面積和公攤面積分別調換,根據市場評估價結算套內建筑面積價差,拆遷人免收公攤面積補差款。估價機構對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價格應反映同時期、同結構、同用途、同類區域的二手房市場價格。
2、提前搬遷獎勵
按項目改造補償方案給予不同檔次的戶獎和樓棟騰退獎,總計每戶不超過8萬元。
3、政策性補貼
房補貼和物管費補貼。物管費補貼根據改造范圍內房屋建筑面積,按1.8元/平方米·月的標準,一次性發放5年。
4、政策性補償
補償被拆遷人安裝天然氣費用。
包括了被拆遷人安裝電話、有線電視、寬帶、天然氣、電表和空調移機等政策規定的補償費用。
5、政策性補助
被拆遷者補助每戶搬家費1200元。
按照規定,拆遷人將向被拆遷人提供包括臨時安置補助費、停產停業經濟損失補助費和搬家補助費。被拆遷住宅房屋建筑面積50平方米以下的,按50平方米計算。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一次性發放6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
拆遷商業、辦公、生產用房等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經濟損失補助費以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城區職工平均工資收入為準,由拆遷人按照被拆遷房屋的實際從業人員(不含臨時人員)支付。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一次性發放3個月補助費。
拆遷人對被拆遷者提供搬家補助費,補助標準為住宅每戶補助1200元。非住宅由拆遷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或由拆遷人組織搬遷,據實補助搬家費用。
綜上所述,國家法律規定中并沒有具體的自建房屋拆遷補償標準金額,具體補償方案和數額應當以成都市當地政府下發拆遷安置補償方案為準,房屋補償費是根據當地房地產商對房屋進行估計的價值來確定的,具有評估資格的房地廠商需要政府考察之后進行選擇,一般在改造范圍內的方位被拆遷后,房主會得到房屋房屋補償費,若是提前搬遷的還可以得到提前搬遷獎勵以及其他政府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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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你要先審核律師是否有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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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明確授權。
●4、慎重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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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都安置房拆遷的全部規定是什么?
成都市中心城區拆遷安置房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過程中拆遷安置房的監督管理,切實維護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中心城區危舊房改造順利實施,根據《四川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成都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成都市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區(含高新區)范圍內城市房屋拆遷安置房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拆遷安置房是指在城市房屋拆遷活動中經市拆遷管理部門備案并公告用于安置被拆遷人或者被拆遷房屋承租人的房屋,是拆遷安置資金的實物表現形式。
第四條拆遷安置房的監督管理實行動態監管、備案公告、專項使用、統籌調配的原則。
第五條拆遷安置房源由房屋登記部門采用樓盤表進行管理。現房應當具備房屋所有權證。期房包括在建商品房、返遷安置房和以拆遷安置項目立項的在建房屋,其中在建商品房應當具備預售許可證,返遷安置房應當具備經市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總平面圖和區房產管理部門同意備案的意見書,以拆遷安置項目立項的在建房屋應當具備市規劃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六條拆遷安置房的使用由市拆遷管理部門通過建立拆遷安置房源管理信息庫和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網上備案子系統進行監管。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實行網上備案,并提供網上查詢。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備案信息的變更和撤銷,應當經市拆遷管理部門同意。
第七條拆遷人在申請辦理拆遷許可證時應當提交《安置房屋清冊》、安置房屋權利來源合法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
《安置房屋清冊》應當包括拆遷安置房的地址、幢(棟)號、單元、樓層、房號、戶型、建筑面積、權屬等詳細情況。
購買現房作為安置房的,應當提交拆遷人的房屋所有權證或拆遷人購買安置房的合同及預告登記證明;購買期房作為安置房的,應當提交拆遷人購買安置房的合同及備案證明。
一、2019成都拆遷補償標準
(一)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準
(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二)房屋拆遷安置費計算標準
(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
(三)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撤銷的,以及建制雖然不撤銷,但不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問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它的具體計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不撤銷的,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村或居民點范圍內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并獲得相應的貨幣補償,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被拆遷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費用。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第十九條規定,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根據立法精神,對被征收房屋的補償,應參照就近區位新建商品房的價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條件、生活質量不降低為宜。
二、拆遷補償的兩種方式
貨幣補償
貨幣補償是通過不同的法定依據由專業的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專業的估價,生成有據可循的多元組成的補償金額。以下介紹三種法定評估依據:
1、市場評估價: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是由符合規定的專業估價機構,根據估價目的,遵循估價原則,按照估價程序,選用適宜的估價方法,并在綜合分析影響房地產價格因素的基礎上,對房地產在估價時點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進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動。
2、商品房交易均價:是指同區域、同類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價格,由相關部門每季度定期匯總測定并公布。
3、重置價:是指由估價機構采用估價時點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術,按估價時點的價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與估價對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狀態的建筑物的正常價格。
上述三種價格都是拆遷補償的法定依據,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別適用。
產權置換
產權置換也被稱作產權調換,根據評估方法不同,有兩種置換方式。價值標準產權置換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過對被拆遷人房屋的產權價值進行評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產權予以價值的等價置換。面積標準產權置換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積為基礎,在應安置面積內不結算差價的異地產權房屋調換。
產權置換分為兩種形式:
1、異地安置:是指由于開發商項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該地塊容積率原因,不能進行回遷安置,只能選擇在其他地塊上新建安置房,再通過產權的增減盡量以等價價值做到產權置換。
2、回遷安置:是指開發商拆遷重建項目能夠完成回遷安置,通過產權置換比例完成回遷安置。
一、成都征地賠償標準關于住房安置
(一)此次征地共有31人應安置住房。按照78號令、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國土資源局《關于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實施中有關具體問題意見的通知》(成辦發〔2003〕15號,以下簡稱15號文件)和成都市國土局《關于施行<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有關問題的解釋》(成國土發〔2001〕73號,以下簡稱73號文件)的有關規定,采取貨幣化安置或者現(建)房安置的方式安置,應安置住房人員可自主選擇此兩種方式之一。
(二)貨幣化安置和現(建)房安置均以應安置住房人員持有的《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記載的正房面積為依據,按每人35平方米的建筑面積計付住房安置費或者安置住房。
(三)住房安置的標準、結算辦法和搬遷獎勵辦法以及選擇現(建)房方式需要過渡人員的過渡費支付方式和標準按15號文件、73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
(四)被拆除住房的征地“農轉非人員”配偶的住房安置按照15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
(五)現(建)房位置:大觀苑、海桐小區、東方麗景(位于成都市中心城區2001年第9批城市建設用地(川府函〔2003〕4號)和成都市中心城區2003年第1批城市建設用地(川府土〔2005〕277號)征地范圍內)。
二、農村果樹征地補償標準
農村果樹征地補償標準每個地方都不相同,具體的賠償準則由當地的政府、當地經濟水準、土地性質等因素制定。通常征地賠償的花費事項包括:征地賠償費、安置費、土地上的附著物及青苗費,具體的賠償額度需要詢問當地的征收辦。
三、征地賠償標準是什么
征地賠償標準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一、成都房屋拆遷過渡費補償(以下標準僅供參考)
成都房屋拆遷過渡費補償標準為每人每月200元,如果被安置人員在拆遷單位安置通知期限內沒有入住的,會停止發放過渡費。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國土資源局關于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實施中有關具體問題意見的通知》
(一)選擇貨幣化安置的,一次性按8000元/人獎勵。
(二)選擇貨幣化安置或現(建)房安置方式,自拆遷通知之日起10日內簽訂安置協議并交出舊房的,按3000元/人獎勵;20日內簽訂安置協議并交出舊房的,按1000元/人獎勵;超過20日的不予獎勵。
(三)選擇現(建)房安置需過渡的,按每人每月200元發給過渡費。被安置人員在農房拆遷單位的安置通知時限內未入住的,停發過渡費。
(四)一個安置戶中部分人員選擇貨幣化安置、部分人員選擇現(建)房安置方式的,以原證載住房戶的人均面積為基數,對其中選擇貨幣化安置的人員按規定給予獎勵。
(五)選擇現(建)房安置方式的,原《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記載人均面積不足35m2的,仍按78號令及本意見的有關標準結算。在征地單位規定時限內一次性結清房屋補差款的,征地單位可按50%優惠結算該補差款。
二、農房安置方式
農房安置實行貨幣化安置或現(建)房安置,被安置對象可自主選擇安置方式。允許被安置戶部分人選擇貨幣化安置,部分人選擇現(建)房安置。鼓勵貨幣化安置。選擇現(建)房安置的,嚴格按78號令的有關標準進行安置。安置房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相對集中選點修建。
三、農轉非人員配偶的住房安置及婚嫁生育人口住房安置的確認
凡具有五城區及高新區非農業正住戶口,持有《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經所在單位證明未參加房改或在他處無住房的“農轉非”人員的配偶,納入住房安置人數計算,其補償安置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實行貨幣化安置的,以其持有的《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所載正房面積為依據進行結算:原有住房人均面積不足35平方米的,按人均35平方米給予補償,不足部分以相鄰區位經濟適用房標準價格扣減300元/平方米進行結算;原有住房面積超出人均35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由征地單位按300元/平方米給予補償。
(二)實行現(建)房安置的,以其持有的《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所載正房面積為依據進行結算:原有住房面積超過人均35的,超出部分由征地單位按最高不超過300元/平方米的建設成本價給予補償;原有住房面積達到人均35平方米,但所安置的房屋不足人均3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由征地單位按600元/平方米予以補助;原有住房面積不足人均35平方米而按人均35平方米安置的,超出部分按900元/平方米購買;安置住房超出人均35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由被人員按當時當地的商品房指導價格購買。
(三)征地公告后,依法婚嫁、生育人口必須具有征地范圍內正住戶口,方可作為安置對象。其轉非安置和住房安置的截止日期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
四、鄉鎮企業拆遷補償及獎勵
(一)拆遷征地范圍內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手續的鄉、鎮(含村、組)企業及私營企業的建(構)筑物,按78號令附表四“公共建筑物”的標準給予補償。
(二)鄉、鎮(含村、組)企業及私營企業,自拆遷通知之日起15內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并交出土地及房屋的,除按78號令第10條規定的搬遷補償標準執行外,另按該企業建(構)筑物補償總額的3%給予獎勵;25日內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并交出土地及房屋的,按該企業建(構)筑物補償總額的1%給予獎勵。超過25日的不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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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頭條-成都最新拆遷范圍,成都最新拆遷范圍圖
投稿:平延
內容審核:陳博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