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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____________
甲方:(拆遷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注冊號: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拆人: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注冊號: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被拆遷人)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四川省城市房屋拆遷補償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方和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拆遷房屋依據
甲方因項目建設需要,經審查批準,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取得了()拆許字()第號《房屋拆遷許可證》,實施房屋拆遷。乙方所有的房屋屬于該拆遷許可證核準的拆遷范圍內。
第二條 乙方房屋的基本情況
乙方房屋坐落于________,土地為____,房屋用途為____,建筑結構為_____,建筑面積為______平方米,附屬物包括:______,證件名稱:_______,證件:______號,地籍:________號。
第三條 補償金額
甲方補償乙方各項費用和金額如下:
1、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為人民幣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萬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整(詳見附件一評估報告);
2、附屬物補償金額為人民幣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萬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整(詳見附件一評估報告);
3、搬遷補助費為人民幣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萬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整;
4、停產停業的直接經濟損失補償費為人民幣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萬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整;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總計補償金額(大寫)人民幣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萬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整。
第四條 產權調換房屋
1、甲方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為現房,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積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筑面積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平方米)。
產權調換房屋的價款總額人民幣佰拾萬仟佰拾元整。
2、甲方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為期房(房屋平面圖見附件二,房號以附件二上表示為準),坐落于______________,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為______________,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為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證號][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______________,房屋用途為______________,屬結構______________,層高為_______,建筑層數為_______,地上_______層,地下_______層。(房屋裝飾、設備標準見附件三)
⑴、該房屋陽臺是[封閉式][非封閉式]。
⑵、該房屋協議約定建筑面積為_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筑面積_____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______________平方米。
⑶、該房屋單價為每平方米_______元(人民幣),總金額為人民幣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萬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整。
⑷、協議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
房屋交付后,產權登記面積與協議約定面積發生差異,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進行處理:
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⑸、規劃、設計變更的約定
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甲方應當在有關部門批準同意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乙方。
乙方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有權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復。乙方在通知到達之日內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同接受變更。甲方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乙方的,乙方人有權退房。
乙方退房的,甲方須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內將乙方的房屋拆遷補償金額支付給乙方,并按利率付給利息。乙方不退房的,應當與甲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第五條 差額結算
被拆除房屋與產權調換房屋差價款為,由支付給對方。該款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結清。
第六條 搬遷
乙方在年月日前搬遷騰空房屋,經甲方確認,舊房由甲方拆除。
第七條 產權調換房屋的交付
1、甲方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將產權調換房屋交付給乙方。
2、甲方應當在產權調換房交付使用后_______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甲方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甲方的責任,乙方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甲方按補償金額的__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八條 過渡方式
乙方按下述第_______種選擇過渡方式,甲方按乙方選擇的方式給予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或提供周轉用房:
1、乙方自行解決過渡用房。在過渡期內,臨時安置補助費為每月______________元,按_______個月計算,計______________元;甲方先支付乙方_______個月,計______________元,余_______個月,計______________元,由甲方在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時給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自乙方舊房搬遷騰空驗收合格之日起按月計算,發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后四個月止。)
2、甲方提供周轉用房。在過渡期內,甲方不支付乙方臨時安置補助費。在甲方將產權調換房屋交付給乙方使用后四個月內,乙方騰退周轉用房。
第九條 違約責任
因甲方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乙方自行解決過渡用房的,自逾期之月起,甲方按照支付給乙方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按支付給乙方臨時安置補助費;乙方使用甲方提供周轉用房的,除甲方繼續提供周轉用房外,自逾期之月起,甲方按照支付給乙方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十條 注銷
乙方應在年月日前向甲方移交有關房屋、土地證件,由甲方統一向房管、土地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被拆遷房屋的水、電、電話、有線電視、天然氣等遷移、轉戶、銷戶手續,乙方自行到有關部門申請辦理,并結清已使用的水、電、氣等費用。
第十一條 協議的爭議解決
本協議的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本協議未盡事項,可由雙方約定后簽訂補充協議(附件四)。
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 本協議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條 本協議連同附件共頁,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章):_____ 委托代理人(簽章):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受委托拆遷單位: 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日簽于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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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個地方不一樣,比如浙江婚姻家庭律師收費標準
《浙江省物價局浙江省司法廳關于完善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收費的通知》規定
三、基層法律服務機構依法開展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法律服務,其收費標準為:
(一)代理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案件:1500-8000元/件。
(二)代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案件,根據訴訟標的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收費:
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4.8-6.4%,最低收費1500元;
10萬元以上至50萬元(含50萬元):4-4.8%;
5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含100萬元):3.2-4%;
100萬元以上至500萬元(含500萬元):2.4-3.2%;
500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1.6-2.4%;
1000萬元以上:0.8-1.6%。
擔任二審代理、異地辦案差旅費、訴訟費、仲裁費
司法鑒定費等,依照律師服務收費規定執行。
廣西婚姻家庭律師收費標準
《廣西壯族自治區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一、本收費標準為政府指導價。律師事務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
(一)代理民事訴訟案件(包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二)代理行政訴訟案件;
(三)代理國家賠償案件;
(四)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自訴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
(五)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二、律師事務所應在規定的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范圍內與委托人協商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三、計時收費
(一)適用范圍:全部律師服務事項
(二)收費標準:200-2000元/小時
計時收費的時間確定,按照《廣西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第九條相應規定執行。
四、計件收費
(一)適用范圍:一般適用于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
(二)收費標準:
1、刑事案件:
(1)偵查階段:2000-15000元
(2)審查起訴階段:2000-15000元
(3)審判階段:
基層法院審理的案件,2000——20000元/件;
中級法院審理的案件,3000——35000元/件;
高級法院審理的案件,8000——50000元/件;
最高法院審理的案件,30000——150000元/件。
(4)刑事自訴、擔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列標準執行。
(5)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參照上述收費標準收取,也可選擇按比例收費,由委托人與律師事務所協商確定。
2、民事、行政訴訟和國家賠償案件:
不涉及財產:1000-10000元/件
五、按比例收費
(一)適用范圍:適用于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行政訴訟和國家賠償案件。
(二)收費標準:
由律師事務所和當事人協商,按下列費率分段累計收取律師服務費,最高不得超過規定的收費比例。
爭議標的收費比例
10萬元以下的(含10萬元)費率為5%
每件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10-50萬元(含50萬元)費率為4.5%
50-100萬元(含100萬元)費率為4%
100-500萬元(含500萬元)費率為3%
500萬元-1000萬元(含1000萬元)費率為2%
1000萬元以上費率為1%
六、代理民事、行政案件申訴的收費,依照本標準代理民事、行政案件的收費規定;代理刑事案件申訴的收費,依照本標準代理刑事案件的收費規定。
七、律師事務所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費用。
八、對于經濟確有困難,但又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圍的城市居民,如因公受損害請求賠償的(責任事故除外),請求贍養、扶養、撫養而生活確有困難的,請求勞動保險金、撫恤金、救濟金、勞工賠償金以及其他特殊情況無力負擔律師服務費的,律師事務所應該酌情減收或免收律師服務費;對非城市居民可按規定的收費標準下浮40%收取。
九、屬國家級貧困縣、自治區級貧困縣(含防城區)的律師事務所,可按規定的收費標準下浮40%收取。在其他縣級(不含城區)執業的律師事務所,可按規定的收費標準下浮30%收取。
十、重大、疑難、復雜訴訟案件經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一致,可以由雙方協商確定收費。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認定標準及相關辦法由自治區律師協會另行制定,報自治區價格主管部門和自治區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十一、以上各項收費標準是辦理訴訟案件一個審級的收費標準,民事、行政案件分為一審、二審、執行和申訴再審,刑事案件分為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一審、審判階段二審和申訴再審。
四川省婚姻家庭律師收費標準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四川省司法廳關于規范律師法律服務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
一、辦理刑事訴訟案件實行計件收費,標準如下:
(一)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
1.偵查階段(含檢察院自偵階段):2000-15000元/件;
2.審查起訴階段:2000-12000元/件;
3.審判階段:3000-30000元/件。
(二)擔任刑事案件自訴人、被害人的代理人:2000-15000元/件。
二、擔任公民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工傷賠償,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代理人,以及擔任涉及安全事故、環境污染、征地拆遷賠償(補償)等公共利益的群體性訴訟案件代理人的服務收費標準。
(一)不涉及財產關系的,實行計件收費,每件收取1000-10000元;
(二)涉及財產關系的,根據所涉及的標的額,按照下列比例實行分段累計收費。擔任公民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工傷賠償,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代理人,律師收費總計最高不超過10萬元。
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部分6%
10萬元以上至50萬元(含50萬元)的部分5.5%
5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含100萬元)的部分5%
100萬元以上至500萬元(含500萬元)的部分4%
500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的部分3%
1000萬元以上的部分2%
三、代理國家賠償案件實行計件收費,每件收取1000-10000元。
四、收費說明
(一)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時涉及數個罪名或數起犯罪事實,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實分別計件收費。
(二)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案件可采取計時收費,計時收費標準為200-1500元/小時。
(三)辦理重大、疑難、復雜的刑事訴訟案件,經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一致,可以在規定標準5倍之內(含5倍)協商確定收費標準。但不得重復累加收費。
以下訴訟案件可在委托代理(收費)合同中約定為重大、疑難、復雜的刑事訴訟案件:
1.案件法律關系復雜,律師辦案時間明顯多于同類案件的;
2.案件涉及疑難專業問題,對律師專業水平要求明顯高于同類案件的;
3.重大涉外案件及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計時收費案件不適用本條款。
(四)前述收費標準,除另有指明外,是指訴訟案件一審階段的收費標準。單獨代理二審、死刑復核、再審、執行案件的,按照一審階段收費標準執行。曾代理前一階段的,后一階段起減半收取。
(五)少數民族地區,國家級、省級貧困縣(區)的律師服務收費可按本標準酌情下浮。
北京市婚姻家庭律師收費標準
各區司法局、區律師協會(聯席會)、各律師事務所:
按照中央和北京市“放管服”改革要求,經北京市人民政府批準,自2018年4月1日起,取消我市律師訴訟代理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實行市場調節價。這是我市深化律師制度改革、優化律師執業環境的一件大事,有利于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為維護我市律師法律服務收費放開后的正常秩序,確?!胺哦粊y”,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4月1日起,全市律師法律服務收費全面實行市場調節價。
一、律師收費標準在怎么樣的
不同地區、不同律師的收費標準有所不同。例如經濟發達地區、資深律師的收費標準通常比經濟落后地區、資歷較淺的律師高一些。一般來說,50萬以下金額案件的律師費,通常在6%-10%之間,雙方可以根據案件的難易程度等協商確定律師費金額。
二、起訴離婚費用、訴訟離婚費用、離婚律師收費標準
(一)目前打離婚官司律師費用一般在5000到8000元不等(不涉及財產)。
(二)如果涉及財產,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收取律師費。
三、四川省律師收費標準規定有哪些
(一)政府指導價標準
1、辦理刑事訴訟案件實行計件收費,標準如下:
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
(1)偵查階段(含檢察院自偵階段):2000-15000元/件;
(2)審查起訴階段:2000-12000元/件;
(3)審判階段:3000-30000元/件。
(二)擔任刑事案件自訴人、被害人的代理人:2000-15000元/件。
1、擔任公民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工傷賠償,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代理人,以及擔任涉及安全事故、環境污染、征地拆遷賠償(補償)等公共利益的群體性訴訟案件代理人的服務收費標準。
(1)不涉及財產關系的,實行計件收費,每件收取1000-10000元;
(2)涉及財產關系的,根據所涉及的標的額,按照下列比例實行分段累計收費。擔任公民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工傷賠償,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代理人,律師收費總計最高不超過10萬元。
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部分6%
10萬元以上至50萬元(含50萬元)的部分5.5%
5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含100萬元)的部分5%
100萬元以上至500萬元(含500萬元)的部分4%
500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的部分3%
1000萬元以上的部分2%
(三)代理國家賠償案件實行計件收費,每件收取1000-10000元。
1、收費說明
(1)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時涉及數個罪名或數起犯罪事實,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實分別計件收費。
(2)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案件可采取計時收費,計時收費標準為200-1500元/小時。
(3)辦理重大、疑難、復雜的刑事訴訟案件,經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一致,可以在規定標準5倍之內(含5倍)協商確定收費標準。但不得重復累加收費。
以下訴訟案件可在委托代理(收費)合同中約定為重大、疑難、復雜的刑事訴訟案件:
案件法律關系復雜,律師辦案時間明顯多于同類案件的;
案件涉及疑難專業問題,對律師專業水平要求明顯高于同類案件的;
重大涉外案件及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計時收費案件不適用本條款。
(4)前述收費標準,除另有指明外,是指訴訟案件一審階段的收費標準。單獨代理二審、死刑復核、再審、執行案件的,按照一審階段收費標準執行。曾代理前一階段的,后一階段起減半收取。
(5)少數民族地區,國家級、省級貧困縣(區)的律師服務收費可按本標準酌情下浮。
2002-2013年司法考試刑法學歷年真題主觀題解析。眾所周知,司法考試歷年真題是司法考試復習中的重要資料,所有備戰司法考試的考生都需要反復研習歷年司法考試真題,從中找到司法考試試題的出題思路和解題方法。特意為備考司法考試的考生奉上2002-2013年司法考試刑法學歷年真題主觀題解析,作為大家準備司法考試的參考資料。
(2013年)
案情:甲與余某有一面之交,知其孤身一人。某日凌晨,甲攜匕首到余家盜竊,物色一段時間后,未發現可盜財物。此時,熟睡中的余某偶然大動作翻身,且口中念念有詞。甲怕被余某認出,用匕首刺死余某,倉皇逃離。(事實一)
逃跑中,因身上有血跡,甲被便衣警察程某盤查。程某上前拽住甲的衣領,試圖將其帶走。甲懷疑遇上劫匪,與程某扭打。甲的朋友乙開黑車經過此地,見狀停車,和甲一起毆打程某。程某邊退邊說:“你們不要亂來,我是警察?!奔讓σ艺f:“別聽他的,假警察該打。”程某被打倒摔成輕傷。(事實二)
司機謝某見甲、乙打人后駕車逃離,對乙車緊追。甲讓乙提高車速并走“蛇形”,以防謝某超車。汽車開出2公里后,乙慌亂中操作不當,車輛失控撞向路中間的水泥隔離墩。謝某剎車不及撞上乙車受重傷。趕來的警察將甲、乙抓獲。(事實三)
在甲、乙被起訴后,甲父丙為使甲獲得輕判,四處托人,得知丁的表兄劉某是法院刑庭庭長,遂托丁將15萬元轉交劉某。丁給劉某送15萬元時,遭到劉某堅決拒絕。(事實四)
丁告知丙事情辦不成,但僅退還丙5萬元,其余10萬元用于自己炒股。在甲被定罪判刑后,無論丙如何要求,丁均拒絕退還余款10萬元。丙向法院自訴丁犯有侵占罪。(事實五)
問題:
1.就事實
一,對甲的行為應當如何定性?理由是什么?
2.就事實
二,對甲、乙的行為應當如何定性?理由是什么?
3.就事實
三,甲、乙是否應當對謝某重傷的結果負責?理由是什么?
4.就事實
四,丁是否構成介紹賄賂罪?是否構成行賄罪(共犯)?是否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理由分別是什么?
5.就事實
五,有人認為丁構成侵占罪,有人認為丁不構成侵占罪。你贊成哪一觀點?具體理由是什么?
參考答案:
1.甲攜帶兇器盜竊、入戶盜竊,應當成立盜竊罪。如暴力行為不是作為壓制財物占有人反抗的手段而使用的,只能視情況單獨定罪。在盜竊過程中,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毀滅罪證而使用暴力的,才能定搶劫罪。甲并非出于上述目的,因而不應認定為搶劫罪。在本案中,被害人并未發現罪犯的盜竊行為,并未反抗;甲也未在殺害被害人后再取得財物,故對甲的行為應以盜竊罪和故意殺人罪并罰,不能對甲定搶劫罪。
2.甲、乙的行為系假想防衛。假想防衛視情況成立過失犯罪或意外事件。在本案中,甲、乙在程某明確告知是警察的情況下,仍然對被害人使用暴力,主觀上有過失。但是,過失行為只有在造成重傷結果的場合,才構成犯罪。甲、乙僅造成輕傷結果,因此,對于事實
二,甲、乙均無罪。
3.在被告人高速駕車走蛇形和被害人重傷之間,介入被害人的過失行為(如對車速的控制不當等)。謝某的重傷與甲乙的行為之間,僅有條件關系,從規范判斷的角度看,是謝某自己駕駛的汽車對乙車追尾所造成,該結果不應當由甲、乙負責。
4.
①丁沒有在丙和法官劉某之間牽線搭橋,沒有促成行賄受賄事實的介紹行為,不構成介紹賄賂罪。
②丁接受丙的委托,幫助丙實施行賄行為,構成行賄罪(未遂)共犯。
③丁客觀上并未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主觀上并無收受財物的意思,不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5.(1)構成。理由:
①丁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完全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構成。
②無論丙對10萬元是否具有返還請求權,10萬元都不屬于丁的財物,因此該財物屬于“他人財物”。
③雖然民法不保護非法的委托關系,但刑法的目的不是確認財產的所有權,而是打擊侵犯財產的犯罪行為,如果不處罰侵占代為保管的非法財物的行為,將可能使大批侵占贓款、贓物的行為無罪化,這并不合適。
(2)不構成。理由:
①10萬元為賄賂款,丙沒有返還請求權,該財物已經不屬于丙,因此,丁沒有侵占“他人的財物”。
②該財產在丁的實際控制下,不能認為其已經屬于國家財產,故該財產不屬于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據此,不能認為丁雖未侵占丙的財物但侵占了國家財產。
③如認定為侵占罪,會得出民法上丙沒有返還請求權,但刑法上認為其有返還請求權的結論,刑法和民法對相同問題會得出不同結論,法秩序的統一性會受到破壞。
(2012年)
二、(本題22分)
案情:鎮長黃某負責某重點工程項目占地前期的拆遷和評估工作。黃某和村民李某勾結,由李某出面向某村租賃可能被占用的荒山20畝植樹,以騙取補償款。但村長不同意出租荒山。黃某打電話給村長施壓,并安排李某給村長送去1萬元現金后,村長才同意簽訂租賃合同。李某出資1萬元購買小樹苗5000棵,雇人種在荒山上。
副縣長趙某帶隊前來開展拆遷、評估工作的驗收。李某給趙某的父親(原縣民政局局長,已退休)送去1萬元現金,請其幫忙說話。趙某得知父親收錢后答應關照李某,令人將鄰近山坡的樹苗都算到李某名下。
后李某獲得補償款50萬元,分給黃某30萬元。黃某認為自己應分得40萬元,二人發生爭執,李某無奈又給黃某10萬元。
李某非常惱火,回家與妻子陳某訴說。陳某說:"這種人太貪心,咱可把錢偷回來。"李某深夜到黃家伺機作案,但未能發現機會,便將黃某的汽車玻璃(價值1萬元)砸壞。
黃某認定是李某作案,決意報復李某,深夜對其租賃的山坡放火(李某住在山坡上)。
樹苗剛起火時,被路過的村民邢某發現。邢某明知法律規定發現火情時,任何人都有報警的義務,但因與李某素有矛盾,便悄然離去。
大火燒毀山坡上的全部樹苗,燒傷了李某,并延燒至村民范某家。范某被火勢驚醒逃至屋外,想起臥室有5000元現金,即返身取錢,被燒斷的房梁砸死。
問題:
1.對村長收受黃某、李某現金1萬元一節,應如何定罪?為什么?
2.對趙某父親收受1萬元一節,對趙某父親及趙某應如何定罪?為什么?
3.對黃某、李某取得補償款的行為,應如何定性?二人的犯罪數額應如何認定?
4.對陳某讓李某盜竊及汽車玻璃被砸壞一節,對二人應如何定罪?為什么?
5.村民邢某是否構成不作為的放火罪?為什么?
6.如認定黃某放火與范某被砸死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可能有哪些理由?如否定黃某放火與范某被砸死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可能有哪些理由?(兩問均須作答)
參考答案:
1.村長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黃某、李某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出租荒山是村民自治組織事務,不是接受鄉鎮政府從事公共管理活動,村長此時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不構成受賄罪。
2.趙某父親與趙某構成受賄罪共犯。趙某父親不成立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因為只有在離退休人員利用過去的職務便利收受財物,且與國家工作人員沒有共犯關系的場合,才有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余地。
3.伙同他人貪污的,以共犯論。黃某、李某取得補償款的行為構成貪污罪,二人是貪污罪共犯。因為二人共同利用了黃某的職務便利騙取公共財物。二人要對共同貪污的犯罪數額負責,犯罪數額都是50萬元,而不能按照各自最終分得的贓物確定犯罪數額。
4.陳某構成盜竊罪的教唆犯,屬于教唆未遂。李某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李某雖然接受盜竊教唆,但并未按照陳某的教唆造成危害后果,對汽車玻璃被砸壞這一結果,屬于超過共同故意之外的行為,由李某自己負責。
5.邢某不構成不作為的放火罪。雖然法律明文規定發現火情時,任何人都有報警的義務,但是,報警義務不等于救助義務,同時,僅在行為人創設了危險或者具有保護、救助法益的義務時,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才能構成刑法上的不作為的義務來源。本案中火情是黃某造成的,邢某僅是偶然路過,其并未創設火災的危險,因此邢某并無刑法上的作為義務,不構成不作為的放火罪。
6.黃某放火與范某死亡之間,介入了被害人范某的行為。
肯定因果關系的大致理由:(1)根據條件說,可以認為放火行為和死亡之間具有"無a就無b"的條件關系;(2)被害人在當時情況下,來不及精確判斷返回住宅取財的危險性;(3)被害人在當時情況下,返回住宅取財符合常理。
否定因果關系的大致理由:(1)根據相當因果關系說,放火和被害人死亡之間不具有相當性;(2)被告人實施的放火行為并未燒死范某,范某為搶救數額有限的財物返回高度危險的場所,違反常理;(3)被害人是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對自己行為的后果非常清楚,因此要對自己的選擇負責;(4)被害人試圖保護的法益價值有限。只有甲對乙的住宅放火,如乙為了搶救嬰兒而進入住宅內被燒死的,才能肯定放火行為和死亡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2011年)
二、(本題22分)
案情:陳某因沒有收入來源,以虛假身份證明騙領了一張信用卡,使用該卡從商場購物10余次,金額達3萬余元,從未還款。(事實一)
陳某為求職,要求制作假證的李某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憑。雙方因價格發生爭執,陳某惱羞成怒,長時間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事實二)
陳某將李某尸體拖入樹林,準備逃跑時忽然想到李某身有財物,遂拿走李某手機、現金等物,價值1萬余元。(事實三)
陳某在手機中查到李某丈夫趙某手機號,以李某被綁架為名,發短信要求趙某交20萬元“安全費”。由于趙某及時報案,陳某未得逞。(事實四)
陳某逃至外地。幾日后,走投無路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交待了上述事實二與事實四。(事實五)
陳某在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將自己擔任警察期間查辦犯罪活動時掌握的劉某搶劫財物的犯罪線索告訴檢察人員,經查證屬實。(事實六)
問題:
1.對事實一應如何定罪?為什么?
2.對事實二應如何定罪?為什么?
3.對事實
三,可能存在哪幾種處理意見(包括結論與基本理由)?
4.對事實四應如何定罪?為什么?
5.事實五是否成立自首?為什么?
6.事實六是否構成立功?為什么?
參考答案:
1.對事實一應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因為以虛假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觸犯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數額較大,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二者具有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的牽連關系,從一重罪論處,應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
2.對事實二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因為長時間勒住被害人的脖子,不僅表明其行為是殺人行為,而且表明行為人具有殺人故意。
3.對事實三主要存在兩種處理意見:其
一,如認為死者仍然占有其財物的,事實三成立盜竊罪;其
二,如認為死者不可占有其財物的,事實三成立侵占罪。
4.事實四成立敲詐勒索罪(未遂)與詐騙罪(未遂)的競合。因為陳某的行為同時符合二罪的犯罪構成,屬于想象競合。陳某對趙某實行威脅,意圖索取財物未果,構成敲詐勒索罪(未遂);陳某隱瞞李某死亡的事實,意圖騙取財物未果,構成詐騙罪(未遂)。由于只有一個行為,故從一重罪論處。
5.事實五對故意殺人罪與敲詐勒索罪或詐騙罪成立自首。因為走投無路而投案的,屬于自動投案,不影響自首的成立。
6.事實六不構成立功。因為根據《刑法》規定,陳某提供的犯罪線索雖屬實,但是其以前查辦犯罪活動中掌握的,故不構成立功。
(2010年)
二、(本題22分)
案情 被告人趙某與被害人錢某曾合伙做生意(雙方沒有債權債務關系)。2009年5月23日,趙某通過技術手段,將錢某銀行存折上的9萬元存款劃轉到自己的賬戶上(沒有取出現金)。錢某向銀行查詢知道真相后,讓趙某還給自己9萬元。
同年6月26日,趙某將錢某約至某大橋西側泵房后,二人發生爭執。趙某頓生殺意,突然勒錢某的頸部、捂錢某的口鼻,致錢某昏迷。趙某以為錢某已死亡,便將錢某“尸體”縛重扔入河中。
6月28日凌晨,趙某將恐嚇信置于錢某家門口,謊稱錢某被綁架,讓錢某之妻孫某(某國有企業出納)拿20萬元到某大橋贖人,如報警將殺死錢某。孫某不敢報警,但手中只有3萬元,于是在上班之前從本單位保險柜拿出17萬元,急忙將20萬元送至某大橋處。趙某蒙面接收20萬元后,聲稱2小時后孫某即可見到丈夫。
28日下午,錢某的尸體被人發現(經鑒定,錢某系溺水死亡)。趙某覺得罪行遲早會敗露,于29日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交待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實,并將勒索的20萬元交給公安人員(公安人員將20萬元退還孫某,孫某于8月3日將17萬元還給公司)。公安人員李某聽了趙某的交待后隨口說了一句“你罪行不輕啊”,趙某擔心被判死刑,逃跑至外地。在被通緝的過程中,趙某身患重病無錢治療,向當地公安機關投案,再次如實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罪行。
問題:1.趙某將錢某的9萬元存款劃轉到自己賬戶的行為,是什么性質?為什么?
「參考答案」趙某將錢某的9萬元存款劃轉到自己賬戶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解析」盜竊罪是指竊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存款屬于盜竊罪的犯罪對象。趙某通過技術手段,將錢某銀行存折上的9萬元存款劃轉到自己的賬戶上,雖然沒有取出現金,但已經使得該筆錢款脫離了錢某的占有。因此趙某構成盜竊罪。
2.趙某致錢某死亡的事實,在刑法理論上稱為什么?刑法理論對這種情況有哪幾種處理意見?你認為應當如何處理?為什么?
「參考答案」趙某致錢某死亡的事實,在刑法理論上稱為事前的故意。
對此刑法理論上存在多種處理意見,大致為具體符合說與法定符合說,具體分為:第一種觀點認為,趙某的第一個行為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第二個行為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其中有人認為成立想象競合,有人認為成立數罪。第二種觀點認為,如果在實施第二個行為之時,對于死亡持間接故意,則整體上成立一個故意殺人既遂;如果在實施第二個行為之時,相信死亡結果已經發生,則成立故意殺人未遂與過失致人死亡。第三種觀點認為,將兩個行為視為一個行為,將支配行為的故意視為一個故意,只成立一個故意殺人既遂。第四種觀點認為,將前后兩個行為視為一個整體,視為因果關系的認識錯誤處理,只要滿足相當的因果關系,就成立一個故意殺人罪既遂。
我認為應當采取第四種觀點,就成立一個故意殺人罪既遂。因為第一個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并未中斷,應肯定第一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且所發生的結果與行為人意圖實現的結果相一致,因此應以故意殺人罪既遂論處。
「解析」因果關系的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與危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有不符合實際情況的錯誤認識。其中事前的因果關系認識錯誤即事前的故意,是指行為人實施了一種犯罪行為,誤以為已經發生了預期的結果,為達到另一目的,行為人又實施了另一行為,而事實上行為人預期的結果是由后一行為所造成的。本題中,趙某以為錢某已死亡,便將錢某“尸體”縛重扔入河中,實際上錢某系溺水而亡。因此趙某屬于事前的因果關系認識錯誤。
對于事前的故意,刑法理論上存在多種處理意見:第一種觀點認為,趙某的第一個行為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第二個行為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其中有人認為成立想象競合,有人認為成立數罪。第二種觀點認為,如果在實施第二個行為之時,對于死亡持間接故意,則整體上成立一個故意殺人既遂;如果在實施第二個行為之時,相信死亡結果已經發生,則成立故意殺人未遂與過失致人死亡。第三種觀點認為,將兩個行為視為一個行為,將支配行為的故意視為一個故意,只成立一個故意殺人既遂。第四種觀點認為,將前后兩個行為視為一個整體,視為因果關系的認識錯誤處理,只要滿足相當的因果關系,就成立一個故意殺人罪既遂。
通常認為在此種情況下,第一個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并未中斷,應肯定第一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且所發生的結果與行為人意圖實現的結果相一致,因此應以故意殺人罪既遂論處。
3.趙某向孫某索要20萬元的行為是什么性質?為什么?
「參考答案」趙某向孫某索要20萬元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與詐騙罪的想象競合,應擇一重罪處罰。
「解析」敲詐勒索罪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實施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逼迫其處分財產的行為。威脅和要挾的手段多種多樣,其本質在于以惡害相通告,使對方產生恐懼心理,進而處分財產。敲詐勒索罪與綁架罪都具有非法勒索他人財物的目的和行為,都采取了一定的要挾方式迫使對方不得不交出財物,二者區別的關鍵在于是否實際綁架了他人。并未綁架被害人,謊稱綁架了被害人而向關心被害人的第三人勒索財物的,成立敲詐勒索罪。
本題中,趙某編造綁架事實被害人家屬勒索財物,行為具有欺騙被害人家屬使其陷入認識錯誤的性質,也有脅迫被害人家屬使其產生恐懼心理的性質,被害人交付財物也同時基于兩種心理,屬于一行為觸犯數個罪名,因此成立敲詐勒索罪和詐騙罪的想象競合犯,應擇一重罪處罰。
4.趙某的行為是否成立自首?為什么?
「參考答案」趙某成立自首。
「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一)項規定,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注意這是針對后來不再投案自首而言。在本案中,雖然可以根據司法解釋否認趙某的前一次投案成立自首,但不能否認后一次自動投案與如實交待成立自首。
5.孫某從公司拿出17萬元的行為是否成立犯罪?為什么?
「參考答案」孫某從公司拿出17萬元的行為,不構成挪用公款罪。因為其雖然將公款挪歸個人使用,但在三個月內就予以了歸還。
「解析」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該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1.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包括犯罪活動),這種情形原則上不要求挪用公款數額達到較大標準,也不要求挪用時間超過3個月未還;2.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這種挪用行為要求“數額較大”,但沒有挪用時間的要求;典型的如挪用公款用于注冊公司、企業等;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這種情形既有數額的要求,也有時間的要求,即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這里的“未還”,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第2條的規定,是指案發前未還。
本題中,孫某為某國有企業出納,其挪用的17萬元款項屬于公款,但孫某于6月28日從本單位保險柜拿出17萬元,于8月3日將17萬元還給公司,時間沒有超過三個月,且不屬于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或者營利活動的情形,因此孫某不構成挪用公款罪。
(2009年)
二、(本題22分)
案情:甲和乙均缺錢。乙得知甲的情婦丙家是信用社代辦點,配有保險柜,認為肯定有錢,便提議去丙家借錢,并說:“如果她不借,也許我們可以偷或者搶她的錢?!奔渍f:“別瞎整!”乙未再吭聲。某晚,甲、乙一起開車前往丙家。乙在車上等,甲進屋向丙借錢,丙說:“家里沒錢。”甲在丙家吃飯過夜。乙見甲長時間不出來,只好開車回家。甲一覺醒來,見丙已睡著,便起身試圖打開保險柜。丙驚醒大聲斥責甲,說道:“快住手,不然我報警了!”甲惱怒之下將丙打死,藏尸地窖。
甲不知密碼打不開保險柜,翻箱倒柜只找到了丙的一張儲蓄卡及身份證。甲回家后想到乙會開保險柜,即套問乙開柜方法,但未提及殺丙一事。甲將丙的儲蓄卡和身份證交乙保管,聲稱系從丙處所借。兩天后甲又到丙家,按照乙的方法打開保險柜,發現柜內并無錢款。乙未與甲商量,通過丙的身份證號碼試出儲蓄卡密碼,到商場刷卡購買了一件價值兩萬元的皮衣。
案發后,公安機關認為甲有犯罪嫌疑,即對其實施拘傳。甲在派出所乘民警應對突發事件無人看管之機逃跑。半年后,得知甲行蹤的乙告知甲,公安機關正在對甲進行網上通緝,甲于是到派出所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問題:
請根據《刑法》有關規定,對上述案件中甲、乙的各種行為和相關事實、情節進行分析,分別提出處理意見,并簡要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
一、關于甲的行為定性
甲在著手盜竊丙的保險柜過程中,因罪行敗露而實施殺害丙的行為,甲的犯罪目的是取得財物,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其殺人行為屬于盜竊過程中為“抗拒抓捕”而對被害人使用暴力,應當成立搶劫罪。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甲的行為屬于搶劫致人死亡,成立搶劫罪的結果加重犯,應適用升格的法定刑。
甲的殺人、搶劫行為,都與乙無關,甲乙之間沒有共同故意和共同行為,根據《刑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不成立共犯;甲將丙的儲蓄卡和身份證給乙,不構成盜竊罪的教唆犯。甲兩天后回到丙家,打開保險柜試圖竊取丙的錢財的行為,屬于搶劫罪中取財行為的一部分,不單獨構成盜竊罪。
根據最高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只有在案發后沒有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才能成立自首。本案中,甲被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后逃跑再歸案的,即便如實供述也不能成立自首。
二、關于乙的行為定性
乙事先的提議甲并未接受,當時沒有達成合意,二人沒有共同犯罪故意。甲的搶劫行為屬于臨時起意,系單獨犯罪,不能認為乙的行為構成教唆犯。乙不成立教唆犯,當然就不能對乙的行為適用《刑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在甲實施搶劫行為之時,乙已經離開現場,與甲之間沒有共犯關系,乙沒有幫助故意,也缺乏幫助行為,不成立幫助犯。
甲套問乙打開保險柜的方法,將丙的儲蓄卡、身份證交乙保管時,均未告知乙實情,乙缺乏傳授犯罪方法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故意。乙去商場購物的行為,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屬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主要參考法律規定】《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8年)
(二)
案情:徐某系某市國有黃河商貿公司的經理,顧某系該公司的副經理。2005年,黃河商貿公司進行產權制度改革,將國有公司改制為管理層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徐某、顧某及其他15名干部職工分別占40%、30%、30%股份。在改制過程中,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委托某資產評估所對黃河商貿公司的資產進行評估,資產評估所指派周某具體參與評估。在評估時,徐某與顧某明知在公司的應付款賬戶中有100萬元系上一年度為少交利潤而虛設的,經徐某與顧某以及公司其他領導班子成員商量,決定予以隱瞞,轉入改制后的公司,按照股份分配給個人。當周某發現了該100萬元應付款的問題時,公司領導班子決定以辛苦費的名義,從公司的其他公款中取出1萬元送給周某。周某收下該款后,出具了隱瞞該100萬元虛假的應付款的評估報告。隨后,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經研究批準了公司的改制方案。在尚未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時,徐某等人因被舉報而案發。
問題:
1.徐某與顧某構成貪污罪還是私分國有資產罪?為什么?
2.徐某與顧某的犯罪數額如何計算?為什么?
3.徐某與顧某的犯罪屬于既遂還是未遂?為什么?
4.給周某送的1萬元是單位行賄還是個人行賄?為什么?
5.周某的行為是否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與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實行數罪并罰?為什么?
6.周某是否構成徐某與顧某的共犯?為什么?
答案及解析:
1.徐某與顧某構成貪污罪。
私分國有資產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本題中,徐某、顧某及其他15位領導所就職的黃河商貿公司系國有企業,因此他們屬于國家工作人員。他們所占的估分為40%、30%和30%,也就是說他們決定將100萬元按照股份分配給個人,實際上就是分配給這17個公司領導,即17人自己決定將錢分給他們17個人,另外他們的這一決定采用隱瞞的方式,并沒有讓公司的職工知曉,因而不符合私分國有資產的構成要件,故徐某與顧某構成貪污罪。
2.徐某與顧某構成貪污罪的共同犯罪。根據共同犯罪中“部分行為全部責任的”原則,二人應對100萬負責,而不應僅僅對二人各自所占的份額負責。此外,對周某行賄的1萬元,是從公司公款中取出的,是二人先行貪污,然后行賄的,因此這1萬元也應算作徐、顧二人貪污罪的犯罪數額中,所以徐某與顧某的犯罪數額應為101萬元。
3.本問題中,徐某與顧某的犯罪屬于既遂還是未遂要分別認定。貪污罪是否既遂,要看是否已經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本題中,因為公司改制尚未完成,所以100萬元還沒有被二人非法占有。而用于行賄的1萬元,已經從公司公款中支取,構成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因此,100萬元部分是貪污罪未遂,而1萬元是貪污罪既遂。
4.單位行賄與個人行賄的區別在于,是為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還是為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本題中,賄賂周某的原因是讓周某幫其隱瞞100萬元的應付款問題,以便能夠通過公司改制,由徐某、顧某將該筆金額非法占有,屬于為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因此,周某送的1萬元是個人行賄。
5.周某的行為不應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與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并罰。
《刑法》第229條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前款規定的人員,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第一款規定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根據題目的描述,周某的情形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一罪,只不過是加重處罰,無需數罪并罰。
6.本題中,周某雖然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但其明知徐某和顧某以非法占有國有資產為目的,而為其提供便利,并且得到1萬元的“好處費”,所以構成貪污罪的共犯。由于他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行為同時構成了貪污罪與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屬于想象競合犯,應擇一重罪處罰。
七、(本題25分)
提示:本題為選答題,請選擇其中一問作答。答題時務必在答題紙對應位置上標明“問題1”或“問題2”。兩問均作答的,僅對書寫在前的答案評閱給分。
材料:
案例一:2005年9月15日,b市的家庭主婦張某在家中利用計算機adsl撥號上網,以e話通的方式,使用視頻與多人共同進行“裸聊”被公安機關查獲。對于本案,b市s區檢察院以聚眾淫亂罪向s區法院提起公訴,后又撤回起訴。
案例二:從2006年11月到2007年5月,z省l縣的無業女子方某在網上從事有償“裸聊”,“裸聊”對象遍及全國2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在電腦上查獲的聊天記錄就有300多人,網上銀行匯款記錄1000余次,獲利2.4萬元。對于本案,z省l縣檢察院以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起訴,l縣法院以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方某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5000元。
關于上述兩個網上“裸聊”案,在司法機關處理過程中,對于張某和方某的行為如何定罪存在以下三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應定傳播淫穢物品罪(張某)或者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方某);第二種意見認為應定聚眾淫亂罪;第三種意見認為“裸聊”不構成犯罪。
問題2:
根據罪刑法定原則,評述上述兩個網上“裸聊”案的處理結果
答題要求:
1.在綜合分析基礎上,提出觀點并運用法學知識闡述理由;
2.觀點明確,論證充分,邏輯嚴謹,文字通順;
3.不少于500字,不必重復案情。
《刑法》參考條文:
※第三條 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 以牟利為目的,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 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零一條(第一款) 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六十七條 本法所稱淫穢物品,是指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及其他淫穢物品。
有關人體生理、醫學知識的科學著作不是淫穢物品。
包含有色情內容的有藝術價值的文學、藝術作品不視為淫穢物品。
參考范文:
同樣“裸聊”,不同結果
隨著網絡的普及,網上聊天成為很多市民消遣、交友的重要途徑,裸聊也成為一個時髦的“玩意”。裸聊侵害了社會善良風俗,有一定社會危害性,關于裸聊否有罪也成了人們討論的焦點。筆者認為,在第一個材料中,張某裸聊不應定罪;而第二個材料中的方某則應認定為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一樣的裸聊,不一樣的結果,其差別的關鍵在于刑法中一個重要原則——罪刑法定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的經典表述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逼鋬群S富,包括要求罪和刑都要有法律明文規定,禁止溯及既往,禁止有罪類推,禁止處罰不當罰的行為等含義。根據這一原則,司法機關定罪和量刑都必須按照法律規定來判斷,而不僅僅是看行為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材料一種張某的裸聊雖然有傷風化,但我國刑法并無規定裸聊構成犯罪的法律條文,也不屬于淫穢信息,不能類推適用,因此不應認定為犯罪。材料二中的方某的裸聊則以牟利為目的,傳播裸聊照片,完全符合刑法第362條、367條的規定,應認定為方某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
罪刑法定原則是法治主義在刑法中的直接體現,是法治社會與專制社會中刑法的根本分野所在。其反對罪刑擅斷和刑事類推,不僅對保護社會安寧有重要作用,對保障人權具有更重大的意義。對于類似裸聊的新生事物,可以通過行政處罰、規范網絡秩序等其他手段進行管理,并進一步完善法制。不能一味追求嚴刑厲法,否則只能得不償失。
(2008年·四川)
二、(本題20分)
案情:瓜農王某在自家田地里種了5畝西瓜。因在西瓜成熟季節經常被盜,王某便在全村喊話:“西瓜打了農藥(其實沒有打藥),偷吃西瓜出了人命我不負責”,但此后西瓜仍然被盜。于是,王某果真在西瓜上打了農藥,并用注射器將農藥注入瓜田中較大的5個西瓜內,并在西瓜地里插上寫有“瓜內有毒,請勿食用”的白旗。鄰村李某路過瓜地,雖然看見了白旗,但以為是嚇唬人的,仍然摘了一大一小兩個西瓜,其中大的西瓜是注入了農藥的。回家后,李某先把小的西瓜吃了,然后出門干活。當天,正好家里來了3位客人,李某的妻子趙某見桌子上放著一個大西瓜,以為是李某買的,就用來招待客人,結果導致2個客人死亡,1個重傷。
問題:
1. 王某的行為構成犯罪還是屬于正當防衛?為什么?
2. 李某的行為觸犯了哪些罪名?
3. 李某觸犯的數個罪名是否構成數罪?為什么?
4. 李某觸犯的數個罪名應當如何處理?
5. 趙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為什么?
參考答案:
王某的行為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而不是正當防衛,因為不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條件。
李某的行為分別觸犯了過失致人死亡罪和過失致人重傷罪。
李某觸犯的過失致人死亡罪和過失致人重傷罪不構成數罪,屬于想象競合犯。
李某觸犯的數個罪名應從一重罪處斷,即按照過失致人死亡罪論處。
趙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其行為屬于意外事件。
(2007年)
(二)
案情:陳某見熟人趙某做生意賺了不少錢便產生歹意,勾結高某,謊稱趙某欠自已10萬元貨款未還,請高某協助索要,并承諾要回款項后給高某1萬元作為酬謝。高某同意。某日,陳某和高某以談生意為名把趙某誘騙到稻香樓賓館某房間,共同將趙扣押,并由高某對趙某進行看管。次日,陳某和高某對趙某拳打腳踢,強迫趙某拿錢。趙某迫于無奈給其公司出納李某打電話,以談成一筆生意急需10萬元現金為由,讓李某將現金送到賓館附近一公園交給陳某。陳某指派高某到公園取錢。李某來到約定地點,見來人不認識,就不肯把錢交給高某。高某威脅李某說:“趙某已被我們扣押,不把錢給我,我們就把趙某給殺了”。李某不得已將10萬元現金交給高某。高某回到賓館房間,發現陳某不在,趙某倒在窗前已經斷氣。見此情形,高某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協助司法機關將陳某抓獲歸案。事后查明,趙某因爬窗逃跑被陳某用木棒猛擊腦部,致趙某身亡。
問題:
1.陳某將趙某扣押向其索要10萬元的行為構成何種犯罪?為什么?
2.高某將趙某扣押向其索要10萬元的行為構成何種犯罪?為什么?
3.陳某與高某是否構成共同犯罪?為什么?
4.高某在公園取得李某10萬元的行為是否另行構成敲詐勒索罪?為什么?
5.陳某對趙某的死亡,應當如何承擔刑事責任?為什么?
6.高某對趙某的死亡后果是否承擔刑事責任?為什么?
7.高某的投案行為是否成立自首與立功?為什么?
答案:
1、構成搶劫罪而非綁架罪,因為陳某是直接向趙某索取財物,而非向第三者索取財物。
2、構成非法拘禁罪,因為高某并無綁架的故意,而以為是索要債務。
3、構成共同犯罪。因為根據部分犯罪共同說,陳某的搶劫罪與高某的非法拘禁罪之間成立共同犯罪。
4、不另外構成敲詐勒索罪,因為高某的行為屬于拘禁他人之后,索取債務的行為,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
5、不另定故意殺人罪,因為陳某的故意殺人行為包含在搶劫罪當中。
6、不負刑事責任,因為陳某的殺人行為超出了高某的故意范圍。
7、成立自首與重大立功,因為被檢舉人有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的刑罰。
(2006年)
案情:甲在2003年10月15日見路邊一輛面包車沒有上鎖,即將車開走,前往a市。行駛途中,行人乙攔車要求搭乘,甲同意。甲見乙提包內有巨額現金,遂起意圖財。行駛到某偏僻處時,甲謊稱發生故障,請乙下車幫助推車。乙將手提包放在面包車座位上,然后下車。甲乘機發動面包車欲逃。乙察覺出甲的意圖后,緊抓住車門不放,被面包車拖行10余米。甲見乙仍不松手并跟著車跑,便加速疾駛,使乙摔倒在地,造成重傷。乙報警后,公安機關根據汽車號牌將甲查獲。
訊問過程中,雖有乙的指認并查獲贓物,但甲拒不交待。偵查人員丙、丁對此十分氣憤,對甲進行毆打,造成甲輕傷。在這種情況下,甲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實,同時還交待了其在b市所犯的以下罪行:2003年6月的一天,甲于某小學放學之際,在校門前攔截了一名一年級男生,將其騙走,隨即帶該男生到某個體商店,向商店老板購買價值5000余元的高檔煙酒。在交款時,甲聲稱未帶夠錢,將男生留在商店,回去拿錢交款后再將男生帶走。商店老板以為男生是甲的兒子便同意了。甲攜帶煙酒逃之夭夭。公安機關查明,甲身邊確有若干與甲騙來的煙酒名稱相同的煙酒,但未能查找到商店老板和男生。
本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后,甲稱其認罪口供均系偵查人員丙、丁對他刑訊逼供所致,推翻了以前所有的有罪供述。經檢察人員調查核實,確認了偵查人員丙、丁對甲刑訊逼供的事實。
問題:
請根據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上述案例中甲、丙、丁的各種行為及相關事實分別進行分析,并提出處理意見。
答案及解析:
1.甲開走他人面包車的行為構成盜竊罪,即使面包車沒有鎖,但根據社會的一般觀念,該車屬于他人占有的財物,而非遺忘物。
《刑法》第264條規定了盜竊罪,該條指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睋?,盜竊罪可以定義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領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盜竊的行為。在本案中,甲見路邊一輛面包車沒有上鎖,即將車開走,前往a市的行為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竊取的方式竊取他人財物,構成盜竊罪。
2.甲對乙的行為構成搶劫罪,甲雖然開始打算實施搶奪,但在乙抓住車門不放時,甲加速行駛的行為已經屬于暴力行為,因而不是轉化型搶劫,而應直接認定為搶劫罪,而且屬于搶劫罪的結果加重犯。
《刑法》第263條規定了搶劫罪,該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甲暴力獲取財產的行為構成搶劫,同時暴力行為導致乙重傷,屬于結果加重犯。
3.甲對男生的行為構成拐騙兒童罪而不構成拐賣兒童罪。表面上看甲以兒童換取了商品,但這種行為并非屬于出賣兒童,商店老板也沒有收買兒童的意思。
《刑法》第262條規定,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據此,拐騙兒童罪,指拐騙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使其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刑法第240條指出:拐賣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兒童的行為之一的。但甲在將男生留在商店時并無出賣的故意,也不會造成出賣的后果,只是想騙取老板的信任從而得到高檔煙酒,因而是拐騙行為。
4.甲對商店老板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刑法》第266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霸p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捏造事實、隱瞞真相而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
5.丙、丁對甲的行為構成刑訊逼供罪。
《刑法》第247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蹲罡呷嗣駲z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第3條第(三)項規定,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2006年7月2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也對此予以了規定)。在本案中,丙、丁在訊問甲的過程中,因甲拒不交待。偵查人員丙、丁對此十分氣憤,對甲進行毆打,造成甲輕傷。丙、丁作為司法工作人員,為了逼取口供而對犯罪嫌疑人甲使用肉刑致其輕傷,符合刑訊逼供罪的構成要件,構成刑訊逼供罪。
6.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有關司法解釋關于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規定,雖然甲翻供,但對于甲盜竊面包車、搶劫乙的巨額財物的犯罪行為仍可認定,但拐騙兒童罪、詐騙罪只有口供,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因而不能成立。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3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并且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陡叻ㄐ淘V解釋》第61條規定,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確實屬于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高檢刑訴規則》第265條規定,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以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不能作為指控犯罪的根據。上述規定,確立了我國的非法收集的言詞證據排除規則。據此,丙、丁二人采用刑訊逼供的方法收集到的犯罪嫌疑人甲的供述,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7.因拐騙兒童罪、詐騙罪不能認定,甲的特別自首也不成立。
《刑法》第67條第2款規定,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如上所述,因拐騙兒童罪、詐騙罪不能認定,甲的特別自首也不成立。
(2005年)
二、(本題15分)
案情:丁某系某市東郊電器廠(私營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廠長,2003年因廠里資金緊缺,多次向銀行貸款未果。為此,丁某仿照銀行存單上的印章模式,偽造了甲銀行的儲蓄章和行政章,以及銀行工作人員的人名章,偽造了戶名分別為黃某和唐某在甲銀行存款額均為50萬元的存單兩張。隨后,丁某約請乙銀行辦事處(系國有金融機構)副主任朱某吃飯,并將東郊電器廠欲在乙銀行辦事處申請存單抵押貸款的打算告訴了朱某,承諾事后必有重謝。朱某見有利可圖,就讓丁某第二天到辦事處找信貸科科長張某辦理,并答應向張某打招呼。次日,丁某來到乙銀行辦事處。朱某將其介紹給張某,讓其多加關照。
張某在審查丁某提交的貸款材料時,對甲銀行的兩張存單有所懷疑,遂發函給甲銀行查詢。此時,丁某通過朱某催促張某,張某遂打電話詢問查詢事宜。甲銀行儲蓄科長答應抓緊辦理,但張某未等回函,就為丁某辦理了抵押貸款手續,并報朱某審批。后甲銀行未就查詢事宜回函。
朱某審批時發現材料有問題,就把丁某找來詢問。丁某見瞞不過朱某,就將假存單之事全盤托出,并欺騙朱某說有一筆大生意保證掙錢,貸款將如期歸還,并當場給朱某10萬元好處費。朱某見丁某信誓旦旦,便收受了好處費,同意批給丁某100萬元貸款。丁某獲得貸款后,以感謝為名送給張某5萬元,張某予以收受。丁某將貸款全部投入電器廠經營,結果虧損殆盡,致使銀行貸款不能歸還。檢察機關將本案起訴至法院。
問題:
簡析丁某、朱某和張某涉嫌犯罪行為觸犯的罪名,然后根據有關的刑法理論和法律規定確定三人分別應如何定罪處罰。
答案:1.丁某:偽造企業印章罪,偽造金融憑證罪,金融憑證詐騙罪,貸款詐騙罪,行賄罪。其中:(1)偽造企業印章罪和偽造金融憑證罪之間存在牽連關系,按照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應定偽造金融憑證罪;(2)偽造金融憑證罪與金融憑證詐騙罪之間又存在牽連關系,按照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應以金融憑證詐騙罪論處;(3)金融憑證詐騙罪與貸款詐騙罪之間也存在法條競合關系,按照重法優于輕法的原則,應以金融憑證詐騙罪論處。綜上,丁某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和行賄罪,應實行數罪并罰。
2.朱某:金融憑證詐騙罪的共犯和受賄罪,應實行數罪并罰。
3.張某: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失職罪和受賄罪,應實行數罪并罰。
考點:金融憑證詐騙相關犯罪
解析:
1.丁某:
(1)丁某偽造甲銀行的儲蓄章和行政章,根據《刑法》第280條第2款的規定,觸犯了偽造公司印章罪(司法部公布答案“偽造企業印章罪”不準確)。中國的商業銀行目前符合《公司法》所確認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模式。
(2)丁某偽造銀行存單,觸犯了刑法第177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構成偽造金融票證罪(司法部公布答案中的“偽造金融憑證罪”有誤)。
(3)丁某利用偽造的印章制作假的銀行存單,偽造企業印章罪與偽造金融票證罪之間是手段和目的的關系,是牽連犯,應當從一重處理,以偽造金融票證罪一罪處理。
(4)司法部答案認為,丁某利用假存單進行貸款擔保的行為構成貸款詐騙罪和金融憑證詐騙罪之間的法條競合。首先,法條競合的一般處理原則是特殊法優于一般法,只有在同一法律中普通條款的法定刑明顯重于特別條款的法定刑,并且法律沒有禁止使用普通條款時,才適用重法優于輕法的原則。在題目中,貸款詐騙罪與金融憑證詐騙罪之間應該是想象競合犯的關系。
第二,貸款詐騙罪和金融憑證詐騙罪都是目的犯,必須有非法占有(不法所有)的目的,即具有將貸款或者用偽造、變造的金融憑證騙取的錢財占為己有或者使第三者不法所有,而沒有歸還的意圖。在題目所給的案例中,銀行工作人員朱某在審批貸款時發現材料有問題,就把丁某找來詢問。丁某見瞞不過朱某,就將假存單之事全盤托出,并欺騙朱某說有一筆大生意保證掙錢,貸款將如期歸還。只是后來由于經營虧損,才導致無法還款。丁某在貸款時并沒有體現出自己的非法占有(不法所有)目的。認定為詐騙型犯罪顯然說服力不足。如果依據“朱某見丁某信誓旦旦,便收受了好處費,同意批給丁某100萬元貸款”這一情節,將朱某作為金融憑證詐騙罪的共犯的話,那么“朱某見丁某信誓旦旦”這句話中表達的朱某對丁某還款誠意的信任就無法理解了。很顯然朱某是希望丁某按期還款的。所以丁某的金融憑證詐騙罪不應該成立。朱某也不應該是此罪的共犯。
(5)丁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朱某10萬元好處費,給張某5萬元好處費,根據《刑法》第389條的規定,構成受賄罪。
綜上,對丁某應該以偽造金融票證罪和行賄罪實行數罪并罰。
2、朱某:
(1)收受丁某錢財為丁某謀取不正當利益,構成《刑法》第358條規定的受賄罪。
(2)明知丁某的貸款條件不符,而違法發放并造成重大損失的,符合《刑法》第186條所規定的違法發放貸款罪。
綜上,對朱某應該以受賄罪和違法發放貸款罪實行數罪并罰。
3、張某:
(1)張某為了某牟取利益后,收受了自己職務行為的不正當報酬,符合《刑法》第385條的受賄罪。
(2)張某發現作為貸款抵押的存折有異,未等甲銀行的調查回函就為丁某辦理了抵押貸款手續,并報朱某審批。張某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國有公司嚴重損失,符合《刑法》第168條規定的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失職罪。有觀點認為對張某應定違法發放貸款罪?但是目前將違法發放貸款罪看作是故意犯罪為宜,如果認為此罪是過失犯罪(尤其是針對“造成重大損失”的后果),那么就會面臨故意實施本罪行為如何處理的問題。題目中張某只是發現存折可疑,并且也打電話詢問甲銀行,但是“甲銀行未就查詢事宜回函”,對于違反規定發放貸款并沒有故意,所以不應該按照違法發放貸款罪處理。
綜上,對張某應以受賄罪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失職罪實行并罰。
評論:如果答案不存在那么大的爭議,作為案例題題目本身難度適中。
(2004年)
六、(本題25分)
案情:甲男與乙男于2004年7月28日共謀入室搶劫某中學暑假留守女教師丙的財物。7月30日晚,乙在該中學校園外望風,甲翻院墻進入校園內。甲持水果刀闖入丙居住的房間后,發現房間內除有簡易書桌、單人床、炊具、餐具外,沒有其他貴重財物,便以水果刀相威脅,喝令丙摘下手表(價值2100元)給自己。丙一邊摘手表一邊說:“我是老師,不能沒有手表。你拿走其他東西都可以,只要不搶走我的手表就行?!奔琢⒓磳⒌堆b入自己的口袋,然后對丙說:“好吧,我不搶你的手表,也不拿走其他東西,讓我看看你脫光衣服的樣子我就走?!北煌?,甲又以刀相威脅,逼迫丙脫光衣服,丙一邊順手將已摘下的手表放在桌子上,一邊流著淚脫完衣服。甲不顧丙的反抗強行摸了丙的乳房后對丙說:“好吧,你可以穿上衣服了?!痹诒硨χ状┮路r,甲乘機將丙放在桌上的手表拿走。甲逃出校園后與乙碰頭,乙問搶了什么東西,甲說就搶了一只手表。甲將手表交給乙出賣,乙以1000元價格賣給他人后,甲與乙各分得500元。
問題:請根據刑法規定與刑法原理,對本案進行全面分析。
答案:
(一)關于甲和乙的行為
1. 甲、乙構成搶劫罪共犯。因二人有搶劫的共同故意和搶劫的共同行為。甲、乙的搶劫屬于入戶搶劫,因為丙的房間屬于其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由于乙與甲共謀入戶,甲事實上也實施了入戶搶劫行為,所以乙雖沒有入戶,對乙也應適用入戶搶劫的法定刑。
綜合本案主客觀方面的事實,可以認定甲為主犯,乙為從犯,對于從犯乙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 甲、乙雖構成搶劫罪共犯,但二人的犯罪形態不同:
(1)甲的搶劫屬于犯罪中止。因為在當時的情況下,甲完全能夠達到搶劫既遂,但他自動放棄了搶劫行為;由于搶劫中止行為沒有造成任何損害,所以,對于甲的搶劫中止,應當免除處罰。
(2)乙的搶劫屬于犯罪未遂。一方面,不能因為甲事實上取得了手表,就認定乙搶劫既遂,因為該手表并非甲搶劫既遂所得的財物;另一方面,乙并沒有自動放棄自己的搶劫行為,甲的中止行為對于乙來說,屬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根據刑法規定,對于未遂犯乙,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關于甲的行為
1. 甲逼迫丙脫光衣服并猥褻丙的行為,成立強制猥褻婦女罪。
2. 甲乘機拿走丙手表的行為,成立盜竊罪。因為拿走手表的行為完全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拿走手表已不屬于搶劫罪中的強取財物的行為,因為甲最初雖然有搶劫手表的意思,但是在丙的懇求下已經放棄這個意圖,事實上甲后來取得手表是趁丙穿衣服不注意的情況下取得,不屬于因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壓制或足以壓制了被害人反抗而取得手表的情形。所以,不能將取得手表的事實評價在搶劫罪中,而應另認定為盜竊罪。
(三)關于乙的行為
1. 乙的行為不成立盜竊罪。乙客觀上為甲盜竊手表起到了一定作用(望風),但乙并不明知甲會盜竊財物,所以,乙并不與甲構成盜竊罪的共犯。
2. 基于同樣的理由,乙的行為也不成立強制猥褻婦女罪的共犯。
3. 乙將手表賣與他人的行為不成立銷售贓物罪。銷售贓物罪是指代為銷售他人犯罪所得的贓物,對于銷售自己犯罪所得的贓物的行為并不成立銷售贓物罪。乙雖在事實上銷售了甲盜竊所得的財物,但乙是誤以為該手表為與甲共謀搶劫所得的財物,并不知道手表是甲單獨犯罪所得的財物,所以,乙沒有代為銷售他人犯罪所得贓物的故意,不成立銷售贓物罪。
(2003年)
一、(本題9分)
案情:趙某拖欠張某和郭某6000多元的打工報酬一直不付。張某與郭某商定后,將趙某15歲的女兒甲騙到外地扣留,以迫使趙某支付報酬。在此期間(共21天),張、郭多次打電話讓趙某支付報酬,但趙某仍以種種理由拒不支付。張、郭遂決定將甲賣給他人。在張某外出尋找買主期間,郭某奸淫了甲。張某找到了買主陳某后,張、郭二人以6000元將甲賣給了陳某。陳某欲與甲結為夫婦,遭到甲的拒絕。陳某為防甲逃走,便將甲反鎖在房間里一月余。陳某后來覺得甲年紀小、太可憐,便放甲返回家鄉。陳某找到張某要求退回6000元錢。張某拒絕退還,陳某便于深夜將張某的一輛價值4000元的摩托車騎走。
問題:請根據上述案情,分析張某、郭某、陳某的刑事責任。
答案:
1、張某構成非法拘禁罪,拐賣婦女罪(1分)。
2、郭某構成非法拘禁罪,拐賣婦女罪(1分)。
3、張某和郭某是非法拘禁罪、拐賣婦女罪的共同犯罪人(1分)。二人均應按非法拘禁罪和拐賣婦女罪,數罪并罰(1分)。
4、郭某和張某拐賣婦女罪應適用不同的法定刑(1分),其中張某按拐賣婦女罪的基礎法定刑量刑,郭某奸淫被拐賣的婦女,法定刑升格(1分)。
5、陳某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非法拘禁罪和盜竊罪(1分),應當數罪并罰(1分)。
6、陳某所犯的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由于他中途自愿將被害人放回家,屬犯罪中止,可以不追究該罪的刑事責任(1分)。
解題思路:
1.根據刑法第238條第2款的規定,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郭某和張某為索取打工報酬非法剝奪甲的人身自由的,不能認定為綁架罪,只能認定為非法拘禁罪。
2.張、郭二人將婦女甲(15歲,如果甲的年齡不足14周歲,則構成拐賣兒童罪)出賣,構成拐賣婦女罪的共犯。其中郭某在拐賣的過程中強奸甲,屬于刑法第240第3項規定的加重處罰情節:“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按照拐賣婦女罪的加重情節處罰,不單獨成立強奸罪。而張某與郭某沒有共同強奸的故意,也沒有共同強奸的行為,因而不對郭某的強奸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3.張、郭的非法拘禁行為和拐賣婦女行為之間是互相獨立的行為,不存在牽連和吸收的關系,因而應以非法拘禁罪和拐賣婦女罪實行數罪并罰。
4.陳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陳某為防甲逃走,便將甲反鎖在房間里一月余,構成非法拘禁罪。依據刑法第241條的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并構成非法拘禁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因此應對陳某的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與非法拘禁罪實行數罪并罰。
5.陳某深夜將張某的一輛價值4000元的摩托車騎走的行為構成盜竊罪,因為陳某對張某的摩托車并沒有所有權,而是以秘密竊取的方式獲得,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對陳某的盜竊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與非法拘禁罪實行數罪并罰。
6.司法部答案“陳某所犯的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由于他中途自愿將被害人放回家,屬犯罪中止”。這個答案是值得商榷的,因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在陳某將甲購買成功時即已告既遂,已經不存在中止的條件。如果認定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的中止,則明顯違背了犯罪中止的時間性,即必須在犯罪行為開始實施之后、犯罪呈現結局之前,“犯罪呈現結局”指的是犯罪已經形成預備形態、未遂形態或既遂形態。犯罪既遂之后的自動恢復原狀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對于陳某的自愿將甲放回家的行為依照刑法第241條第六款的規定,即“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而不能適用中止制度。
(2002年)
一、(本題10分)
李某長期在甲市行人較多的馬路邊尋問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證,然后將需要身份證的人的照片、住址等資料送交何某偽造。何某偽造后,李某再交給購買者。在此期間,李某使用偽造的身份證辦理手機入網手續并使用手機,造成電信資費損失3000余元。為了防止司法人員的抓捕,李某一直將一把三角刮刀藏在內衣口袋中。2001年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李某在馬路上尋問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證時,發現錢某孤身一人行走,便竄至其背后將其背包(內有價值2000元的財物)奪走后迅速逃跑。錢某大聲呼喊抓強盜。適逢民警趙某經過此地,趙某將李某攔住。此時李某掏出三角刮刀,朝趙某的腰部捅了一刀后逃離,致趙某重傷。甲市公安機關抓獲李某后,與李某居住地乙市公安機關聯系,發現李某是因為在乙市使用信用卡透支1萬元后,為逃避銀行催收而逃至甲市的。請結合上述案情,分析李某各行為的性質,并請說明理由。
答案:(1)李某構成偽造居民身份證罪。(2)李某使用偽造的身份證辦理手機入網手續并使用手機,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構成詐騙罪。(3)李某將錢某的背包搶走的行為屬于搶奪行為;后來為抗拒抓捕而將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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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已由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于2005年11月25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5年11月25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四川省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件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互相配合,保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城市房屋拆遷實行房屋拆遷許可證制度。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不得實施拆遷。
第六條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房屋所在的市、縣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準、核準或備案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五)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
前款所稱拆遷計劃包括拆遷范圍、拆遷方式、拆遷期限、拆遷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等。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包括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狀況,如房屋用途、產權歸屬、面積等;各種補償、補助費用的概算;產權調換房屋安置的標準、房源及相關證明文件;臨時過渡方式及期限等具體措施。
第七條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由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實行專戶儲存,由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拆遷人和金融機構共同簽訂協議,實行??顚S?。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存款額度,應當不少于扣除安置現房價值后該項目的補償安置總額。安置現房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和城市公共建筑設施配套要求,其價值應當由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隨機抽取的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確定。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使用,由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出具資金用途的說明,由出具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的金融機構撥付。
被拆遷人有權向拆遷人或者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索取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和安置現房評估報告的副本或者復印件。金融機構出具虛假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八條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對拆遷安置地點、戶型等進行實地查核。安置用房應當具備公共交通、入學、就醫、日常生活等條件。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審查拆遷許可申請時,應當征求包括被拆遷人代表在內的有關方面對拆遷計劃和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的意見。
第九條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房屋拆遷許可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可以向市、縣人民政府委托的出具了符合要求的拆遷計劃和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并取得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的國有土地儲備機構,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向臨時機構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十條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將建設項目名稱、房屋拆遷許可證批準文號、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拆遷工作人員、補償方式、安置地點等事項,以城市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條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充任拆遷人或者接受拆遷委托,也不得設立房屋拆遷公司。
第十二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城市房屋拆遷許可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時間。未在房屋拆遷許可規定的期限內實施拆遷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許可期限屆滿15日前,向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的申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批準延長期限的,延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逾期未申請的,其房屋拆遷許可證自行失效,拆遷人應當重新提出城市房屋拆遷許可申請。
第十三條 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布的拆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按照規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四條 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補償金額,根據被拆除房屋的區位、用途、產權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拆遷當事人協商一致的,依照約定。
第十五條 被拆遷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應當由具有房地產價格評估資質的估價機構根據當地房地產市場的變化,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評估。具有房地產價格評估資質的機構,以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名單為準。
估價報告應當由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由估價機構同時印送拆遷人和被拆遷人。
第十六條 城市房地產市場價格的評估,應當嚴格按照估價技術規范進行。
城市房地產市場價格的評估應當包括被拆遷房屋及其土地價值的評估。
城市房屋拆遷價格評估的估價時點,一般為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房屋拆遷許可證逾期失效的,估價時點為重新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房屋拆遷分期分段實施的,估價時點為當期(段)房屋拆遷實施之日。
城市房地產市場價格的評估,一般應當采用市場比較法。不具備采用市場比較法條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價辦法,并在估價報告中說明原因。
第十七條 城市房屋拆遷補償的面積,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房屋建筑面積以房屋權屬證書記載為準。拆遷當事人認為房屋權屬證書記載面積與實際面積不一致的,應當以依法設立的房屋面積鑒定機構實際測量的面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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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顧博峰
內容審核:楊建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