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評估基準日,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為您整理拆遷評估基準日的相關法律知識,猜您可能還想了解關于●拆遷評估基準日是開始評估的日期●拆遷評估基準日的確定方法●拆遷評估基準日期怎么算。
拆遷評估必須有一個估價時點,即為拆遷拆遷基準日。如不確定估價時點,房屋價值就無法確定。因為價值會隨時間變化而變化。拆遷評估的估價時點為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
有效期從出報告日期開始算,一般為1年。到2012年10月31日。
那要看你評估的東西是什么了。也可以是同一天。也可以是好幾年。比如,你評估的住宅房子,當天看當天就可以出報告。例如,拆遷評估,你當天看完了,要等到這個拆遷項目全部完事才可以出大報告,這個時間就要看征收持續時間了。沒有明確的規定,這兩個時間點間隔。一般報告里都會寫按基準日一年內有效,你只要不違反這個就行。
好辦到工商局辦就可以了
如果是土地使用權計入無形資產1、購入借: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貸:銀行存款2、攤銷借:管理費用-無形資產攤銷貸:累計攤銷-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Land Use Rights)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吨腥A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條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第三條劃撥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活動,適用本辦法。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對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活動進行管理監督檢查。第五條未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并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其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產權證明;(四)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第七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原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轉讓人,接受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受讓人。第八條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等。(1)出售是指轉讓人以土地使用權作為交易條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為。(2)交換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間互相轉移土地使用權的行為。(3)贈與是指轉讓人將土地使用權無償轉移給受讓人的行為。第九條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為。原擁用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出租人,承擔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承租人。第十條土地使用權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提供可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權作為按期清償債務的擔保的行為。原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抵押人,抵押債權人稱為抵押權人。擴展資料土地使用權作為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必須經過評估,評估需要如下文件:1、提供專土地使用權證,房地產證,土地平面位置圖,與無形資產出資有關的轉讓合同,交接證明等。2、填寫無形資產出資驗證清單。要求填寫的名稱,有效狀況,作價等內容符合合同,協議,章程,由企業簽名或驗收簽章,獲得各投資者認同,并在清單上簽名。3、無形資產應辦理過戶手續(知識產權辦理產權轉讓登記手續;非專利技術簽定技術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辦理變更土地登記手續)但在驗資時尚未辦妥的,填寫出資財產移交表,由擬設立企業及其出資者簽署,并承諾在規定期限內辦妥有關財產權轉移手續;交付方式,交付地點合同,協議,章程中有規定的,應與合同,協議,章程相符:“接收方簽章”欄,由全體股東簽字蓋章。4、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目的,評估范圍與對象,評估基準日,評估假設等有關限定條件滿足驗資要求的評估報告和出資各方對評估資產價值的確認文件。5、一般無形資產出資最高可達企業注冊資本的70%。6、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提供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土地使用權
拆遷補償是在征地過程中對住宅或者非住宅房屋的價值評估后對該房屋合法拆除并給予房屋產權所有人一定補償。拆遷補償計算方式如下:1、住宅房屋的貨幣補償價格包含兩部分內容,即房屋的重置成新價和區位補償價,區位補償價由被拆遷房屋的基準地價和基準房價構成,重置成新價是被拆遷房屋的重置價格和成新折扣的結合。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基準地價×K+基準房價)×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其中,K為容積率修正系數,按照《房屋拆遷容積率修正系數表》確定。房屋拆遷補償價計算公式中的住宅房屋拆遷的基準地價、基準房價和土地級別范圍?,F階段按《住宅房屋拆遷基準地價、基準房價和土地級別范圍》的規定確定。土地級別為七至十級的地區的基準房價,由區、縣人民政府在市國上房管局規定的幅度內確定。并報市國土房管局備案。2、非住宅房屋的貨幣補償價格包含兩部分內容,即房屋區位補償價和地上物補償價。計算公式為;非住宅房屋拆遷價格=區位價格×K1×K2×K3×建筑面積+地上物補償價。其中,K1為容積率調整系數;K2為房屋原用途調整系數;K3為規劃用途調整系數,當規劃用途為市政府確定的市政公益事業等重點工程時取0.7,其他情況取1.0;地上物補償價的計取按各市、地、縣有關規定采取成本估價法,用房屋重置成本結合成新進行計算。3、住房困難戶申請拆遷補償安置必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一是在拆遷范圍外別無正式住房,二是住房困難戶獲得的補償款低于規定的補償低限。對于符合以上兩個條件的住房困難戶,拆遷人應當給予其拆遷安置補助費。拆遷安置補助費標準按以下公式進行計算:拆遷安置補助費=規定補償低限-被拆遷房屋的補償款。其中,規定補償低限=經濟適用住房均價×規定面積標準。4、自建房從法律性質上講屬于違章建筑,按照《新條例》的規定,拆遷時,拆遷人對違章建筑不予補償。但由于自建房有其存在的特殊客觀歷史原因,如果對自建房居民不支付任何費用,可能會給社會帶來不穩定因素,導致拆遷工作無法正常進行。因此,對自建房居民按戶給予帶有福利性質的拆遷安置補助費十分必要。所以對拆遷范圍內符合規定條件的自建房居民,拆遷人應當按照經濟適用住房均價和規定面積標準給予拆遷安置補助費。拆遷安置補助費標準按以下公式進行計算:拆遷安置補助費=經濟適用住房均價×規定面積標準。5、拆遷住宅房屋,搬遷補助費根據被拆遷正式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市、地、縣的搬家補助標準均有不同。由拆遷人出車搬遷的。不予補助。拆遷非住宅房屋,其設備搬遷和安裝費用,按照被拆遷正式房屋建筑面積×單價計算;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照設備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6、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經濟損失的,對被拆遷人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使用性質,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積500元至1500元給予一次性停產、停業綜合補助費。具體標準由各市、地、縣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屬出租非住宅房屋的,對承租人的停產、停業損失,由被拆遷人按照雙方協議約定給予補償;雙方沒有約定的,由被拆遷人參照前款規定的標準對承租人給予適當補償。7、被拆遷私有房屋和已購公有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租賃房屋的承租人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屆滿前搬遷的,提前搬家獎勵費按照提前的日期計算。每戶可得500到50000元不等,具體標準由各市、地、縣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時點是公告之日,征收時間并不影響評估時點,這是新的征收規定,建議多看看法規
對的,是這個。估價技術路線就是明確了估價對象、估價目的、估價時點后,應該怎么著手來做,具體作業的技術思路就是技術路線。如:非住宅營業性用房比較法估價技術路線:1. 確定房屋類別。根據房屋的性質、用途確定其所屬類別。非住宅營業性用房一般劃分為商場類建筑(大型百貨商場、超市等)、商鋪類建筑(門面房、商鋪等)、商務類建筑(金融、證券、商業寫字樓等)、旅館類建筑、餐飲類建筑、娛樂類建筑。2. 2. 搜集可比實例。按照比較法的評估要求,在拆遷項目周邊或項目內搜集交易實例。3. 3. 測算評估價格。按照比較法評估的應用要求,將3個以上可比實例分別修正后計算平均值得出標準樣本房屋的基準價格,再測算出非住宅營業用房的拆遷評估價格。4. 非住宅非營業用房成本法估價技術路線:5. 1. 成本法的內涵:成本法是求取估價對象在估價時點時的重新建造價格,然后扣除折舊,以此估算估價對象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的方法。本細則中定義的成本法系以房地產價格各構成部分的累加為基礎來估算房地產市場價格的方法,其“成本”含義并不是通常意義上的實際成本,而是以成本為基礎的客觀市場價格。6. 2. 成本法的基本公式:根據《房地產估價規范》,考慮到城市房屋拆遷補償估價的特點,成本法估價的基本公式為:7. 拆遷補償評估價格=土地重新取得價格+建筑物重置價格-建筑物折舊=土地重新取得價格+扣除折舊后的建筑物現值。土地重新取得價格是估價時點的土地取得價格。8. 3. 參數確定:除另有規定外,土地重新取得價格(或國有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可采用成本法、基準地價修正法、比較法等確定。
過渡費每個月18元。還要看你的樓房是什么時間評估的,評估基準日的市場價格是,每平方米補助100元,很多細節問題都要看補償安置手冊。
常州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估價技術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及《房地產估價規范》、《城鎮土地估價規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從事房屋拆遷估價(以下簡稱拆遷估價)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和估價人員的估價技術行為應當符合本細則的要求。 第三條 拆遷估價的對象為拆遷范圍內經現場查勘認定的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含其占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四條 拆遷估價目的統一表述為“為確定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金額而評估其房地產市場價格”。 拆遷估價的時點為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 拆遷估價的價值標準為公開市場價值,不考慮房屋租賃、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響。 第五條 被拆遷房屋分為住宅和非住宅兩類,其中,住宅分為成套住宅和非成套住宅兩類。成套住宅是指房屋套內有臥室、廚房、衛生間、起居室等,經規劃等部門同意,按統一規劃、設計、建造的,一梯二戶或二戶以上多層單元式住宅;非成套住宅是指除成套住宅以外的所有住宅。非住宅分為營業用房和非營業用房兩類。營業用房是指符合規定能夠對顧客提供有形商品買賣并進行直面服務活動的合法場所;非營業用房是指除營業用房以外的所有非住宅。 第六條 市區住宅和非營業用房根據所處的位置劃分為不同的拆遷區位等級,市區營業用房根據所處的位置劃分為不同的路線等級。具體劃分參見附件一、附件二。 第七條 拆遷估價以市場比較法為基礎。一般被拆遷房屋適用基準價格修正方式估價,其基本公式為: 被拆遷房屋估價價格 為基準價格,對住宅是標準房屋基準價格,非營業用房是分區基準價格,營業用房是路線基準價格; 為市場比較修正綜合系數。 對其它較為特殊的被拆遷房屋可采用其它市場化估價方法估價。 第八條 基準價格是被拆遷房屋市場化評估價格的基礎。住宅的基準價格以選取的標準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為基礎;非住宅中的營業用房按照各路線不同類型限定條件的標準房屋測算并公布時的房屋市場價確定路線基準價格;非住宅中的非營業用房主要按照各分區內不同類型限定條件的標準房屋測算并公布時的房屋市場價確定分區基準價格。非住宅的基準價格以市場比較法為主,結合收益還原法、成本法等方法測算得出。 第九條 拆遷估價的價格應當以人民幣為計價的貨幣單位,精確到元。 第二章 住宅拆遷估價 第十條 成套住宅的拆遷估價價格測算的技術路線為: 1.確定估價基準。一般應在拆遷項目范圍內設定標準房屋作為估價基準。“標準房屋”的限制設定條件參見附件四。 2.測算基準價格。采用市場比較法估價出“標準房屋”的基準價格,基準價格按比準價格的算術平均值確定。測算基準價格的可比實例的選擇條件參見附件五。其計算公式為: 標準房屋比準價格 = 可比實例價格 ×××× 標準房屋基準價格= (n為可比實例數,n≥3) 標準房屋基準價格應是房屋位于標準層(樓層系數100%)的價格。 —交易情況修正系數,由于采用買賣的正常交易實例為可比實例,因此該系數取100。 —交易日期修正系數,該系數可根據房產管理部門提供的房地產交易價格信息確定。 —實體因素修正系數,為可比實例修正為標準房屋的實體因素修正系數,該系數確定參見附件六。 —區位因素修正系數,為可比實例修正為標準房屋區位因素修正系數,該系數確定參見附件六。 3.確定估價價格。各被拆遷房屋分別與“標準房屋”進行實體狀況、區位因素比較,按比較法原理修正基準價格得出各被拆遷房屋的估價價格。 其計算公式為: 被拆遷房屋估價價格 = 標準房屋基準價格 ×××F K i 31 ─實體因素修正系數,為標準房屋修正為被拆遷房屋的實體因素修正系數,該系數確定參見附件六。 K i 32 —區位因素修正系數,為標準房屋修正為被拆遷房屋的區位因素修正系數,該系數確定參見附件六。 F—樓層系數,按首次買賣或房改優惠購房時所對應的樓層系數進行調整或按附件六中成套房樓層系數表確定。 成套住宅的評估價不低于同地段、同位置、同成新、同結構等級的非成套住宅的評估價。 第十一條 非成套住宅的拆遷估價價格測算的技術路線為: 1.確定估價基準。一般應在拆遷項目范圍內設定標準房屋作為估價基準。“標準房屋”的限制設定條件參見附件四。 2.測算基準價格。采用市場比較法估價出“標準房屋”的基準價格,基準價格按比準價格的算術平均值確定。測算基準價格的可比實例的選擇條件參見附件五。其計算公式為: 標準房屋比準價格 = 可比實例價格 ×××× 標準房屋基準價格= (n為可比實例數,n≥3) 標準房屋基準價格應是房屋位于標準層(樓層系數100%)的價格。 —交易情況修正系數,由于采用買賣的正常交易實例為可比實例,因此該系數取100。 —交易日期修正系數,該系數可根據房產管理部門提供的房地產交易價格信息確定。 —實體因素修正系數,為可比實例修正為標準房屋的實體因素修正系數,該系數確定參見附件六。 —區位因素修正系數,為可比實例修正為標準房屋區位因素修正系數,該系數確定參見附件六。 3.確定估價價格。各被拆遷房屋分別與“標準房屋”進行實體狀況、區位因素比較,按比較法原理修正基準價格得出各被拆遷房屋的估價價格。 其計算公式為: 被拆遷房屋估價價格 = 標準房屋基準價格 ××× K i 31 ─實體因素修正系數,為標準房屋修正為被拆遷房屋的實體因素修正系數,該系數確定參見附件六。 K i 32 —區位因素修正系數,為標準房屋修正為被拆遷房屋的區位因素修正系數,該系數確定參見附件六。 ─非成套綜合修正系數0.98。 第十二條 閣樓高度(指閣樓樓面與屋面之間的凈空高度)低于2.2米部分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積乘以閣樓最高高度(高于2.2米的,2.2米以下部分以2.2米計算)與檐口高度的平均高度除以2.2米折算后的建筑面積乘以重置價的1.5倍進行補償。 閣板與室內地坪凈高低于2.6米的,以閣樓高度抵沖層高不足部分后計認閣樓高度。無法上人居住使用的閣樓、浮閣和自拆遷范圍確定之日起搭建的閣樓均不計算。 第三章 非住宅拆遷估價 第十三條 非住宅中的營業用房的拆遷估價價格測算的技術路線為: 1.明確區位路線。被拆遷營業用房的區位路線參見附件二。 2.確定基準價格。被拆遷營業用房的路線基準價格參見附件二。 3.確定估價價格。各被拆遷房屋分別與確定路線基準價格對應的“標準房屋”進行時間因素、房地產實體狀況因素比較,按比較法原理修正基準價格得出各被拆遷房屋的估價價格?!皹藴史课荨钡南拗圃O定條件參見附件四。 其計算公式為: 被拆遷房屋估價價格 = 路線基準價格 ×× —時間因素修正系數。該系數可根據房產管理部門提供的房地產交易價格信息確定。 —實體因素修正系數,系數確定參見附件七。 營業用房的評估價不低于同地段、同位置、同成新、同結構等級的辦公用房的評估價。 第十四條 非住宅中的非營業用房的拆遷估價價格測算的技術路線為: 1.明確區位。被拆遷非住宅非營業用房區位參見附件一。 2.確定基準價格。被拆遷非住宅非營業用房基準價格參見附件三。 3.確定估價價格。各被拆遷房屋分別與確定區位基準價格對應的“標準房屋”進行時間因素、房地產實體狀況因素比較,按比較法原理修正基準價格得出各被拆遷房屋的估價價格。 其計算公式為: 被拆遷房屋估價價格 = 區位基準價格 ××× —時間因素修正系數,該系數可根據房產管理部門提供的房地產交易價格信息確定。 —實體因素修正系數,系數確定參見附件八。 —區位因素修正系數,系數確定參見附件八。 第四章 其它拆遷估價 第十五條 獲得市級以上榮譽稱號的名店、名品所在的營業用房,其路線基準價增加5%。 第十六條 對經規劃部門同意,按統一規劃、設計、建造的土地性質為出讓和劃撥的營業用房,其路線基準價格分別增加30%和20%;土地性質為出讓的辦公、醫療、教育等非營業用房基準價格增加10%。 第十七條 被拆遷底層營業用房距離高價街在0-15m(含15m)的,其路線基準價格增加15%;距離高價街在15-30m(含30m)的,其路線基準價格增加10%;距離高價街在30-50m(含50m)的,其路線基準價格增加5%;距離高價街在50m(不含50m)的,其路線基準價格不再增加。低價街修正后的路線基準價格不高于高價街的路線基準價格。 被拆遷底層營業用房兩面臨街(兩面以上臨街,按兩面臨街計算)的,次臨街面寬未達到主臨街面寬的50%的,其路線基準價格增加5%;次臨街面寬達到或超過主臨街面寬的50%,不足100%的,其路線基準價格增加10%;次臨街面寬達到或超過主臨街面寬的100%的,其路線基準價格增加15%。 被拆遷底層營業用房同時符合前兩款規定的,其路線基準價格只可按其中一種規定進行修正;第二層及以上的營業用房不適用前兩款規定。 第十八條 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并作為營業用房使用一年以上的非營業用房和住宅,按以下規定估價: (1) 1990年4月1日前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并持續營業至今的,按照營業用房路線基準價格進行估價。 (2) 1990年4月1日以后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并持續營業至今的,按以下公式計算: 估價價格=營業用房路線基準價估價價格×營業年限權重+住宅(或非營業用房)估價價格×(1-營業年限權重) 營業年限權重=(拆遷年份-取得營業執照年份)/(拆遷年份-基準年份1990) 第十九條 采用收益法估價的,房屋收益應按照類似房屋的租金收益或經營收益確定,類似房屋必須是同一類別房屋。房屋的租金收益或經營收益按照其同一經營用途、同一區位的社會平均收益水平修正確定。應按照《房地產估價規范》的相關要求進行收益法估價。 第二十條 采用成本法估價的,應當采取房地分別估價的方式,估價出房地產市場價格。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價格應采用成本法等方法求?。唤ㄖ惭b工程費應運用工料測量法或分部分項法求取,建筑物重置價格的費用構成應符合《房地產估價規范》的有關規定,可參見附件十二、十三。房屋折舊可以成新折扣法計算,不適用成新折扣法的,也可使用直線折舊法計算。房屋建筑設備應單獨計算折舊。 第二十一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載明的土地使用面積大于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且有圍護、獨立使用部分的補償金額為:“地大于房”的土地面積 ×土地區位基準價格(單價) 土地區位基準價格(單價)參見附件九。 第二十二條 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按成本法估價其建筑物殘值;在建工程應采用成本法進行估價,工程建設進度以政府管理部門通知停止施工時的狀態為準。在建工程土地補償以政府管理部門批準的用途、參數或規劃設計方案等為依據。 第二十三條 凡拆遷估價中涉及原始成本測算、機電設備估價、工程造價分析等專業技術工作的,可委托有資格從事該類業務的機構單獨估價。 第二十四條 拆遷估價中,室內裝飾裝修部分為獨立的專項性質估價作業。測算中涉及的裝飾項目重置價格綜合單價、綜合成新率等指標的取值,均視估價具體情況,參照本細則附件十、十一的規定選取。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未能涵蓋的其它拆遷估價情況,按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的意見處理。 第二十六條 武進區、新北區區位基準價格、路線基準價格由區建設、物價、房管、國土等部門參照本細則擬定并報市建設、物價、房管、國土等部門批準后執行。 各轄市可參照本細則,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細則。 如有疑問可加QQ22577175免費詳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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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臨律-拆遷評估基準日,拆遷評估基準日如何確定
投稿:穆儀
內容審核:李站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