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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用土地補償標準 (一)湖州市中心城市、吳興區和南潯區建制鎮規劃區內土地征用補償實行區片綜合價。區片綜合價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除房屋外的地面附著物補償費及工作經費等組成。其補償標準為: 1.水田、旱地、菜地、園地、養殖水面、農田水利用地、建設用地補償標準40000元/畝,其中土地補償費14400元/畝,安置補助費19800元/畝(按人均耕地高于或等于1畝計算,人均耕地低于1畝的按實計算)。 2.其它土地征地補償費20000元/畝。 (二)湖州市中心城市、吳興區和南潯區建制鎮規劃區外以及水利、交通、能源等省以上重點建設項目征用土地補償按產值倍數法計算,但年產值不得低于省國土資源廳《關于貫徹省政府加強和改進土地征用工作通知的若干意見》(浙土資發[2003]21號)文件規定的1500元/畝標準。 二、安置人數的計算 被征地安置人員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被征地安置人員的戶口由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征地安置的基準日以省及省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征用土地的時間為準。 三、征用土地補償費的使用 在市區城鎮規劃區內征用土地時年滿18周歲的被征地安置人員實行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每人從征用土地補償費中提取23000元(17800元的安置補助費和5200元的土地補償費)作為基本生活保障費。同時,在市區范圍內征用土地的,統一從土地補償費中每畝提取基本生活保障統籌費2000元。基本生活保障費、統籌費由市國土資源局在征用土地時統一收繳并劃入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專項資金帳戶,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18周歲以下不符合參加基本生活保障條件的被征地安置人員,一次性發給生活補助費13000元。其余的征用土地補償費用由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管理、使用。 四、實行留地安置 為多形式、多渠道安置被征地農民,對城鎮周邊征地較多的村,在符合城鎮規劃,依法用地的前提下,按該村實際擁有可發展建設用地總量的5-7%,集中成片,一次性核定給村集體,作為安置用地。安置用地在實際使用時應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五、嚴格規范征用土地秩序 為確保土地征用的順利進行,進一步規范土地征用秩序,土地征用工作必須依法由市國土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市統一征地機構具體實施。任何單位、組織、團體或個人不得直接征用集體土地。國土行政主管部門應按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和內容依法征地,依法補償,被征地單位不得提出額外補償要求。征地補償按規定到位后,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不得拖延交地。 六、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原湖政發[1999]72號文件停止執行。本通知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求采納為滿意回答。
三改一拆,是指浙江省政府決定,自2013年至2015年在全省深入開展舊住宅區、舊廠區、城中村改造和拆除違法建筑(簡稱“三改一拆”)三年行動。通過三年努力,舊住宅區、舊廠區和城中村改造全面推進,違法建筑拆除大見成效,違法建筑行為得到全面遏制。
1、“誰知道浙江長興縣的拆遷管理條例? ”:(1)一個縣級政府,不可能有“拆遷條例”的,有權制定拆遷條例的,是國務院和省級、設區市的政府。(2)建議你找一下你所在地省級政府、設區的市政府的拆遷方面相關規定,可以在網上搜索,也可以到所在地省政府或設區市政府的官方網站上搜索,還可以到所在地縣以上現行文件開放中心申請查閱,一般設在當地檔案館或圖書館。2、“更詳細點的長興城鎮拆遷賠償辦法?”:(1)是拆遷補償,不是賠償。(2)拆遷補償,沒有全國或全省統一的標準,不同地區、同一地區不同時間段內的拆遷補償標準都會隨著經濟水平的變化有所變更,所以:建議你還是找你所在地政府的拆遷辦咨詢一下,看拆遷辦的公告吧。 3、另外,新的國務院《拆遷條例》修改草案正在征求意見中,其中有一條相關的規定是:貨幣補償的金額,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生效之日類似房地產的市場交易價格;房屋征收部門及其委托的單位不得采取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方式實施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暴力、脅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實施搬遷。
拆遷安置基本生活費計算期限從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離被拆遷房屋之日起至得到安置后4個月止。搬家費應當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后一次性發給。使用臨時周轉房的遷往正式安置的房屋時應當再次發給。被拆遷人或承租人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按與被拆遷房屋相同面積、地段的住房租金平均價格確定,計算期限從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離被拆遷房屋之日起至得到安置后4個月止。拆遷人超過協議規定的過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應當自逾期之日起按原標準的2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拆遷人提供周轉用房,超期未作安置的除繼續提供周轉用房外,還應支付規定標準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有權選擇具體過渡方式。
沒有所謂的最新政策。1、關于征收拆遷,因為土地性質的不同,法律、法規的依據不同。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主要依據的是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并參照國務院令第590號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依據的是國務院令第590號。2、關于具體到當地的拆遷項目,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履行征求意見,入戶調查勘測、報批、公示公告等法定的程序。需要依法公示公告補償安置方案。3、如果對于公示的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可以書面的提出異議申請,也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內,啟動法律程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注:法律程序指的是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等,不是信訪)
每個省份、地市的標準都不同,每個工程項目的都不同,LZ到所在地的政府網站看應該有標準的。
2010年新的拆遷補償條例可能下個月或近幾月出臺。
以下是些指導意見,僅供參考。
<<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 >>
<<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房管局、物價局: 你兩局《關于要求批準〈浙江省城市房屋拆遷價格評估暫行辦法〉有關配套標準的請示》(杭房局〔2002〕250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房屋的重置價格標準按照附件1執行。 二、房屋具體區位差價系數由房地產估價師在±10%幅度內根據實際勘察測定。 三、房屋成新標準按照附件2執行。 四、房屋的層次差價率和朝向差價率按照附件3、4執行。 五、其他因素差價率由房地產估價師在±10%幅度內根據實際勘察測定。 六、附屬物補償價格標準按照附件5執行。 七、裝修的補償金額由房地產估價師根據裝修市場行情結合成新評估確定;裝修市場行情由價格協會會同裝修行業協會定期發布。 附件:1. 余杭區房屋重置價格標準 2. 余杭區房屋重置價格總表 3. 余杭區房屋分項重置價格總表 4. 裝修附屬物項目補償價格標準 5. 房屋成新率標準 6. 層次差價率標準 7. 朝向差價率標準……
與土地征收、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法律法規:《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辦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已失效);《城鄉規劃法》;《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其他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如《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長沙市人民政府103號令等。希望我的回答能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條 鎮江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委托鎮江市拆遷管理辦公室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市、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市、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按照各自的職責互相配合,保證房屋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二章 拆遷程序與管理 第五條 城市房屋拆遷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進行拆遷項目評估;(二)拆遷人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發布拆遷公告; (四)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及房屋承租人訂立書面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五)拆遷人按照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進行補償安置;(六)實施房屋拆除。 第六條 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 第七條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或市政府批準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上市拍賣出讓土地項目提交規劃定點紅線圖);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批準文件;(四)拆遷調查資料、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足額拆遷安置資金的證明。 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應包括下列內容:1.確切的拆遷范圍;2.拆遷范圍內房屋的用途、面積、權屬等現狀; 3.拆遷的實施步驟和安全防護、環保措施;4.拆遷資金、安置房、周轉房或者其他臨時過渡措施的落實情況; 5.拆遷的方式、時限等。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按規定收取拆遷管理費,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八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拆遷區位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遷公告應當附有詳細的拆遷范圍圖。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九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公告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房屋拆遷的期限,應當自拆遷公告之日起不少于30日。 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 第十條 拆遷人應自公告之日起7日內向被拆遷人發送房屋拆遷通知書。對華僑和其他居住在國(境)外的人員,拆遷人應盡可能書面通知房屋拆遷的時間,拆遷期限從拆遷通知送達或公告送達之日起應當相應延長;到期仍聯系不上的,經公證機關公證,辦理證據保全后實施拆遷。 http://www.enterlaw.net/inde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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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臨律-浙江拆遷新規定文件有哪些,浙江拆遷新規定文件有哪些內容
投稿:成藝文
內容審核:王四新律師